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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大鹏新区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扶持的若干措施 深鹏办规〔2023〕12号

发布时间:2023-12-2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大鹏新区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扶持的若干措施》
已经新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
2023年12月26日

深圳市大鹏新区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 扶持的若干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大鹏新区(以下简称“新区”)招商引资工 作力度,强化招商政策的引导作用,吸引优质企业和产业项目落 户新区,促进新区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推进招商引资高质 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粤办函〔2023〕45号)、《关于推动制造 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2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新区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按照“管产业也要做招商”原则,新区各行业(产 业)主管部门在抓好企业服务的同时,会同招商部门主动谋划开 展主管行业领域的产业项目招引工作,以存量引增量、用增量促存量,合力推进优质企业和好项目引进。

第二章  支持重大产业项目落户
第三条  大力支持头部企业核心分支和重大产业项目落户。
(一)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美国《财富》杂志 最新发布)、“中国500强”企业(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 协会联合最新发布)在新区设立的华南区及以上区域总部或功能总部、 一级子公司或二级子公司,按其落户后的实际规模给予奖励,其中年度产值(营收)规模达30亿元以上的,给予最高2000 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年度产值(营收)规模达50 亿元以上的,给予最高3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二)对新引进的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 最新发布的“中国制造业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商业银 行专营机构除外)”,全国工商联最新发布的“中国民营500强”, 中国旅游研究院最新发布的“中国旅游集团20强”以及深圳市 工业百强企业在新区设立的华南区及以上区域总部或功能总部、 一级子公司或二级子公司,或将总部迁入新区的境内主板上市企 业,落户后年度产值(营收)规模达10亿元以上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三)对新引进的入选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最新 年度中国独角兽企业发展报告且年度产值(营收)10 亿元及以 上的独角兽企业或超级独角兽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00万元和最高2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四)对符合新区产业导向的其他重点产业项目,根据其落户后的实际规模按以下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1.年产值(营收)10亿元至30亿元的,最高奖励750万元;
2.年产值(营收)30亿元(含)至50亿元的,最高奖励1200万元;
3.年产值(营收)50亿元(含)以上的,最高奖励1500万元。
第四条  全力支持成长性较强或者潜力巨大的新兴企业落户。
(一)对新引进的年度产值或营业收入5亿元(含)至10亿元 (含),或在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境外上市并将总部迁入新区 的企业,给予最高3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前述企业同时属于 “专精特新”企业且在认定有效期内的,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追加奖励。
(二)对新引进的年度产值或营业收入1亿元(含)至5亿元 的企业,给予最高15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前述企业同时属于 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或属于省、市“专精特新”企业且在认定有效期内,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追加奖励。
(三)对新引进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 示范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企业,按市级奖励政策对应金额的50%给予追加奖励。

第三章  支持重点和特色领域项目落户
第五条  推动新区海洋产业发展。对新引进的海洋产业企  业,满足上述第三至四条相关要求的,根据其贡献给予最高不超过前述条款奖励标准1.5倍的奖励。
第六条  推动新区文旅产业发展。对新引进的重大文旅产业 企业,可给予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资助、贴息资助、落户支持、人才支持等一揽子综合政策包,最高不超过5亿元。
第七条 鼓励股权投资平台(有限合伙)企业落户。积极引 进优质投融资或股权平台(有限合伙)企业落户新区发展,根据
其贡献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第八条  加大新引进企业管理团队支持力度。对新引进企 业,根据其在新区实际经营和综合贡献情况,对高级管理人员或 业务骨干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100万元,连续奖励不超过三年。
第九条 鼓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金融机构、行业 协会、商协会以及企业和个人等招商引荐人积极引荐项目落户新区,按照其在项目引进中发挥的实际作用给予奖励。

第四章 优化招商引资服务体系
第十条 保障重点企业用地、购房。针对有用地或购房需求 的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给予优先购买工业上楼优质产业空间 及优先供地的支持,并可通过联合拿地、先租后让等方式给予灵 活供地支持。开设绿色通道,专人跟踪服务,加快项目用地审批进度。
第十一条  加大优质企业用房支持力度。对新引进的头部企 业、新兴企业、“四上”企业,给予不超过三年的租金支持。支 持标准按照同片区同档次同类型的产业用房市场评估价格的50% 执行(若政府有租赁指导价格,原则上按指导价格执行),面积最多1.5万平方米,单家企业年度最高300万元。
第十二条  降低装修成本加快企业入驻。对新引进的头部企 业、新兴企业、  “四上”企业在新区购买或租赁产业空间给予一 次性装修改造支持。支持标准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执行(最 高每平方米100元),面积最多1.5万平方米,单家企业最高150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开展招商推介活动。园区、机构或企业联合 新区管委会、新区招商部门、新区行业主管部门共同举办招商推 介活动,事前已书面向新区经济和产业发展(招商)主管部门备 案的,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50%的支持,境外活动最高200万元、境内活动最高100万元。
第十四条  实施园区招商奖励。事先向新区产业园区主管部 门备案的产业园区运营主体,每承接一个与市政府、新区管委会、 新区产业部门签约的新引进项目,或园区自主招引的区外企业, 落户后年度产值(营收)达1亿元以上的,按上年度单家企业对 新区的贡献,给予园区运营管理主体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分两年拨付,首年给予50%奖励,次年相应被引进企业实现正增 长的,再给予剩余50%奖励。园区运营主体引进多个符合奖励条件企业的,奖励金额按被引进企业的数量和贡献予以累加。
第十五条 加大相关人才的支持力度。对企业优秀工作者、 新引进人才及高管,在住房保障、生活补贴、子女入学等方面, 按市区相关政策加大统筹支持力度。对符合人才住房保障政策的,开通绿色通道,予以快速配租。
第十六条 招商、行业(产业)主管、办事处、政务服务、 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形成合力,提供高效便捷的商事、税务等服务,加快优质企业落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措施资金奖励为事后奖励,申请时间不早于企 业或项目落户新区且相关统计关系转入新区之日,奖励资金来源 为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结合支持资金年度预 算,5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可分年度拨付,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十八条  申请第三条至第八条、第十一至十二条支持的单 位,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原则上应按要求纳入新区规上统计库, 满足第三至第八条资助条件时,按就高原则仅享受其中一条奖励 条款。新引进(新迁入)企业或项目落户新区的时间应在2021年1月1日之后。
第十九条  本措施规定的“以上”“以下”“以内”“最高”“不超过”均含本数。
第二十条  同一主体的同一项目或事项,可以同时适用本措 施多个条款或适用本措施同时又适用新区其他同类支持措施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支持。
第二十一条  新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部门是新区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本措施规定的支持资金的审核、批准、管理、 发放、监督、验收等适用《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 引进部门会同资金主管部门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 采取停止拨款、追回专项资金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措施由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部门负责解释。
相关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另行制定相应的申报文件,明确资 助对象和条件以及认定、资助范围和标准、申报材料、审批程序 等本措施未尽事宜。其中,第五至九条对奖励申报、审批、资助范围和标准等有未尽事宜的,按程序报新区管委会审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暂未涵盖的奖励措施,但属于新区重大 招商引资项目需要支持的,由项目引进部门提出申请,依程序报新区管委会审定。
第二十七条  本措施自2024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原《深圳市大鹏新区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扶持的若干措施(试行)》(深鹏办规〔2022〕6号)同时废止。本措施施行前新区印发实施的有关招商引资文件中的支持条款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相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