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网 > 资助项目 > 深圳市资助项目 > 深圳各区补贴项目 > 大鹏新区资助项目 >

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深鹏办规〔2023〕10号

发布时间:2023-12-2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已经新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
2023年12月26日

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促进制造业高质量 发展的若干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先行示范区“双区驱动”重大历史机遇,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全面促进新区经济科学发展,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 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府规〔2021〕1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市长 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19〕5号)、《深圳市人民  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深府〔2022〕31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大鹏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主要聚焦“20+8”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用于推动新区高质量发展,促进新区制造业稳步提升。

第二章  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支持工业投资。
(一)对获得深圳市级(以下简称“市级”)技术改造项目 资助,且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项目,给予市级财政资助金额20%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获得市级重大工业投资项目资助,且符合新区产业 发展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的项目,给予市级财政资助金额20%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对完成1亿元以上投资额的工业投资项目, 一次性给予30 万元支持。
以上三项支持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第四条 支持重大技术装备的自主创新。
对于获得深圳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奖励的工业企业,
按市级财政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条 鼓励企业提升质量创建品牌。
(一)对获得深圳市“市长质量奖金奖”“市长质量奖银奖” “市长质量奖铜奖”的工业企业,按市级财政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
(二)对由国家知识产权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认定为驰 名商标的制造业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已在市级和其他行政区域内享受过此项奖励的,不予重复奖励)。
第六条 培育百强企业。
对首次入选美国《财富》杂志“世界500 强”、首次入选中 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制造业500强”、首次入 选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深圳工业百强”的工业企业,分别 给予2000万元、10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获不同级别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对获得奖励后获评更高级别的,按相应奖励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第七条 培育制造业“单项冠军”。
对首次获得国家级“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 品称号的企业,以及市级“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 产品称号的企业,按市级财政奖励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配套奖 励,最高分别不超过15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同一企业获不同级别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对获得奖励后获评更高级别的,按相应奖励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第八条 引导企业“专精特新”发展。
对首次入选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及广东省、深圳市“专 精特新”的企业,按市级财政奖励金额的100%给予一次性配套 奖励,最高分别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同一企业获 不同级别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对获得奖励后获评更高级别的,按相应奖励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第九条 支持企业稳健成长。

对年度纳统工业总产值首次达到50 亿元、20 亿元、10 亿元、 2亿元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40万元、20 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分两年拨付,首年给予一半奖励,

如果第二年产值实现正增长的,再给予剩余一半的奖励。
对获得奖励后产值达到更高标准的企业,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第十条 支持企业扩产增效。
(一)对年度产值1亿元以上且产值同比增长达20%以上的 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按产值增长部分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400 万元。
(二)对年度产值1亿元以下且产值同比增长达25%以上的 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按产值增长部分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 万元。
第十一条 推动小微工业企业升级为规上企业。
对首次纳入新区“规上工业”统计库的工业企业,给予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分两年拨付,入库首年给予10万元奖励,入库后次年全年实现产值正增长的,再给予10 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实施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程。
(一)对在境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首次完成上市的工业企业,给予最高4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二)对在境外主要资本市场(中国香港、纽约、伦敦、东 京、新加坡、纳斯达克)首次完成上市的工业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支持;
(三)对首次在“新三板”挂牌的工业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对在多个证券市场上市的企业不重复支持。对“新三板”挂牌企业成功转板上市的,补齐支持差额。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措施涉及的支持标准、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等 未尽事宜,由新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部门在申报文件、工作方案等文件中另行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同一主体的同一项目或事项,可以同时适用本措 施多个条款或适用本措施同时又适用新区其他同类支持政策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支持。
同一主体的同一项目或事项,已按照原《深圳市大鹏新区关 于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鹏办规〔2022〕2号)规定给予资金支持的,本办法不再重复支持。
第十五条 本措施规定的“以上”,包含本数;规定的“以下”,
不包含本数;规定最高不超过的,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措施规定的支持资金的审核、批准、管理、发 放、监督、验收等适用《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措施由新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措施自2024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原《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鹏办规〔2022〕2号)同时废止。本措施生效前已经受理并审核通过,但尚未完成的项目,参照原办法执行。2022年至本措施生效前未申报的项目,可依据本措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