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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沧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17-09-1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场所、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均在海沧,专门从事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测、装备和材料生产及研发等经营活动的相关企业;
2.原则上是指在集成电路产业园、设计园以及未来拓展园区内落地的企业;
3.企业的统计关系归属我区,企业销售额以区统计局的数字为准;
4.须经区经信局(工业办)认定。
二、申报材料
(一)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补助项目(第五条)
1.申报材料:
①项目资金申报表;
②担保机构及被担保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③担保合同复印件;
④被担保企业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
⑤担保费增值税发票及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
⑥被担保企业贷款进账单或其他证明材料;
⑦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加盖公章。
2.承办部门:由区财政局负责 兑现。
(二)集成电路设计流片补助项目(第七条第八条)
1.申报材料:
①厦门海沧集成电路设计流片补贴资金申请表(包括MPW、工程批);
②申请补贴资金明细表;
③企业基本情况;
④产品研发说明;
⑤芯片版图缩略图;
⑥流片加工发票;
⑦付款凭证;
⑧境外加工的需提供报关单或委外加工证明;
⑨正版软件购买或者租赁合同;
0正版软件购买或者租赁的付款发票;
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申报前一个月财务报表;
②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③产品外观照片。
2.承办部门:由区科技局负责兑现。
(三)购买IP费用补助项目(第九条)
1.申报材料:
①IP申请补贴资金明细表;
②企业基本情况;.
③产品研发说明;
④IP使用企业与IP提供商签订的使用合同;
⑤IP付款发票;
⑥付款凭证(银行流水单) ;
⑦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申报前一个月财务报表;
⑧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⑨产品外观照片。
2.承办部门:由区科技局负责兑现。
(四)国内外发明专利奖励项目(第十条)
1.申报材料:
①厦门市海沧区国内/国际授权发明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申请表;
②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须核对专利证书原件) ;
③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如已办理三证合一仅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 ;
④如专利权人为多个,须提供授权协议书,授权其中一个专利权人办理。
2.承办部门:由区科技局负责兑现。
(五)国家、省、市级、科技项目立项配套资助项目(第十一条)
1.申报材料:
①申请表;
②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科技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
项目合同复印件;市级、省级、国家级科技项目申报材料。
2.承办部门:由区科技局负责兑现。
(六)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认定奖励项目(第十二条)
1.申报材料:
①申请表;
②获得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认定批准文件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
③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如已办理三证合一仅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
2.承办部门:由区科技局负责兑现。
(七)研发总部(研发中心)或分中心认定奖励项目(第十三条)
1.申报材料:
①申请表;
②经区经信局(工业办) 认定的研发总部(研发中心)或分中心的证明文件;
③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由国地税开具) ;
⑤_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⑥销售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⑦新增设备购买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⑧研发项目说明书。
2.承办部门:由区科技局负责兑现。
(八)首次采购厦门企业芯片或模组补助项目(第十四条)
1.申报材料:
①项目资金申报表;
②申报年度采购双方企业的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③采购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④采购双方企业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承办部门:由区经信局负责兑现。
(九)增产奖励项目(第十五、十六条)
1.申报材料:
①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②第一次申报要提供申报年度与前一年度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税审报告复印件,以后年度的申报要提供所申报年度及前一次奖励年度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税审报告复印件。
2.承办部门:由区经信局负责兑现。
(十) 经营租金补助项目(第十七条)
1.申报材料:
①项目资金申报表;
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获准入园证明文件复印件;
④办公用房租赁合同、租金发票和租金支付凭证复印件。
2.承办部门:由区经信局负责兑现。
(十一)水电费用补助项目(第十八条) 
1.申报材料:
①项目资金申报表;
②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③企业缴交的水电费发票和支付凭证。
2.承办部门:由区经信局负责兑现。
(十二) 拓展市场补助项目(第十九条)
1.申报材料:
①项目资金申报表;
②企业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③参展合同复印件;
④展位费、特装搭建、展馆网络和电费等费用付款凭证及发票;
⑤参展成果报告。
2.承办部门:由区经信局负责兑现。
(十三)集成电路企业融资担保费补助(第二十条)
1.申报材料:
①项目资金申报表;
②企业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③贷款担保合同复印件;
④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
⑤担保费增值税发票及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
⑥贷款进账单或其他证明材料;
⑦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加盖公章。
2.承办部门:由区经信局负责 兑现。

(十四)企业IP0补助项目(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1.申报材料:

①厦门市证监局出具的企业辅导备案证明;
②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受理通知;
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同意挂牌函;
④募投项目备案书;
⑤募集资金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⑥审计报告。
2.承办部门:由区财政局负责兑现。
(十五)落户政策补助项目(第二十四条)
1.申报材料:
①项目资金申报表;
②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③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原件。
2.承办部门:由区经信局负责兑现。
三、申报流程
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科技局每年联合发布申报通知, 委托厦门海沧信息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作为项目申报受理单位,负责申报材料接收、初审、咨询等工作。申报和审批程序如下:
1.申报。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报材料。原则上每半年申报一次,每年4月、9月申报。
2.初审。由厦门海沧信息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审查申报材料、对象、项目是否符合要求,并形成初审意见。
3.现场考察(非必须)。由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科技局根据项目需要,视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对通过初审的项目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察。
4.部门审核。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科技局对厦门海沧信息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5.工业办审定。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科技局将审核情况提交区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6.公示。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科技局将审核结果在区政府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进行资金奖励或支持的项目单位、内容、金额等。公示无异议的,进入资金拨付程序;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科技局视情况进行复核和处理,并将复核情况及处理结果答复提出异议的单位。
6.资金拨付。公示后,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科技局依程序下达资金拨付通知,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四、监督管理
1.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科技局会同审计等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2.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和核算,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
3.申报单位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具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申报单位,三年内不予资金补助支持,并全额收回已经拨付的资金;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