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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退役军人创业示范企业、示范点评选办法

发布时间:2023-11-1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支持退役军人创新创业,持续提升退役军人创新创业扶持力度, 根据《福田区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福府办函〔2021〕64 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要求开展退役军人创业示范企业、示范点评选工作,对我区退役军人创办的在创业创新中起到引领作用的企业,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评定为“福田区退役军人创业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后予以授牌;对我区退役军人创办的纳税稳定或创业带动我区退役军人稳定就业的初创企业(成立时间在三年以内),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评定为“福田区退役军人创业示范点”(以下简称示范点)后进行授牌并给予一次性奖补。
第三条 评选工作每年进行 1 次,示范企业和示范点每次评定数量均不超过 5 家。
第四条 评选应当遵循“优中选优、公开透明、示范引领、政策支持”的原则。
第五条 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组织开展评选,发动辖区内的退役军人创业企业积极参与评选工作。
第六条 参与评选的示范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我区退役军人应为企业的创始人、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
(二)如为股份制企业,则股东为我区退役军人的持股比例合计在 30%以上;
(三)企业需为在我区完成商事登记的企业;
(四)企业在我区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工作中起到引领作用。
第七条 参与评选示范点的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我区退役军人应为企业的创始人、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
(二)如为股份制企业,则股东为我区退役军人的持股比例合计在 30%以上;
(三)企业需为在我区完成商事登记的初创企业(指截至报名日,企业成立时间在三年以内);
(四)企业经营期间纳税稳定或带动我区退役军人稳定就业。
第八条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每年发布当年度评选通知,向
社会公布申报受理时间和评选要求、数量、流程等。
当年度评选通知应当附上企业评分指标,包括下列具体指标:
(一)经营规模,包括注册资本、固定资产、经营收入、纳税金额等情况;
(二)管理能力,包括员工数量、企业运作、管理制度等情况;
(三)技术开发,包括研发投入、研发人员占比、研发费用占比、专利申请等情况;
(四)示范效应,本创业项目经济贡献、社会贡献、带动退役军人就业情况等;
(五)依法应当纳入评分指标的其它情况。
第九条 申报参加评选的(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当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深圳市福田区退役军人创业示范点申报表》、《深圳市福田区退役军人创业示范企业申报表》(详见附件1、2);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财务报表(或财务数据);
(四)退役军人为创始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身份证明材料和持股说明书,在编退役军人花名册、劳动合同或社保证明;
(五)体现申报单位特色的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条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出具《深圳市福田区退役军人创业示范企业、示范点申报受理回执》(详见附件 3);
对申报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详见附件 4),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补齐的材料内容,超过5 个工作日未补齐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十一条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评审:
(一)对申报材料已受理的申报单位,根据当年度评分指标打分,并按分数从高到低排序;
(二)对总得分排序前 5 名的申报单位,开展实地核查。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可以根据需要通过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长期从事企业经营评估、社会信誉良好、具备一定公信力和权威性的非盈利性组织)或组织专家评审的方式参与对申报单位评选打分。
(三)对我区退役军人创办的在创业创新中起到引领作用的企业,按照评分排名情况,评定为“福田区退役军人创业示范企业”后予以授牌;对我区退役军人创办的纳税稳定或创业带动我区退役军人稳定就业的初创企业(成立时间在三年以内),按照评分排名情况,评定为“福田区退役军人创业示范点”后予以授牌,并给予每个企业 5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第十二条 在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形的,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取消该申报单位当年评选资格,并由其它申报单位按照得分从高到低依次递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还应当对递补的申报单位开展实地核查。
第十三条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实地核查情况拟定获评单位名单,在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 7 日。
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对公示单位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并提供真实身份或者法人信息以及异议相关的证据或者调查线索。冒名、匿名提出的异议或者法定代表人未签字确认、未盖公章的不予受理。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核查异议不成立的(核查结果书面告知异议人),向社会公布评审结果。
第十四条 获评福田区退役军人创业示范企业和示范点的企业将获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优先向上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推荐参与相关评选的资格。
第十五条 申报评选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一)审核、实地核查、公示过程中发现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依法取消评选资格的其它情形。
第十六条 发现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奖补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当责令退回奖补,并自发现之日起 3 年内不再受理其参评申请,并要求其赔偿相应损失。不退回奖补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对涉及违法违纪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11 月 14 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
附件:1.深圳市福田区退役军人创业示范点申报表
2.深圳市福田区退役军人创业示范企业申报表
3.深圳市福田区退役军人创业示范企业、示范点申报受理回执
4.补正材料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