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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退役军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评选办法

发布时间:2023-11-1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动社会资源支持退役军人创新创业,更好促进退役军人创新创业,持续优化退役军人创新创业环境,根据《福田区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福府办函〔2021〕64 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退役军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专区)(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在经本区创业孵化基地管理相关规定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基础上(包括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主办的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高校或社会力量新建或利用现有场地资源改造建设的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专区),评选一批功能完善、管理规范、特色突出、承载力强、在服务和促进退役军人创新创业上具有典型和示范作用的创业孵化基地。
第三条 示范基地每年评选 1 次,每次评定数量不超过 2个,每次评选有效期 1 年。
第四条 示范基地评选应当遵循“优中选优、公开透明、示范引领、政策支持”的原则。
第五条 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组织开展示范基地评选,发动和指导辖区内各创业孵化基地积极参与评选工作。
第六条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每年发布当年度示范基地评选通知,向社会公布申报受理时间、评选要求、数量、流程等。
当年度示范基地评选通知应当附上示范基地评分指标,包括下列具体指标:
(一)场地条件情况,即不动产权或者租赁备案(自申报之日起,租赁备案有效期不少于 2 年)情况;
(二)管理制度情况,即管理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健全性、可执行性等情况;
(三)管理团队情况,即团队服务能力、专职从事退役军人创业服务专业人员等情况;
(四)孵化效果情况,即退役军人创业实体所占在孵创业实体比例、入驻退役军人创业实体对基地服务满意度、孵化成功率、到期出园率等情况;
(五)依法应当纳入评分指标的其它情况。
第七条 申报参加示范基地评选的(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当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深圳市福田区退役军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表》(详见附件 1);
(二)管理服务人员名册及职称(技能)相关材料;
(三)管理服务制度等文件材料;
(四)入驻创业实体名册及相关材料;
(五)体现申报单位特色的其它相关材料。
第八条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出具《深圳市福田区退役军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受理回执》(详见附件 2);对申报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详见附件 3),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补齐的材料内容,超过 5 个工作日未补齐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九条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评审:
(一)对申报材料已受理的申报单位,根据当年度示范基地评分指标打分,并按分数从高到低排序;
(二)对总得分排序前两名的申报单位,开展实地核查。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可以根据需要采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长期从事创业孵化质量评估、社会信誉良好、具备一定公信力和权威性的非盈利性组织)或组织专家评审的方式对申报单位评选。
第十条 在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形的,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取消该申报单位当年评选资格,并由其它申报单位按照得分从高到低依次递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还应当对递补的申报单位开展实地核查。
第十一条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实地核查情况拟定获评单位名单,在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 7 日。
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对公示单位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并提供真实身份或者法人信息以及异议相关的证据或者调查线索。冒名、匿名提出的异议或者法定代表人未签字确认、未盖公章的不予受理。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核查异议不成立的(核查结果书面告知异议人),向社会公布评审结果。
第十二条 获评示范基地的创业孵化基地,挂牌授予“深圳市福田区退役军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专区)”称号,给予每个基地(创业园区)15 万元、每个专区 5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并优先向上级退役军人事务局推荐参与相关评选。
第十三条 示范基地在评选有效期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一)运营性质发生改变,不再具备创业孵化功能的;
(二)因对入驻的退役军人创业团队服务不到位导致有效投诉超过 3 次的;
(三)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依法取消示范基地资格的其它情形。
第十四条 在评选有效期内发现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奖补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当责令退回奖补,并自发现之日起 3 年内不再受理其参评申请并要求其赔偿相应损失。不退回奖补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对涉及违法违纪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五条 示范基地在评选有效期内运营机构或者管理单位发生变化的,应当在 30 日内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报告。
第十六条 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开展示范基地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11 月 14 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
附件:1.深圳市福田区退役军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表
2.深圳市福田区退役军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受理回执
3.补正材料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