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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金融若干措施操作规程

发布时间:2021-01-13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着力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进一步优化创业创新营商环境,增强创新驱动发展动力,根据《光明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金融若干措施》(以下简称《科技金融若干措施》),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主申报、 府核准、社会公示、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三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的补贴资金,用于支持区内符合《科技金融若干措施》的企业,由区财 预算安排,实行总量控制,具体资金安排在年度资金预算额度内统筹解决。
第四条 本操作规程涉及资金纳入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行经发资金联席会议制度。
第五条 光明区科技金融服务,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企业、社会投融资机构、园区发展基金的备案登记工作,并每年定期公布光明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融资机构和园区发展基金备案名单。
第二章支持对象、方向、方式和标准第六条 支持对象
光明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上一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下(含),成立时间一年以上(含),掌握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通过科技投入开展创新活动,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企业。
第七条 支持方向
重点支持光明区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参加科技金融活动等科技金融手段充实自身现金流,鼓励企业多渠道进行融资,支持企业茁壮发展。
第八条 支持方向、标准
(一)科技孵化贷款利息补贴
1.企业每年累计可申报科技孵化贷款利息补贴的贷款最高额度为1000万元。
2.企业按期还清本息,按实际支出利息的50%给予利息补贴。
3.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可获得的科技孵化贷款利息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4.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二)科技成长贷款利息补贴
1.企业每年累计可申报科技成长贷款利息补贴的贷款最高额度为2000万元。
2.企业按期还清本息,按实际支出利息的50%给予利息补贴。
3.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可获得的科技成长贷款利息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4.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三)知识产权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贴
1.企业每年累计可申报知识产权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利息补贴的贷款最高额度为1000万元。
2.企业按期还清本息,按实际支出利息的50%给予利息补贴。
3.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可获得的知识产权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利息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4.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四)科技贷款担保补贴
1.企业每年累计可申报担保补贴的贷款最高额度为2000万元。
2.企业按期还清担保及贷款本息费用,按实际担保费用金额的100%给予担保补贴。
3.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可获得的担保费用补贴总额不超过30 万元。
4.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五)科技保险保费补贴
1.企业可按实际购买科技保险保费支出的50%给予补贴。
2.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可获得的保险费用补贴总额不超过30 万元。
3.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六)特定园区投融资奖励
1.入驻区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区科技创新产业园、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区深港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以下简称“特定园区”)的企业可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
2.按照比例30%、30%、40%分三年支付,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单个企业可申请一次。
3.此项目采用直接奖励方式。
(七)未入驻特定园区投融资奖励
1.未入驻特定园区的企业可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贴。
2.单个企业可连续三年申请,每年申请一次,每次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3.此项目采用直接奖励方式。
(八)园区发展基金投融资奖励
1.企业可按园区发展基金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贴。
2.单个企业可连续三年申请,每年申请一次,每次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
3.此项目采用直接奖励方式。
(九)债券融资补贴
1.企业可按债券融资金额的2%给予补贴。
2.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可获得的债券融资补贴总额不超过
100万元。
3.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十)资产证券化融资补贴
1.企业可按实际支出资产证券化融资成本的50%给予补贴。
2.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可获得发资产证券化补贴总额不超过
100万元。
3.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九条 由区科技创新局发布本规程申请指南或通知,明确支持对象、方向、方式、范围、标准和申报条件等内容。

第十条 企业申报各类项目基本条件

(一)注册地、纳税地在光明区,如达到纳统标准,其统计关系在光明区,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企业在申请科技孵化贷款贴息支持、科技成长贷款贴息支持、知识产权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支持、科技贷款担保费用支持、科技保险保费支持、特定园区投融资支持、未入驻特定园区投融资支持、园区发展基金投资支持、债券融资支持、资产证券化融资支持前须在区科技创新局备案。
(三)符合国家、省、市产业 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光明区产业导向。
(四)近三年经营规范,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且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未受到10万元(含)以上罚款处罚。
(五)近三年信用记录良好,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申请资助时不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企业名单中(以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数据为准)。
第十一条 企业申报各类项目具体条件
(一)科技孵化贷款补贴
1.上一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下(含)的企业,直接从深圳市内银行获得贷款,单笔贷款最长期限为一年。
2.企业在贷款期间未发生逾期还款等违约行为,且按时还清贷款本息。
(二)科技成长贷款补贴
1.上一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2亿元(含)的企业,直接从深圳市内银行获得贷款,单笔贷款最长期限为一年。
2.企业在贷款期间未发生逾期还款等违约行为,且按时还清贷款本息。
(三)知识产权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贴
1.上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下(含)的企业,通过向深圳市内银行质押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版权)获得贷款,单笔贷款最长期限为一年。
2.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版权)可估值、定价和质押。
3.企业在贷款期间未发生逾期还款等违约行为,且按时还清贷款本息。
4.企业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只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部分;组合贷款中无法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的,不予资助。
(四)科技贷款担保补贴
1.上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下(含)的企业,通过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从深圳市内银行机构获得贷款,单笔担保最长期限为一年。
2.企业在获担保期间未发生逾期还款等违约行为,且按时还清担保及贷款费用。
(五)科技保险保费补贴
1.上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下(含)的企业。
2.向深圳市内保险机构购买了中国保监会和科技部批准的科技保险,包括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高新技术企业营业中断保险、高新技术企业财产保险、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保险、高新技术企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雇主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高新技术企业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意外保险、高新技术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专利保险、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投资损失保险、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信用保险。
单笔保险最长期限为一年。
3.企业已获保单,且在投保期间全额付清保费后。
(六)特定园区投融资奖励
1.上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下(含)的企业。
2.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的社会投融资机构投资前须在区科技创新局备案。
3.入驻特定园区并获得经区科技创新局备案的社会投融资机构投资。
(七)未入驻特定园区投融资奖励
1.上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下(含)的企业。
2.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的社会投融资机构投资前须在区科技创新局备案。
3.未入驻特定园区但获得经区科技创新局备案的社会投融资机构投资。
(八)园区发展基金投融资奖励
1.上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下(含)的企业。
2.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的园区发展基金投资前须在区科技创新局备案。
(九)债券融资补贴
1.上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下(含)的企业。
2.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创新创业公司债券(“双创债”)。
(十)资产证券化融资补贴
1.上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下(含)的企业。
2.通过一年(含)以内的资产证券化产品获得融资。
3.资产证券化产品到期后没有发生逾期还款、欠息等违约行为的。
第四章项目审核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符合申请条件且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受理部门予以受理;对符合申请条件但材料不全的,一次告知申报单位于规定时间内补足材料;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受理部门按以下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受理部门发布申报指南通知→申请单位向受理部门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受理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受理部门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受理部门按照不同额度区分审定→ 社会公示
(一)受理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相关材料是否规范完备。
(二)受理部门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考察、专家评审或专项审计,对项目进行实质 审查。(三)受理部门提出项目初步审核意见,根据需要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四)程序审定。参照经发资金管理办法。
(五)经审定的拟资助项目在光明区 府在线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受理部门对异议情况进行处理,并将处理过程和结果报备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受理部门无法处理的异议,逐级上报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进行处理。
(六)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受理部门履行拨款程序。
第五章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事后资助项目资金按照申报单位 质及所执行会计制度(准则)有关 府补助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受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项目审核,承办相关工作。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企业存在资金使用计划有实质 的变动,或预计将发生重大经营、管理方面的变化,应在事前以书面形式报受理部门,并执行受理部门的回复意见。
第十七条 企业在申报、执行资金扶持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违反应尽义务,拒绝配合后续监督检查的,将由受理部门取消乃至收回扶持资金,同时上报联席会议录入黑名单,三年内取消本 策扶持资格,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置,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企业使用科技金融补贴资金的合法合规及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操作规程由光明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涉及同一事项扶持奖励与区其他 策存在差异的,由企业自行选择申报,原则上不重复享受区有关 策。本操作规程所涉资金资助不考虑地方财力贡献。
第二十条 本操作规程自2021年1月15日开始施行,有效期三年。自本操作规程施行,于2019年1月印发的《光明区关于加快科技金融发展扶持培育科技中小企业的若干措施操作规程》自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