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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科技产业园区(孵化器)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2021修订)

发布时间:2021-09-0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田区科技产业园区(孵化器)的申报、认定、考核等相关管理工作,引导和促进福田区科技产业园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X(国科发[2018]300号)、《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20] 1号)、《深圳市福 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福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田区科技产业园区(孵化器)(以下简称园区(孵化器) )是指在福田辖区进行高新技术产业资源开发、高新技术企业集聚及相关产业链汇聚,对区域科技及相关产业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的特定区域,以科技创业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办公空间和孵化服务,提升企业存活率和成长率的各类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包括科技产业园区和科技企业孵化器两大类。
第三条
园区(孵化器)以社会投资、政府支持、产业集聚为主要发展模式,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高端引领、突出特色、自主创新、重点扶持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对园区(孵化器)的认定,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申报、择优认定的原则。
第五条
区科技创新局负责园区(孵化器)认定的受理、认定、考核等业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标准及条件
第六条
园区(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系注册地在福田区的机构,统计关系原则上在福田区,管理制度健全,有专业的人员负责运营管理。园区(孵化器)产业定位明确,符合福田区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符合福田区发展总体规划。
第七条
园区(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应建立差异化服务的孵化培育体系,具备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支撑体系,有完善的适合科技企业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技术研发、交易推广、财务、法律、投融资、人力资源、企业管理等公共服务体系。同时,鼓励园区(孵化器)整合各方资源,构建专业性、资源共享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提高入驻企业创新发展能力。
第八条区级园区认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成立时间达12个月(含)以上且园区项目(含自有或租赁)实际投入运营12个月(含)以上;
(三)园区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申请认定后在5年(含)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赁物业的,要求申请认定后租赁合同剩余租赁时间在3年(含)以上,在租赁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四)园区可自主支配的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
园区入驻科技企业不少于10家,入驻科技企业注册地须在本园区内;
(五)园区10%以,上的入驻科技企业拥有与本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不含商标) ;
(六)园区拥有孵化服务的专业团队,具有集成化服务能力,能够整合提供技术转移、科技金融、创业辅导、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其中专职服务人员不少于3人,签约科技服务机构3家以上,创业导师2名以上;
(七)园区内获得投融资的入驻科技企业数量至少1家,且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
(八)园区内累计毕业科技企业不少于4家;
(九)园区主导产业及行业门类应符合《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年修订)》政策重点扶持方向,对本区科技产业发展有较强的集聚、辐射和带动作用;
(十)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区级孵化器认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成立时间达12个月(含)以上且孵化器项目(含自有或租赁)实际投入运营12个月(含)以上;
(三)孵化器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申请认定后在5年(含)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赁物业的,要求申请认定后租赁合同剩余租赁时间在3年(含)以上,在租赁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四)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且不超过10000平方米,孵化器在孵科技企业不少于8家,在孵科技企业注册地须在本孵化器内; .
(五)孵化器10%以上的在孵科技企业拥有与本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不含商标) ;
(六)孵化器拥有孵化服务的专业团队,具有集成化服务能力,能够整合提供技术转移、科技金融、创业辅导、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其中专职服务人员不少于3人,签约科技服务机构3家以上,创业导师2名以上;
(七)孵化器内获得投融资的在孵科技企业数量至少1家,且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
(八)孵化器内累计毕业科技企业不少于2家;
(九)孵化器主导产业及行业门类应符合《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年修订)》政策重点扶持方向,对本区科技产业发展有较强的集聚、辐射和带动作用;
(十)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毕业科技企业应 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中至少一项:
(一)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500万元;
(二)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国家、省、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三)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其中关联企业间并购、园区(孵化器)内初创企业相互合并等情形除外;
(四)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累计不低于300万元;
(五)与本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不少于1个或实用新型不少于3个或软件著作权不少于10个。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提园区 (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建筑面积指相对集中的面积,如空间分散的,则分布不得多于三处,并由同一家运营管理机构管理,且每一处物理空间距离不超过500米。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申报园区(孵化器)认定的单位,其运营管理机构应向区科技创新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书面资料:
(一)《福田区科技产业园区(孵化器)认定申请表》;
(二)园区(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园区(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园区(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上年度完税证明;
(五)园区(孵化器)建设规划、产业规划;
(六)园区(孵化器)已入驻(在孵)企业基本情况清单;
(七)园区(孵化器)已入驻(在孵)企业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入驻(在孵)企业房屋租赁合同;
(八)园区(孵化器)为自有物业的,需提供房地产证书;
园区(孵化器)为租赁物业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租赁凭证;
(九)科技企业孵化体系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园区(孵化器)的运行机制和服务模式介绍,科技企业孵化制度,园区(孵化器)为入驻(在孵)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介绍,园区(孵化器)与合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创业导师签署的为入驻(在孵)企业服务的合作协议;
(十)入驻(在孵)企业知识产权证明,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证明材料;
(十一)上年度12月份管理团队社保清单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人员的证明材料;
(十二)自有种子资金设立相关证明材料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设立及合作相关证明材料; 
(十三)毕业科技企业相关证明材料;
(十四)园区(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资信证明。
第十三条区科技创新 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于提交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于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向申请单位作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被退回材料的园区(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完善材料后,可重新申请。
第十四条区科技创新局负责组织园区运营管理专家组成不少于5人(含)的评审组,对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核查,并对被核查单位作出书面评估意见。
第十五条对于评审 合格的单位,评审结果将在“福田政府在线”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区科技创新局收集公示结果的反馈信息,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区科技创新局授予“福田区科技产业园区(孵化器)”称号。
第四章考核
第十六条
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对园区(孵化器)实行年度统计、审核和动态管理,坚持质量导向、强化目标管理、推动体制创新、促进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
由区科技创新局组织人员对园区(孵化器)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对象为认定后运营满一年的园区(孵化器)考核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园区(孵化器)管理机构为企业提供服务的综合评分;
(二)园区(孵化器)发展方向是否符合福田区科技产业发展方向和本办法要求;
(三)园区(孵化器)基础配套服务、环境建设、信息化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四)园区(孵化器)落实管理职责,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消防管理、环保、社会维稳等事件;
(五)园区(孵化器)总体经济运营情况以及科技企业发展情况,如入驻(在孵)企业的营业收入、纳税、知识产权、从业人数等。
第十八条
区科技创新局对园区(孵化器)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得分为60分以下(不含60分)或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合格,由区科技创新局责令其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
(一)经营管理不善,服务不好,受到入驻(在孵)企业经查实无误的投诉10宗以,上;
(二)投入不足,不能按计划为园区(孵化器)提供相关配套公共服务;
(三)擅自改变园区(孵化器)经营范围;
(四)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的。
整改完成后,由区科技创新局组织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整改不达标或连续两年考核得分为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园区(孵化器),撤销其“福田区科技产业园区(孵化器)”称号,并且两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经认定的园区(孵化器)若需进行以下事项
变更,应在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书面报区科技创新局:
(一)园区(孵化器)的功能进行变更;
(二)园区(孵化器)的运营管理机构发生变更;
(三)园区(孵化器)的服务平台或基础设施发生重大调整;
(四)园区(孵化器)对规划作出重大调整;
(五)影响园区(孵化器)经营的其他变更。
如变更后不符合园区(孵化器)认定条件,将撤销其“福田区科技产业园区(孵化器)”称号。
第二十一条
园区(孵化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未认定的园区(孵化器),由区科技创新局取消认定资格;已经认定的园区(孵化器)予以撤销称号,并在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
(二)发生较大消防、环保、安全生产和社会维稳等事件的;
(三)因违法违规行为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四)其他不符合认定标准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经认定的科技产业园区(孵化器),需配合区科技创新局每季度完成数据统计上报工作。
第二十三条
“福田区科技产业园区(孵化器)”称号的有效期为3年(被撤销称号的除外),到期后重新申请认定。
第二十四条
对福田区科技产业园区(孵化器)实行实名制管理制度,未经区科技创新局批准,被授称号单位不得将其称号转让、变相转让、授权或挂靠给任何第三方使用,也不得将称号用于其他园区(孵化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创新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1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3年,《福田区科技产业园区 (孵化器)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福科发[2019] 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