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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针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能享受的政策汇总

发布时间:2023-11-0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申报条件
注册在南山,已通过认定并且是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税收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受理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二、南山区高成长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支持计划
申报条件
1、 对上一年度认定通过且营业收入不低于 1000 万元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 5%, 每家一次性奖励最高 100 万元。
政策受理部门: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创新局

三、南山区企业研发投入支持计划
申报条件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总额 10 亿元以下的,  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 例不低于 9%;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总额 10 亿元及以上的,  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营 业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 7%;
2、在南山区上一纳税年度纳税总额不少于 100 万元,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不少于 100 万元。
资助标准
1、 每家企业奖励最高 100 万元;
2、研究开发费用排名前 1-10 名 ( 包括第 10 名 ) 的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
3、排名前 11-20 名 ( 包括第 20 名 ) 的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

政策受理部门: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创新局


四、南山区人才住房补租配租
4.1 重点企业
申报条件
1、 申报类型属于第八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不包括符合 1-7 分类标准的企业)(区 科创局);
2、 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均在南山区;
3、 上年度在南山区纳税达 500 万元及以上;
4、 人才规模达 30 人及以上 ( 以通告日期社保登记为准,下同 )。
资助标准(配额上限)

序号

档次

财政贡献、经济贡献及人才规模

补助配额

上限

配租配额 上限

1

第一档

上一年度财政贡献达 10 亿元以上或经济贡 献行业排名前 10%,且人才规模达 1500 人。

300套

50套

2

第二档

上一年度财政贡献达 3 亿元以上或经济贡献  至少行业排名前 20%,且人才规模达 1000 人。

200套

30套

3

第三档

上一年度财政贡献达 1 亿元以上或经济贡献  至少行业排名前 30%,且人才规模达 600 人。

150套

20套

4

第四档

上一年度财政贡献达 5000 万元以上或经济 贡献至少行业排名前 40%,且人才规模达 400 人。

100套

15套

5

第五档

上一年度财政贡献达 2500 万元以上或经济 贡献至少入围行业排名 40% 之后, 且人才规 模达 200 人。

75套

10套

6

第六档

上一年度财政贡献达 1000 万元以上或经济 贡献在库但无排名,且人才规模达 100 人。

60套

6套

7

第七档

上一年度财政贡献 500 万元以上或经济贡献 在库但无排名,且人才规模达 30 人。

40套

3套

(说明:企业(机构) 申请人才住房补租时,申报套数同时不超过人才规模的 50% 以及补租配额上限;申请人才住房时,申报套数同时不超过人才规模的 10% 以及 配租配额上限。)
4.2 中小创新型科技企业人才住房补租配租
申报条件
1、 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均在南山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属于深圳战略性新兴产业等科技企业;
3、近三年(2020—2022 年)累计获得 3 件以上(含 3 件)国内外发明专利授权 4、上年度在南山区纳税达 50 万元及以上;
5、人才规模达 20 人及以上 ( 以通告日期社保登记为准 )。
资助标准(配额上限)
企业(机构) 申请人才住房补租时,申报套数同时不超过人才规模的 50% 以及补 租配额上限;申请人才住房时,申报套数同时不超过人才规模的 10% 以及配租配 额上限。

序号

档次

专利数量及人才规模

补助配额 上限

配租配额 上限

1

第一档

近三年累计获得 13 件以上(含 13 件)国内外 发明专利授权,且人才规模 100 人(含)以上。

50套

10套

2

第二档

近三年累计获得 8 件以上(含 8 件)国内外发 明专利授权,且人才规模 50 人(含)以上。

30套

6套

3

第三档

近三年累计获得 3 件以上(含 3 件)国内外发 明专利授权

20套

4套


4.3 对上年度首次认定通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纳入住房保障 (2023年新政策即将发布)

政策受理部门: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创新局


五、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
申报条件
1、在本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上 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企业
2、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不低于 100 万元或规模以上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不低于 50 万元;
3、企业应当向税务部门办理上年度加计扣除申报;
4、国家统计法规要求填报科技统计报表的企业应当完成上年度科技统计报表填 报;
5、企业诚信记录良好。
资助标准
1、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核定后申请单位上年度研发费用,结合当年度申请 单位数量和预算规模,以阶梯式形式确定具体资助金额;
2、单个申请单位年度内资助资金最低不少于 10 万元,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政策受理部门: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 高新技术处

六、深圳市高新区政府投融资园区产业用房租金减免项目
申报条件
1、申请租金减免的单位应当为在本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注册的 机构,与市投控公司签订产业用房房屋租赁合同并已入驻,未列入科研诚信异
常名录,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1 )  经国家、省、市政府认定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或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团队核 心成员(含带头人)持有 30% 以上公司股份的企业;
( 2 ) 近 5 年内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
( 3 ) 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 4 )  获得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工程 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或资助的;

( 5 ) 获得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客空间(众创空间)认定或资助的;

 ( 6 ) 经市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

( 7 ) 上年度为 100 家(含)以上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机构;

 ( 8 ) 获得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1 件(含)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 2 件(含) 以上,且上年度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 例不低于 4% 的;

( 9 ) 市政府支持的对本市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企业或机构。
资助标准
1、 根据申请单位实际租赁面积,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租金减免:
( 1 ) 租赁面积为 1000(含)平方米以下的, 给予每月每平方米 50 元的租金减免; ( 2 )  租赁面积为 1000(以上)至  3000(含)平方米的,给予每月每平方米 40 元的租金减免;
( 3 ) 租赁面积为 3000(不含)平方米以上的,给予每月每平方米 30 元的租金减免, 最高资助面积为 10000(含)平方米。
2、 对本市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企业或机构,  经市政府批准, 租金减免标准可以予以提高。
政策受理部门: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 高新区产业集群处

七、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建设 (企业类)
申报条件
1、企业具有明确的技术创新发展战略,持续从事应用基础研究、共性关键技术 研究 5 年以上,研究内容与已有企业类省重点实验室相错位;
2、须建有健全的内部研发体系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具有较强的综合科技实 力,并与高校、科研机构等建立了长期稳定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在行业协会或 产业创新联盟中积极发挥带动辐射作用;
3、近三年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 3% 或对拟建省重点实验室 年投入建设经费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对拟建实验室有持续稳定的科研投入;
4、拥有高水平的科技创新队伍,固定在职研究人员不少于 30 人。实验室负责 人须为该企业全职人员;
5、有相对集中且规模适中的实验用房和试验场地,拥有先进的科研仪器设备设 施,具有良好技术支撑条件和学术活动环境;
6、广东省内登记注册且属地须在省级以上高新区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并建 有运行良好的内部研发机构。
资助标准
1、省级财政一次性资助 100 万元 / 个,采用竞争性评审、省级财政事前无偿资 助方式;
2、市级财政应同步给予不低于 100 万元 / 个的资助。
政策受理部门: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 实验室与平台基地处

八、深圳市承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
申报条件
1、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具备法人资格的 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2、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并提供不少于财政资金资助额的自筹 经费。项目申请单位应当采用与合作单位联合申报的方式申报,并且同一年度 只可以牵头承担 1 个项目。其中,合作单位不得超过 3 家并且至少有 1 家应当 为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原项目牵头单位或者课题承担单位。
资助标准
1、本项目有数量限制,竞争性择优支持,按照评审结果确定资助强度,单个项 目资助强度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政策受理部门: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 科技重大专项处

九、深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
申报条件
1、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 ( 含深汕特别合作区 ) 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支持产品、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的大中型企业;
2、企业经营和运行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3、企业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有持续的研发投入,上一年度销售额不低于 5000 万元 , 近 2 年每年研发费用 1000 万元以上;
4、企业近 2 年获得授权的知识产权 ( 包括发明、实用新型、非简单改变产品图 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药品注册批件等 ) 总计不少于 15 项 ( 其中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 图设计专有权或者植物新品种总计不少于 7 项 );
5、申请组建的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配备管理负责人和技术带头人,其中拥有 岗位专职研发人员 20 人以上,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不少于 10 人 ( 其中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不少于 3 人 );
6、专职高端科研人员不得同时隶属于其他省部级以及市级科技创新载体;
7、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研发专门用房面积 500 平米以上,有必 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 ( 不包括生产用设备 ),仪器设备及专用 软件的原值不低于 700 万元 ( 软件类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相应的原值不低于 400 万元 )。
资助标准
1、本项目执行后补助经费支持,根据企业研发投入情况,最高 300 万元;
2、深圳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已认定的市工程技术中心每 3 年进行一次评估,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 4 个等级;对评估结果为“优秀” 的市工程技术中心给予最高 200 万元的奖励资助,对评估结果“良好”的给予  最高 100 万元的奖励资助。
政策受理部门: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 基础研究处

十、深圳市可持续发展科技专项项目
申报条件
1、牵头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具备法人资 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单位、  高新技术企业;
2、牵头申请单位应当在深圳具备良好的研发场地、设施、人员团队等条件,诚 信守法,具有良好的信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会计和知识产权保护 相关制度。申请单位中有企业的(含牵头与合作单位),要求自筹资金不低于企 业申请的财政资助额;
3、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完成项目所需专业技术能力和组织管理协调能力,项目 负责人应为申请单位的全职研究人员,承担实质性研发任务,且项目完成年度 原则上不超过 60 周岁。项目组成员总人数 50% 以上须在深圳连续购买社会保 险半年以上;
4、 牵头申请单位应当联合 1 至 3 家合作单位采用“产学研用(医) ”联合申报方式。牵头申请单位和合同单位应当签订合作协议, 明确各方的合作内容、主要分  工及财政资助资金分配比例、成果归属等方面的权责事项。牵头单位应负责研发  内容的 50% 以上。牵头申请单位资金分配比例不少于单个合作单位的分配比例, 深圳市外的合作单位不参与分配财政资助资金。
资助标准
1、本项目有数量限制,受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并根据项目研发主要内 容、项目考核指标(含经济指标、学术指标、技术指标等)以及研发实际需要,  单个项目资助强度最高不超过 800 万元。
政策受理部门: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 社会发展科技处

十一、深圳市绿色低碳产业扶持计划(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
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机关事 业单位、社会组织;
2、申请单位获得国家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包括 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或国家、省、市认定的科技成果等) ,项目具有技术先进性、 创新性或良好的推广应用示范价值,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3、项目应包含生产环节,且生产地址在深圳市 ( 含深汕合作区 )。
资助标准
1、本项目采取事后资助方式,按经专业审计机构专项审计后确认费用的 30% 给 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2、项目总投资由建设投资、研发费用和流动资金构成,其中建设投资不低于项 目总投资的 50%。
政策受理部门: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绿色制造和材料处

十二、深圳市新兴产业扶持计划(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
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机关事 业单位、社会组织;
2、申请单位获得国家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或拥有与项目相关自主知识 产权(包括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或国家、省、市认定的科技成果等) ;
3、项目具有技术先进性,技术水平达到所属行业国际先进水平以上,技术指标 与工艺参数以及产品的功能性能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4、项目具有技术创新性,在所属行业技术领域取得突破,技术与产品可以替代 进口,或替代原有技术工艺并取得相应知识产权;
5、项目技术已实现产业化,取得良好的经济效应;市场应用广泛,对所属产业 技术提升具有良好的引领支撑作用和示范推广作用,对推动产业技术进步具有 意义。
资助标准
1、本项目采取事后资助方式,按经专业审计机构专项审计后确认费用的 30% 给 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
2、项目总投资由建设投资、研发费用和流动资金构成,其中建设投资不低于项 目总投资的 50%。
政策受理部门: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三、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
申报条件
一、第三方重点物流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深圳(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 2、企业已经成立并具有三年以上的物流运营时间;
3、企业总资产 5000 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
4、企业自申请之日起的前两年内满足以下条件:
( 1 ) 年经营收入超过 1 亿元,或者超过 6000 万元且年增长率不低于 15%;
( 2 ) 主营物流业务收入占营收比例不低于 70%;
( 3 ) 年利润总额不低于 300 万元;
( 4 )  未发生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致  2 人以上(含 2 人)死亡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未引 发较大影响的社会突发事件并被我市或者省级及以上部门通报;
( 5 ) 每年在本市(含深汕合作区)交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不低于 200 万元。
二、第四方重点物流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深圳(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 2、企业已经成立并具有三年以上的物流技术服务运营时间;
3、企业通过深圳市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处于有效期内;
4、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 1000 万元,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 80%;
5、企业自申请之日起的前两年内满足以下条件:
( 1 ) 年经营收入连续超过 1000 万元以上,或者连续超过 600 万元且年增长率不低于 30%; ( 2 ) 主营物流业务收入所占比例不低于 70%;
( 3 ) 年利润总额不低于 150 万元,或者不低于 100 万元且年增长率不低于 30%;
( 4 ) 未发生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致 2 人以上(含 2 人)死亡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未引 发较大影响的社会突发事件并被我市或者省级及以上部门通报;
( 5 ) 在本市(含深汕合作区)交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不低于 50 万元;
( 6 ) 年经营收入低于 3000 万元时,研发投入占经营收入比重不低于 15%。
资助标准
对首次通过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
政策受理部门: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 物流和供应链发展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