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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教育培训机构监管及培训(实训)示范基地评选办法

发布时间:2023-11-1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升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能力、提高退役军人培训质量、切实维护参训学员权益、规范培训秩序,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建退役军人培训(实训)示范基地,根据《福田区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福府办函〔2021〕64 号)、《深圳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教育培训机构监管办法》(深退役军人规〔2022〕1 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本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组织或者委托组织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全员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含创业培训)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适应性培训、个性化培训(含创业培训)等。
本办法所指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为承担本区退役军人(包括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干部)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历提升教育等培训项目的承训机构。对培训机构的确定、合同履行、绩效评估、监督管理等,按照《深圳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教育培训机构监管办法》(深退役军人规〔2022〕1 号)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退役军人培训(实训)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从上述承训机构中,评选一批教育培训任务量大、师资能力强、教育培训质量高、推荐就业效果好、具有示范意义的培训机构,作为“福田区退役军人培训(实训)示范基地”。
第三条 培训机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依法在本区注册登记或在本区设有培训场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依法具有办学资质,包括政府相关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备案证,或者经政府行政部门认定,具备承接政府补贴性培训项目资质;
(三)具有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实训设施、设备,稳定、合格、有较丰富教学经验的师资队伍,专业性强的领域(科目)以及实训场所或者实训合作单位;
(四)遵守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法律法规,教学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管理规范,学风好、风气正、社会信誉良好,无违规办学的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无不良诚信记录;
(五)符合承接培训项目应当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二章 示范基地评选办法
第四条 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组织开展“福田区退役军人培训(实训)示范基地”的评选,遵循“优中选优、公开透明、示范引领、政策支持”的原则,并指导各培训机构积极参与评选工作。
示范基地每两年评选 1 次,每次评定单位数量不超过 5个,每次评选示范基地挂牌有效期两年,到期后重新评定。

第五条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定期发布当年度示范基地评选通知,向社会公布申报受理时间和评选要求、数量和流程等。当年度示范基地评选通知应当附上示范基地评分指标,包括下列指标类别:

(一)硬件条件,即场地面积、固定资产和设备设施等情况;
(二)人员情况,即管理人员数量、专兼职教师数量和职称等情况;

(三)专业设置,即教育培训专业(工种)设置的数量和质量等情况;

(四)规章制度,即教学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五)培训成果,即学员人数、校企合作和培训效果等情况;
(六)其它情况,包括特色优势、推荐就业、培训满意度(或学员评价质量)、成功案例、工作规划、荣誉资质等。
第六条 申报参加示范基地评选的培训机构,应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深圳市福田区退役军人培训(实训)示范基地申报表》(详见附件 1);
(二)管理人员、教师名册及职称(技能等级)相关材料;
(三)专业设置、课程体系等相关材料;
(四)学员名册、校企合作、培训效果相关材料;
(五)体现申报单位特色的其它相关材料。
第七条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出具《深圳市福田区退役军人培训(实训)示范基地申报受理回执》(详见附件 2);对申报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详见附件 3),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补齐的材料内容,超过 5 个工作日未补齐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八条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评审:
(一)对申报材料已受理的申报单位,根据当年度示范基地评分指标打分,并按分数从高到低排序;
(二)评分指标结合当年度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的重点确定权重,包括但不限于硬件条件、师资力量、专业设置(如针对当地重点发展产业、战略新兴产业、急需紧缺专业等开展培训,或采取产教融合、工学结合等模式开展学历教育、技能培训、就业见习、创业孵化“四位一体”培训的可优先)和综合实力(如经认定为市级或者以上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可优先)。
(三)对总得分排序前 5 名的申报单位,开展实地核查。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长期从事教学质量评估、社会信誉良好、具备一定公信力和权威性的非盈利性组织)或组织专家评审的方式参与对申报单位评审打分。
第九条 在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形的,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取消该申报单位当年评选资格,并由其它申报单位按照得分从高到低依次递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还应当对递补的申报单位开展实地核查。
第十条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实地核查情况拟定获评单位名单,在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 日。
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对公示单位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并提供真实身份或者法人信息以及异议相关的证据或者调查线索。冒名、匿名提出的异议或者法定代表人未签字确认、未盖公章的不予受理。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核查异议不成立的(核查结果书面告知异议人),向社会公布评审结果。
第十一条 获评示范基地的教育培训机构,挂牌授予“深圳市福田区退役军人培训(实训)示范基地”称号,给予 15万元一次性奖补,并优先向上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推荐参与相关评选。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在参评、公示和评选有效期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参评或评定示范基地资格,追回已发奖励补贴,并向社会公布:
(一)审核、实地核查、公示过程中发现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二)经营性质发生改变,不再具备办学资格或培训资质的;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违反合同或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教学质量低,校风、管理差,安全措施不到位等;
(五)依法取消示范基地资格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条 在评选有效期内发现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奖补的,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取消其示范基地资格并责令退回奖补,并自发现之日起 3 年内不再受理其参评申请。
不退回奖补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11 月 14 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
附件:1.深圳市福田区退役军人培训(实训)示范基地申报表
2.深圳市福田区退役军人培训(实训)示范基地申报受理回执
3.补正材料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