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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加快商贸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深鹏办规〔2023〕14号

发布时间:2024-01-0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加快商贸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新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
2023年12月26日


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加快商贸金融业发展 的若干措施
第一条  为推动大鹏新区商贸金融业规模化、精品化、高端 化发展,合理引导各类资源优化配置,营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 根据《深圳市关于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若干措施》(深 商务规〔2022〕2号)《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加快建设国际消费 中心城市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商务规〔2022〕4号)《深 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支持在新区发展商业综合体、汽车品牌门店、高端餐饮品牌企业、“首店经济”。
(一)对在新区新开设的营业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3万平 方米以下、3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含百货商场、超 市、专业市场),开业后正常营业1年以上的,对运营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二)加快推进汽车品牌展销门店建设。对在辖区内新开设 的汽车品牌展销门店,经营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且工程、设 备及设施建设等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门店售出第一部 车的购车发票时间先后,给予首家500万元、第二家400万元、 第三家至第五家每家300万元开办资助,资助分两年拨付,每年拨付50%。
(三)鼓励连锁餐饮品牌设店经营。餐饮品牌旗下门店被收 录米其林或黑珍珠指南的,对该品牌在新区新开设的餐饮经营机 构(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给予4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 中国餐饮企业百强榜单(以餐饮经营机构开设的上一年度,中国 烹饪协会发布榜单为准)内的机构在新区新开设的餐饮经营机构 (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广 东餐饮百强榜单(以餐饮经营机构开设的上一年度,广东省餐饮 服务行业协会发布榜单为准)内的机构在新区新开设的餐饮经营机构(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在深圳市已有5家以上连锁餐厅的企业(企业品牌需具备 有效的注册商标),在新区新开设餐厅的,每新增一间连锁餐厅 (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给予新增投资额30%,且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本项中规定的扶持只可择一申报。
(四)做强“首店经济”和“首发经济”,支持国内外知名 品牌在大鹏新区设立首店。对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认 定为区级首店的知名品牌或其授权单位在升规纳统后给予20万 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具体引进升规纳统首店的运营机构,每引进 一个品牌给予10 万元奖励,单个运营机构每年奖励不超过200 万元。首店奖励和本措施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首次纳统奖励 可叠加享受。按深圳市相关政策规定获得知名品牌奖励的单位可对本措施第六条规定的配套奖励或本项规定的首店奖励择一申报,不重复奖励。
第三条  鼓励老字号企业持续焕发新活力,发挥促进消费积 极作用。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首次获得中华老字号、 广东老字号、深圳老字号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 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已获得过奖励的企业,再次达到本条规定的更高奖励标准的,给予差额奖励。
第四条  支持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做大做强。
(一)对首次纳入大鹏新区统计数据库的限额以上零售、餐 饮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批发、住宿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上述获得扶持企业,纳统次年实现销售额(零售额、营业额)正增长的,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纳统批发企业,商品销售额每同比增加5000万元,给予奖励1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
(三)对纳统零售企业,零售额每同比增加500万元,给予奖励5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
(四)对纳统餐饮企业,餐饮营业额每同比增加200万元,给予奖励2 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50 万元。
(五)对纳统住宿业企业,年营业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给予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对首次纳入大鹏新区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纳统次年实现营业收入正增长的,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纳统企业,营业收入每同比增加2000万元,给予奖励1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
第六条  加强对获得深圳市市级财政奖励、扶持的项目配套支持
(一)对获得深圳市市级电子商务支持、市级服务贸易支持 的企业,给予深圳市单个项目支持金额50%(最高50万元)的配套支持。
(二)对获评为深圳市特色商圈(步行街)或夜间经济示范街区的项目,按照深圳市奖励金额,给予1:1的配套奖励。
(三)外商投资企业新设或增资,获得深圳市资金奖励的, 按照市级奖励金额的40%给予配套奖励,单个企业年度配套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对引入国内外知名品牌的运营企业和在大鹏设立独立法人机构的知名品牌,按照深圳市奖励金额的50%配套奖励。
第七条  支持商家引流促销。鼓励购物中心、商场、超市以 店庆、周年庆、节日促销等形式开展促销活动。鼓励社会组织组 织或承办购物节等购物促销活动。对开展的促销活动,经大鹏新 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备案,活动完成后,按实际发生活动费 用(包括策划费、搭建费、运输费、物料费、设备租赁费、宣传 推介费等活动相关费用)的30%,单次活动给予最高15万元的支持,每个申报单位每年度最高支持30万元。
第八条  支持外贸企业做大做强。
(一)对新区内外贸规模做出突出贡献的重点企业按照增量 标准给予奖励。进出口总额(以人民币计)每同比增加5000万元,给予奖励2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30 万元。
(二)对通过中国(深圳)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跨境电 子贸易方式(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申报进 出口企业,按其所获深圳市市级财政奖励资金的50%给予配套奖励,单家企业每年配套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三)首次获得海关高级认证的企业且在有效期内的, 一次性给予30 万元扶持。
(四)对获得RCEP“经核准出口商”资格的, 一次性给予5万元扶持。
第九条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新区中小企业获得融资性担保 公司信用担保的,给予新区中小企业发生担保费50%的支持,单 笔担保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的支持上限为30万元。
第十条  扩大企业直接融资规模。支持企业直接上市融资, 对在境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首次完成上市的企业,给予最高 4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对在境外主要资本市场(中国香港、纽 约、伦敦、东京、新加坡、纳斯达克)首次完成上市的企业,给 予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对首次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对在多个证券市场上市的企业不重复支持。对“新三板”挂牌企业成功转板上市的,按照本条规定的奖励标准补齐支持差额。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发债融资。支持企业发行公司债、企业 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各类债券,对成功完成债券融资的 企业,按其发行中介服务费用(含辅导、承销、咨询等)的50% 给予一次性支持。每个企业每年度最多支持一个债券融资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  帮助企业积极开拓市场。对在全国性经贸科技类 展会、省级以上专业展会以及境外展会参展的企业给予展位费支 持。每家企业每次参展的展位费支持额度上限为5万元,每家企业全年支持总额上限为20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在新区举办各类国际性展会和 会议(论坛),对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新区管委会支持的,给予承办单位举办展会或会议(论坛)项目相关实际支出费用50%的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四条  同一主体的同一项目,符合本措施多个条款或符 合本措施同时又符合大鹏新区其他支持政策时,从高执行,不重复支持。本措施与上位规定不一致的内容,以上位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措施规定的支持资金的管理、发放及监督适用 《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本 措施申请奖励、支持的单位应在大鹏新区实际经营,同时应在本措施施行前两个年度内或本措施施行后相应符合本措施规定的条件。获得奖励、支持的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应与大鹏新区资金主管部门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约定相应违约责任。
本措施中所规定的“新开设”、“新设立或新迁入”应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范围内。
本措施中规定的奖励、支持资金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 报流程及认定审核程序等本措施未尽事宜,由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另行制定文件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本措施数据“以上”含本数,数据“以下”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措施由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负责解释。本措施所依据的文件有修订的,按照修订后的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本措施自2024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原《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加快商贸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 鹏办规〔2022〕3号)《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支持总部企业和高 成长性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鹏管规〔2020〕1号)同时废 止。本措施生效前已经受理并审核通过,但尚未完成的项目,参 照原办法执行。2022年至本措施生效前未申报的项目,按照新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