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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促进生物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深鹏办规〔2023〕11号

发布时间:2023-12-2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促进生物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新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
2023年12月26日

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促进生物产业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建设深圳国际生物谷(食品谷)“双谷” 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鹏新区(以下简称“新区”)生物产业高   质量发展,吸引更多优质生物产业集聚发展,分梯度培育生物产   业做大做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生物产业加快发   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9〕4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1号)、  广东省九部门印发《关于促进生物医药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  施》的通知(粤科社字〔2020〕86号)、《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   措施等三个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发改规〔2022〕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已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的从事生物产业相关领域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以及其他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以下简称“单位”)。本 措施重点支持生物医药、高端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细胞与基因、合成生物等生物产业集群及上下游产业链领域。

第二章  支持措施
第三条 对生物领域已经获得深圳市留学人员来深创业补 贴资金的企业,按市级补贴资金的50%给予配套扶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40万元。
第四条 对入驻市级重点片区的生物医药、细胞与基因等领 域的规模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予以场地租金扶持,按不超过实际租金的50%,给予连续不超过3年,每年最高100万元扶持。
第五条 对规模以上生物领域企业的水、电、气费用,按其 实际产值(或营收)给予分档补贴,根据实际支出费用的50%,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对获得市级及以上部门按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制度、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资助的项目,每个药品或器械品种可 按其获得资助金额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配套扶持,每家单位每年获得本项奖励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 鼓励按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委托或承担研 发、生产,对获得上市许可及药品批准文号的单位以及新迁入的 新药上市许可持有人,每个批准文号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 励,每家单位每年获得本项奖励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对于承接上市许可人生产委托并实现相应品种落户新区生产的 企业,按照委托生产的每个品种实际交易金额给予50%、最高100 万元的配套奖励,每家单位每年获得本项奖励资金总额最高不超
过500万元。
第八条 聚焦前沿创新药物技术研发转化,支持细胞与基因 等领域创新药物研发。对已取得国内临床批件,国内完成I 期、 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的单位,按其获得市级资助金额的50%,分 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500万元的配套扶持。
第九条   支持企业或创新团队建设细胞与基因治疗等产业 发展所需的第三方研发和生产服务平台,按其获得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配套扶持。
第十条 支持合同研发机构 (CRO) 、 合同外包生产机构 (CMO)、 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机构(CDMO)、 药物临床前安全性评 价机构 (GLP) 、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 (GCP)  等产业平台为单位提 供研发、生产等服务,按其上年度实现服务金额的5%给予扶持, 每年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采购前述服务的单位,按其实 际发生费用的5%给予资助,每家单位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细胞与基因生物安全检测平台及细胞库建 设。对获得美国血库协会认定 (AABB) 或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 (CMA) 或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 (CNAS) 的第 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细胞与基因安全评估检验平台,按其获得市级 资助金额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配套扶持。对取得 市级细胞库资格的,按其获得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配套扶持。
第十二条 对取得药品、Ⅱ类或Ⅲ类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 规范证书 (GMP, 含兽用)的单位,单个证书类别给予最高不超 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取得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GLP)  资质认证的单位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取得药物(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I  期、Ⅱ期、 Ⅲ期)资质认证的单位,每个资质期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 鼓励成立新区生物产业协会、产业联盟,发挥生 物产业协会及产业联盟的主动性和创造力,每年可按其在辖区内 为服务会员单位开展的生物产业相关活动实际经费支出(包括场 地费、专家费和资料费等)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扶持。
第十四条 对通过美国FDA(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欧 盟 cGMP (动态药品生产管理规范)、CE (欧洲统一)、日本 PMDA (药品医疗器械局)、WHO (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权威认证的药 品和医疗器械项目,其认证费用获得市级及以上资助的项目,可 按其获得市级及以上部门资助金额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的配套扶持;对暂未获得市级及以上部门扶持的项目,新区 可按每个产品不超过实际认证费用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扶持;对先获得新区扶持,再获得市级及以上部门扶持的申 请项目,需扣减已获新区扶持金额后,再予以差额扶持,每家单位每年获得本项奖励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国家医疗器械、生物医药等领 域的集中带量采购拓展市场,对参加带量采购中标且该项目获得 市级资助的,每个品种可按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配套奖励,每家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六条 对获得市级及以上部门关于改良型新药研发、康 复辅具创新开发、培育发展干细胞、精准营养产品创新开发、口 腔特色产品开发、化妆品生产技术创新支持的项目,可按获市级 及以上部门资助金额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配套奖励;每家单位每年获得本项奖励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同一主体的同一项目或事项,可以同时适用本措 施多个条款或适用本措施同时又适用新区其他同类支持政策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支持。
本措施中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措施规定的扶持资金的审核、批准、管理、发 放、验收、监督等适用《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其相关文件的规定。
第十九条 本措施规定的扶持资金受当年度科技创新和产业 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具体支持额度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确定。
第二十条 本措施由新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部门负责解释。
本措施涉及的奖励和支持标准、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审核 流程等未尽事宜,由新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部门在申报文件、工作方案等文件中另行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措施自2024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 年。原《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促进生物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 鹏办规〔2019〕8号)同时废止,本措施生效前已经受理并审核 通过,但尚未完成的项目,参照原办法执行。2022年至本措施 生效前未申报的项目,可依据本措施执行。本措施所指引的文件均为现行有效的文件,如有修订的,按照修订后的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