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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深圳市福田区关于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申请指南
发布时间:2025-10-2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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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等国家政策法规文件规定,《广东省进一步加大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力度的专项实施方案》《深圳市进一步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实施办法》等省市外资政策有关规定,以及《深圳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企业办法(修订版)》《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若干措施》《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独资医院领域扩大开放试点工作方案》等专项领域政策规定。
二、支持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符合政策支持条件,在福田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资企业),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机构、社会组织。
三、支持项目和申请材料
第一条 加大外商投资企业支持力度
政策文本:对自2025年起,年新增实际外资金额合计达500万美元至5000万美元(不含)的外商投资企业(金融、房地产企业除外)予以支持,高技术制造业企业按新增实际外资金额3%的比例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其他制造业、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按新增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700万元人民币;其他行业企业按新增实际外资金额1%的比例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申请条件:
1.在福田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资企业)。
2.2025年,年新增实际外资金额达到500万美元(含)以上,5000万美元(不含)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金融、房地产企业除外)。
3.年新增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纳入福田区实际使用外资统计金额。
4.申报单位须书面承诺申报支持对应的相关新增资本及获奖资金不得投入至房地产、金融领域(包括但不限于购买居住用地、理财产品、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等情形),并切实履行承诺,不能履行承诺的,申报单位应退回已取得的全额支持资金。
5.申报单位须书面承诺在支持资金拨付到位后两年内,将新增资本及获奖资金全部投入至实际建设或经营,并切实履行承诺,不能履行承诺的,申报单位应退回已取得的全额支持资金。
6.其他说明:
(1)申报单位申报支持所对应的实际使用外资金额,是指外方投资者以境外现汇、跨境人民币、利润再投资和资本公积等4种方式实缴或转增企业注册资本,并通过商务部门核查公布的实际使用外资金额。
(2)申报单位所属行业或主营业务涉及房地产、金融领域(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开发销售、物业管理、商业综合体运营、银证保、融资租赁、融资担保、金融科技等相关业务)的不予以资助。
(3)申报单位所属行业以其主营业务为准,根据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或其在区统计局登记的信息划分,划分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其中高技术制造业、高技术服务业分别参照国家统计局《高技术产业(制造业)分类(2017)》、《高技术产业(服务业)分类(2018)》分类标准执行。若外商投资信息报告与在区统计局登记的信息不一致,将按照从严就低的原则进行确认。在政策执行期内,若国家发布新标准,按新标准执行。
申报材料:
1、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实到外资奖励计划项目申报表(附件2)
3、申报企业承诺书(附件3)
4、申报单位新设或增资登记文件
4.1营业执照
4.2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公示的设立/变更信息)
5、由具备法定资质的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单位验资报告复印件(多份验资报告按验资报告时间先后排序)
6、申报单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3至2025年度审计报告的复印件
7、深圳信用网(http://www.szcredit.org.cn)查询下载的信用报告
8、税务部门提供的申报单位2025年度完税证明
9、申报单位实际外资到资证明的复印件:
9.1银行入账业务回单、银行收汇客户回单;
9.2外管文件:FDI入账登记表或外汇主管部门业务登记凭证(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提供企业记账凭证等材料,到资证明文件按入资先后排序)。
10、申报单位所属行业相关材料:
10.1申报单位行业说明(包括主营业务内容,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情况等);
10.2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公示截图、在统计局登记的信息截图及相关行业登记证书等佐证文件。
11、申报单位资金(申报支持对应的资金)投入使用证明材料:
11.1资金用途及使用说明(资金未使用完的,提供使用计划);
11.2申报单位增资/新设的股东决议等内部决议文件的复印件;
11.3包含申报单位股东及子公司的股权架构图;
11.4资金投入实际经营的佐证材料(资金流水、项目照片、资金使用相关财务凭证如设备清单、主要合作清单、采购合同、费用支出清单、发票、银行付款凭证等,资金流水需提供资本金账户和资本金结汇的人民币账户,从实际到资至申报日期阶段的全部流水)。
12、福田区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二条 培育外商投资总部经济发展
政策文本:经认定的广东省外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金融、房地产企业除外),自2025年起年新增实际外资金额合计达5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不含)的,按新增实际外资金额3%的比例予以一次性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单个企业不重复享受省、市、区跨国公司总部奖励。
申请条件:
1.在福田区依法注册登记,经认定的广东省外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经认定的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金融、房地产企业除外)。
2.2025年,年新增实际外资金额合计达5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不含)。
3.广东省外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需符合《广东省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办法(修订版)》(粤商务规字〔2021〕3号)规定,并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定。
4.深圳市外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应于2025年(含)之前通过市级外资主管部门认定,并在政策执行期内通过所在区外资主管部门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年检。
5.年新增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纳入福田区实际使用外资统计金额。
6.申报单位须书面承诺申报支持对应的相关新增资本及获奖资金不得投入至房地产、金融领域(包括但不限于购买居住用地、理财产品、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等情形),并切实履行承诺,不能履行承诺的,申报单位应退回已取得的全额支持资金。
7.申报单位须书面承诺在支持资金拨付到位后两年内,将新增资本及获奖资金全部投入至实际建设或经营,并切实履行承诺,不能履行承诺的,申报单位应退回已取得的全额支持资金。
8.其他说明:
(1)申报单位申报支持所对应的实际使用外资金额,是指外方投资者以境外现汇、跨境人民币、利润再投资和资本公积等4种方式实缴或转增企业注册资本,并通过商务部门核查公布的实际使用外资金额。
(2)申报单位所属行业或主营业务涉及房地产、金融领域(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开发销售、物业管理、商业综合体运营、银证保、融资租赁、融资担保、金融科技等相关业务)的不予以资助。
申报材料:
1、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实到外资奖励计划项目申报表(附件2)
3、申报企业承诺书(附件3)
4、申报单位新设或增资登记文件
4.1营业执照
4.2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公示的设立/变更信息)
5、由具备法定资质的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单位验资报告复印件(多份验资报告按验资报告时间先后排序)
复印件(盖公章)
6、申报单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3至2025年度审计报告的复印件
复印件(盖公章)
7、深圳信用网(http://www.szcredit.org.cn)查询下载的信用报告
8、税务部门提供的申报单位2025年度完税证明
复印件(盖公章)
9、申报单位实际外资到资证明的复印件:
9.1银行入账业务回单、银行收汇客户回单;
9.2外管文件:FDI入账登记表或外汇主管部门业务登记凭证(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提供企业记账凭证等材料,到资证明文件按入资先后排序)。
复印件(盖公章)
10、跨国公司总部型企业认定文件:
10.1根据《广东省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办法(修订版)》(粤商务规字〔2021〕3号文)有关规定,由省商务厅出具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认定文件;
10.2根据《深圳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企业办法》有关规定,由市外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认定文件。
复印件(盖公章)
11、申报单位所属行业相关材料:
11.1申报单位行业说明(包括主营业务内容,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情况等);
11.2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公示截图、在统计局登记的信息截图及相关行业登记证书等佐证文件。
12、申报单位资金(申报支持对应的资金)投入使用证明材料:
12.1资金用途及使用说明(资金未使用完的,提供使用计划);
12.2申报单位增资/新设的股东决议等内部决议文件的复印件;
12.3包含申报单位股东及子公司的股权架构图;
12.4资金投入实际经营的佐证材料(资金流水、项目照片、资金使用相关财务凭证如设备清单、主要合作清单、采购合同、费用支出清单、发票、银行付款凭证等,资金流水需提供资本金账户和资本金结汇的人民币账户,从实际到资至申报日期阶段的全部流水)。
13、福田区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条 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研发中心发展
政策文本:对获得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金融、房地产企业除外)的外商投资企业,年新增实际外资金额合计达300万美元及以上的,按不高于新增实际外资金额5%的比例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申请条件:
1.在福田区依法注册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金融、房地产企业除外)的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资企业)。
2.国家企业技术中心需符合《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有关规定,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
3.广东省企业技术中心需符合《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粤工信规字〔2022〕6号)有关规定,并通过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
4.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需符合《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管理办法》(深工信规〔2021〕12号)有关规定,并通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5.2025年,年新增实际外资金额达到300万(含)美元以上。
6.年新增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纳入福田区实际使用外资统计金额。
7.申报单位须书面承诺申报支持对应的相关新增资本及获奖资金不得投入至房地产、金融领域(包括但不限于购买居住用地、理财产品、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等情形),并切实履行承诺,不能履行承诺的,申报单位应退回已取得的全额支持资金。
8.申报单位须书面承诺在支持资金拨付到位后两年内,将新增资本及获奖资金全部投入至实际建设或经营,并切实履行承诺,不能履行承诺的,申报单位应退回已取得的全额支持资金。
9.其他说明:
(1)申报单位申报支持所对应的实际使用外资金额,是指外方投资者以境外现汇、跨境人民币、利润再投资和资本公积等4种方式实缴或转增企业注册资本,并通过商务部门核查公布的实际使用外资金额。
(2)申报单位所属行业或主营业务涉及房地产、金融领域(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开发销售、物业管理、商业综合体运营、银证保、融资租赁、融资担保、金融科技等相关业务)的不予以资助。
申报材料:
1、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实到外资奖励计划项目申报表(附件2)
3、申报企业承诺书(附件3)
4、申报单位新设或增资登记文件
4.1营业执照
4.2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公示的设立/变更信息)
5、由具备法定资质的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单位验资报告复印件(多份验资报告按验资报告时间先后排序)
复印件(盖公章)
6、申报单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3至2025年度审计报告的复印件
复印件(盖公章)
7、深圳信用网(http://www.szcredit.org.cn)查询下载的信用报告
8、税务部门提供的申报单位2025年度完税证明
复印件(盖公章)
9、申报单位实际外资到资证明的复印件:
9.1银行入账业务回单、银行收汇客户回单;
9.2外管文件:FDI入账登记表或外汇主管部门业务登记凭证(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提供企业记账凭证等材料,到资证明文件按入资先后排序)。
复印件(盖公章)
10、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文件:
10.1根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有关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文件;
10.2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粤工信规字〔2022〕6号)有关规定,由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出具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文件;
10.3根据《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管理办法》(深工信规〔2021〕12号)有关规定,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文件。
复印件(盖公章)
11、申报单位所属行业相关材料:
11.1申报单位行业说明(包括主营业务内容,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情况等);
11.2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公示截图、在统计局登记的信息截图及相关行业登记证书等佐证文件。
12、申报单位资金(申报支持对应的资金)投入使用证明材料:
12.1资金用途及使用说明(资金未使用完的,提供使用计划);
12.2申报单位增资/新设的股东决议等内部决议文件的复印件;
12.3包含申报单位股东及子公司的股权架构图;
12.4资金投入实际经营的佐证材料(资金流水、项目照片、资金使用相关财务凭证如设备清单、主要合作清单、采购合同、费用支出清单、发票、银行付款凭证等,资金流水需提供资本金账户和资本金结汇的人民币账户,从实际到资至申报日期阶段的全部流水)。
13、福田区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条 鼓励外资开展股权投资
政策文本:对外商投资企业通过深圳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QFLP)开展股权投资,单个项目的股权投资额在2000万美元(或等额人民币)以上,按实际股权投资额1%的比例予以支持,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支持。
申请条件:
1.外商投资企业在深圳福田区注册设立的深圳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管理企业开展股权投资,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
2.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有限合伙人(LP)参与在深圳福田区设立的深圳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企业开展股权投资,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3.外商投资企业参与的深圳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管理企业、深圳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企业单个项目的股权投资额达2000万美元(含)以上。
4.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投资额,须以境外现汇、跨境人民币的方式,且在深圳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管理企业、深圳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企业工商设立次月起一年内完成投资,并提供相应申报材料。
5.申报单位开展股权投资行为,以《深圳市福田区关于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深福投促规〔2025]1号)实施之日起算。
申报材料:
1、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1)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页面
(2)深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出具的试点企业证明文件
3、资金来源证明文件(FDI备案、专业审计机构资金来源审计等)
4、股权投资注资证明文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验资证明、投资协议、转账凭证等)
5、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
6、信用信息报告(“信用中国”网站下载打印)
7、福田区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条 支持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
政策文本:在福田区开展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试点批复后,可获得一次性50万元人民币支持。年新增实际外资金额符合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条件的,按省市区级标准同步享受。
申请条件:
1.申报主体须为在福田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资企业)。
2.2025年,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的通告》(工信部通信函〔2024〕107号)有关规定,依法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试点批复文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资企业),且相关批复文件合法有效。
申报材料:
1、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营业执照
3、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试点批复文件
4、信用信息报告(“信用中国”网站下载打印)
5、福田区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条 支持外商设立独资医院
政策文本:鼓励外资设立外商独资医院,对于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外商独资医院,可获得一次性100万元人民币支持。年新增实际外资金额符合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条件的,按省市区级标准同步享受。
申请条件:
1.申报主体为根据《关于印发独资医院领域扩大开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医政发〔2024〕36号)有关规定设立的外商独资医院,且在福田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外资持股比例100%。
2.2025年,依法取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申报材料:
1、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营业执照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4、医疗用房产权证明/租赁合同(≥5年)
5、信用信息报告(“信用中国”网站下载打印)
6、福田区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条 支持外资集聚示范楼宇建设
政策文本:对具备国际化企业承载条件和服务能力,符合申请标准并通过审批备案的楼宇,可认定为“外资集聚示范楼宇”。根据“外资集聚示范楼宇”的外商投资企业集聚度、服务外商投资企业质量、基建投入、单位面积综合效益等指标,对楼宇运营机构进行综合评估并一次性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资格认定条件: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楼宇,经区投资促进局审核后,认定为“外资集聚示范楼宇”。
1.申报楼宇运营机构须为在深圳市福田区依法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且申报楼宇需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内。
2.申报运营机构需持有申报楼宇5年(含)以上的运营权。
3.申报运营机构需有10人(含)以上的专业运营团队,团队本科及以上学历占比50%以上,团队可为入驻外商投资企业(或机构)提供政策宣讲、日常咨询、商业对接等服务(须提供相关计划或方案)。
4.申报楼宇须为甲级(含)以上写字楼,总建筑面积不低于40000平方米。
5.申报楼宇需获得LEED或WELL国际绿色建筑认证标准金级(含)以上级别。
5.申报楼宇需配备入驻企业使用的会议室、会客室、培训教室等公共空间1000平方米以上。
6.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企业)以购买或租赁方式入驻申报楼宇。整体申报楼宇外资集聚度达30%以上的楼宇授予“外资集聚示范楼宇”。
外资集聚度计算方式为:外商投资企业购买/租赁面积÷楼宇可租售总面积。
运营支持条件:
对经认定为外资集聚示范楼宇,按照以下条件权重进行评估评分。
1.基建投入标准(权重25%)
运营主体围绕公共设施升级、办公通讯与安防、自动化与智慧楼宇、绿色低碳改造等基础设施方面提升楼宇配置,在楼宇被认定为外资集聚示范楼宇后一年内基础设施总投入达3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并有效提升LEED或WELL国际建筑认证等级。
2.服务外企质量(权重20%)
配备专业团队及时响应入驻企业的各项诉求,提升团队企业服务能力。年度协助区投资促进局开展联合招商、政策宣讲等活动5场(含)以上。年度自行组织交流沙龙、圆桌对话会、行业论坛等活动10场(含)以上。
3.外资集聚度(权重50%)
经认定为外资集聚示范楼宇后,一年内外商投资企业集聚度(外商投资企业购买/租赁面积÷楼宇可租售总面积)提高,其中提高5%(含)以上,入驻并实际运营的外商投资行业龙头企业数量增加1家(含)以上。
4.社会评价(权重5%)
抽取10家入驻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楼宇服务满意度调查,内容包括:服务能力、服务态度、各类活动组织等情况。
5.否决项:若发现运营主体隐瞒真实情况、违法违规造假等情形,取消认定及申报资格。若认定期间出现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负面舆情等情形,取消运营主体的相关认定及支持。
申报材料:
(一)外资集聚示范楼宇资质认定
1、营业执照
2、外资集聚示范楼宇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4)
3、楼宇产权证明或运营授权协议
4、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集聚度证明材料:
6.1入驻企业清单:企业名称、投资国别、所属行业、购买/租赁面积、使用权期限、合同签订时间、主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6.2入驻外资企业购买/租赁合同:需载明签约主体、购买/租赁面积、签订时间、合同期限等(住建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或“物业综合管理平台”小程序填报楼宇物业租赁信息相关截图证明。)
5、楼宇运营主体国际化服务能力情况(如机构基本信息、主营业务、运营资质、经验、招商团队专业资格、曾获荣誉等)
6、LEED或WELL国际建筑认证证书
7、公共服务空间、国际化办公会议设施、医疗急救设施等配置情况详述(包括但不限于配置清单、占用面积、现场照片等资料)
8、运营机构需具备专业的国际化的招商、运营、物业管理服务团队,可为入驻外商投资企业(或机构)提供政策宣讲、日常咨询、商业对接等服务(须提供相关计划或方案)
9、信用信息报告(“信用中国”网站下载打印)
10、福田区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
(二)外资集聚示范楼宇运营支持
1、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营业执照
3、外资集聚示范楼宇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4)
4、楼宇产权证明或运营授权协议
5、外资集聚示范楼宇认定证明
6、认定后新增基础设施建设投入:
1.基建投入情况证明材料:提供空间设计服务、设备采购(会议系统、安防监控等)、工程改造(公共空间扩建、楼宇形象提升)项目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基建投入审计报告、基建改造前后照片对比说明等
2.LEED/WELL国际建筑认证证明,新旧证书对比(需体现发证日期和等级)
7、服务外资企业质量:
楼宇运营团队服务能力:团队成员清单(姓名、身份证、岗位、学历、专业技术职称等)、社保证明、劳动合同关键页、学历证书复印件和学信网证书查询截图、服务方案及记录(包括时间、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照片等)等
8、1.协助区投资促进局开展联合招商、政策宣讲等活动证明材料:
提供活动目录清单(活动名称、时间、地点、人数、组织机构等)、区投资促进局出具的邀请函或协助联络函、活动总体介绍、活动方案、活动通知/邀请函、参会外资企业签到表、
活动宣传报道(注明媒体名称及发布时间)、现场影像资料等
2.自行组织交流沙龙、圆桌对话会、行业论坛等活动服务企业:
活动目录清单(活动名称、时间、地点、人数、组织机构等)、活动总体介绍、活动方案、活动议程、活动通知/邀请函、参会外资企业签到表、活动宣传报道(注明媒体名称及发布时间)、现场影像资料等
9、1.认定后外资企业集聚度提升:
(1) 资质认定后的年度楼宇运营报告
(2) 认定时入驻企业清单(企业名称、投资国别、所属行业、购买/租赁面积、使用权期限、合同签订时间、主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3) 认定后第一年末企业清单(企业名称、投资国别、所属行业、购买/租赁面积、使用权期限、合同签订时间、主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4) 入驻外资企业购买/租赁合同(需载明签约主体、购买/租赁面积、签订时间、合同期限等)
2.新增行业龙头企业:
(1) 3家以上外资企业营业执照
(2) 租赁/购房合同+营业执照副本
(3) 行业龙头企业资质文件
10、信用信息报告(“信用中国”网站下载打印)
11、福田区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条 支持开展外商投资促进服务及活动
政策文本:支持企业、机构、社会组织等单位利用自身优势和行业资源,为福田区提供外商投资促进服务,组织各类型投资对接和推介活动,依条件对开展的服务或活动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支持。
申请条件:
申请单位须为为福田区实际开展外商投资促进服务及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类:上年度营收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跨国咨询机构、律所、会计师事务所、头部园区运营商等(需提供3个以上跨境投资服务案例);
2.机构类:国际知名服务机构(会员单位不低于500家外商投资企业);
3.社会组织:经民政部门注册的国家级商协会、涉外商协会、产业联盟、国际创新合作组织(会员单位不低于200家外商投资企业)。
支持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主体给予支持,按不超过项目审计核准金额的50%及相关符合条件给予支持,合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1.为福田区主办或承办开展各类型外商投资促进活动,活动规模须达20家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参加,其中:
(1)在深圳市内主办或承办外商投资促进活动,最高10万/场;
(2)在国内其他城市主办或承办外商投资促进活动,最高20万/场;
(3)在境外(含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主办或承办外商投资促进活动,最高30万/场。
2.在境内外媒体宣传福田区投资环境,单次媒体推介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3.邀请境外或境内未在深圳市设立独立法人机构的优质外商投资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到福田区参观、考察、交流,宣传推介福田区投资环境和政策。承担外商投资机构/外商投资企业、考察团(需包括15家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在深圳考察交流期间的食宿行和会议服务等费用,单次考察团最高20万元支持。
申报材料:
1、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营业执照
3、机构情况介绍
4、主办或承办的各类境内外专题招商活动,行业峰会、专业论坛情况介绍。包括活动对福田区的宣传作用、福田区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和招商引资作用等介绍、活动请示件、活动方案/邀请函、签到表、宣传报道、活动照片等资料。
5、在境外或境内主要媒体等渠道宣传福田投资环境情况介绍
1.提供宣传清单,包括:媒体名称,发布时间段,发布内容、宣传效果。
2.报纸等纸媒的原件和电子版、户外广告照片、电视和广播等的网络链接或影像资料等证明材料。
6、邀请境外或境内未在深圳市设立独立法人机构的知名外商投资机构、优质外商投资企业到福田区参观、考察、交流的情况总结:包括企业名称,到访人员名单,联系方式,企业简介,到访情况小结、参访照片等。
7、银行支付凭证、发票等支出证明
8、信用信息报告(“信用中国”网站下载打印)
9、福田区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九条 实际利用外资支持(配套省利用外资支持计划)
政策文本:对获得深圳市2024年利用外资奖励计划(配套2023年省利用外资支持项目)的企业,仍参照原支持标准执行。
申请条件:
1.获得深圳市2024年利用外资奖励计划(配套2023年省利用外资支持项目)的项目。
2.该项目对应的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纳入福田区实际使用外资统计金额。
申报材料:
1、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营业执照
3、市有关部门给予支持的相关证明材料(市利用外资支持申请书、市有关部门给予支持的通知、到账的银行凭证)
4、信用信息报告(“信用中国”网站下载打印)
5、福田区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
四、限制清单和除外情形
(一)同一申报主体就相同事项申请本级财政支持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他政策支持的,本政策不重复支持。
(二)本政策支持资金受产业政策年度预算总额限制,有数量和额度限制,视申报情况和资金安排,对支持金额、支持比例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资助金额以万元为单位按照舍尾法确定,项目申报单位需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三)同一企业同一年度累计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四)同时符合支持外商投资企业落地发展、培育外商投资总部经济发展及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研发中心发展,同一年度内只可选择其一进行申报,不重复奖励。
五、申请流程
第一步:登录“福田区企业服务平台”网站,点击“福田区企业服务平台”专栏,在线填报《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等信息表格。
第二步:按照本《申请指南》的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并完成材料的扫描上传(文档总量控制在20MB以内)。电子文档的命名与材料名称保持一致。
第三步:在线打印《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等信息表格及提供《申请指南》所列的材料,将纸质材料(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一份),递交到“福田区政务服务大厅”指定窗口,由受理部门对材料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初步审核。
第四步:申请对象递交申请材料后,由区企业服务中心按照相关政策条文审批情况,将申请材料交至区投促局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审核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严格把关核实,高效推进政策申请程序。
申报材料中的所有复印件必须加盖申请主体公章,合订成册后必须盖骑缝章。材料装订顺序按本《申请指南》的表格序号排列,材料厚度较小可采用竖排左侧两个钉装订,材料厚度较大时采用胶装、线装、打孔装之中一种,不能采用拉杆式包装。未按要求装订的材料不予受理。
六、其他说明
(一)如福田区相关产业政策进行修订,则按照新修订的政策执行。
(二)福田区政府未指定或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帮助企业(机构)申请资金项目,企业(机构)应直接对产业资金支持提出申请,通过福田区企业服务平台等官方申报渠道如实进行申报,并按要求递交有关材料。企业(机构)不得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代为申报。一经发现中介代为申报项目,取消企业(机构)产业资金支持资格。
(三)依法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失信惩戒措施清单的企业(机构),不得申请本政策支持。申请支持资金的企业(机构)或其法定代表人如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的,尚未结案的暂缓支持。涉嫌犯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后,被判处刑罚的不给予支持。
(四)对恶意套取政府政策资金的企业(机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主管部门在初审过程中可以采取上门走访调研和向第三方查验真实性等方式进行审核。如发现申请方提供材料不规范或不足以证明有关事实,可要求申请方补充材料,申请企业应予以配合。
(六)获得本措施中各项支持的企业(机构),需依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签署书面监管协议。
(七)企业(机构)在申报、执行受支持项目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拒绝配合产业资源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违反书面监管协议,隐瞒严重失信行为等情形的,或经主管部门认定存在故意逃避监管违约责任的情形,视同为违反书面监管协议,由主管部门取消、追回支持资金等资源。
(八)申报单位须书面承诺自申报年度起3年内不减少注册资本、不转为内资企业并切实履行承诺,不能履行承诺的,申报单位应退回已取得的全额支持资金。
(九)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诺承担违约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十)资金评审工作中涉及本外币兑换的,按以下规则办理:
1.企业出资原币为人民币,直接以商务部实际核查公布的人民币数计算奖励金额。
2.企业出资原币为外币的,直接以商务部实际核查公布的美元数计算奖励金额。
3.企业出资原币既有人民币又有外币的,人民币部分以商务部实际核查公布的人民币数计算奖励金额,外币部分以商务部实际核查公布的美元数计算奖励金额。
4.美元兑人民币年平均汇率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为准,保留4位小数。
(十一)对年新增实际利用外资金额5000万美元以上、跨国公司总部企业年新增实际利用外资金额1000万美元以上,且符合广东省、深圳市支持条件的企业,按广东省、深圳市相关规定执行。
七、联系方式
(一)递交材料地点
1.福田区政务服务中心(深南大道1006号福田区国际创新中心F座3层)
2. 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e站通综合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福田区福田保税区市花路1-8号)
(二)窗口开放时间
1. 福田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5:45;
2. 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e站通综合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工作日上午9:00-11:45,下午13:00-16:45。
八、本《申请指南》实施期间,如上级政府出台新政策并要求统一执行的,从其规定对本《申请指南》进行调整。
九、本《申请指南》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30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