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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促进特色平台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深鹏办规[2023]7号

发布时间:2023-05-1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动大鹏新区(以下简称“新区”)特色平台经济集聚集群发展,打造政策洼地和最优营商环境,招引培育优势特色平台企业,形成新经济增长极,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有关规定并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所称的特色平台企业是指利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平台产业生态,为双边或多边用户提供交易和服务,具备开放、共享、集聚资源等特征的企业。
经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认定为平台企业需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实际经营。在大鹏新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产业范畴。符合本措施支持的电子商务、数据交易、货运物流等产业领域。
(三)基本特征。依托云、网、端等网络基础设施,利用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技术向双(多)边主体提供服务,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实现资源的规模效应和集聚效应,实现产业链的降本增效;或者以供应链等方式统筹整合传统批发交易和原料、产品购销流程,提升市场覆盖面和交易规模,提高流通效率。
(四)平台构成。拥有明晰的供给方用户群体、需求方用户
群体以及支持平台功能的相关服务提供商等主体。
(五)诚信经营。建立完善的管理、技术和财务制度,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拥有较为完善的针对平台各参与方的规范约束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重视知识产权管理、质量管理、环境体系建设;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不存在违反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规定的相关情形。
第二章支持措施
第三条完善平台经济产业圈、生态圈。对年度纳统数据2亿元以上的新引进的平台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属于经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重点平台项目的,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请新区管委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确定奖励标准。
第四条支持平台企业规模化发展。对年度纳统数据首次达到10亿元、30亿元、50亿元的平台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已享受过奖励的企业,再次达到更高支持标准的给予差额奖励。
第五条支持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发展。
(一)鼓励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规模化发展。对年度实物产品线上销售额2亿元以上(纳入限额以上商贸业)且实现正增长或者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纳入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且实现正增长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线上销售额每增加2亿元或营业收入每增加2000万元给予30万元的增量奖励。
(二)鼓励电子商务平台扶持入驻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为入驻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宣传推广、联合促销活动服务费或提供流量支持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按照实际减免费用的20%给予补贴。单个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年度可享受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三)大力引进与培育直播电商平台企业。对每签约一家在新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入驻企业的直播电商平台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单个直播电商平台企业年度可享受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四)大力扶持入驻直播平台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在新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采用直播方式销售产品且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并与在新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直播电商平台企业签约的入驻企业,按照其销售额的1.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可享受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在新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采用直播方式销售产品且年销售额300万元以上,并与在新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直播电商平台企业签约的个体工商户,按照其销售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个体工商户年度可享受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五)支持电商直播基地建设。对建筑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有合理的办公空间且新设第一年销售额月均500万元以上的直播电商基地进行认定。经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认定,按照其年度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直播电商基地可享受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投资额包括装修、租金、运营、技术、策划、推广费用等(人员费用不超过总费用的50%),该奖励补贴在第二个年度拨付。
第六条支持数据交易平台企业发展。
(一)鼓励企业建设大数据交易平台进行数据交易活动,培育数据要素交易市场、激活数据价值。对自建大数据交易平台的企业,年度数据交易总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且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实现正增长的,按照年度实际数据交易总额的2%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鼓励平台企业拓展用户。对年度交易数据价值由新增用户产生的平台企业,新增用户产生价值300万元以上,按照年度实际数据交易总额的1%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支持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发展。鼓励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入驻,按照年度交易额对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进行奖励。对上年度营业收入实现正增长的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年度交易额20亿元以上的给予300万元奖励,每增加10亿元给予150万元的增量奖励。
第八条鼓励平台企业积极引入关联企业,符合《深圳市大鹏新区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的若干措施(试行)》规定的,按相关规定予以支持。经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认定,对引进并承载符合本措施第二条第二款要求的平台企业的园区运营商,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对在境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首次完成上市的平台企业、在境外主要资本市场(中国香港、纽约、伦敦、东京、新加坡、纳斯达克)首次完成上市的平台企业、首次在“新三板”挂牌的平台企业,符合《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加快商贸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规定的,按相关规定予以支持。
第十条对新引进的重点平台企业,用房租赁阶段的租金支 持符合《深圳市大鹏新区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的若干措施(试 行)》规定的,按相关规定予以支持。对重点平台企业骨干人才,在住房保障、租房补贴、子女入学方面,按照深圳市、新区相关政策予以支持。
为支持新引进重点平台企业开展前期业务推进项目落地运营,对于符合人才住房申请条件的企业,可按照《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人才住房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开展人才住房保障工作。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措施规定的支持资金的审核、批准、管理、发放、监督、验收等适用《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申报材料、认定和审批程序等未尽事宜由大鹏新区发展和财
政部门在操作规程中另行制定。
同一主体的同一项目或事项,同时满足本措施多个条款或适用本措施又同时适用新区其他同类支持措施时,从高执行,不得重复申请支持。
本措施与上位文件规定不一致的内容,以上位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本措施支持资金受平台经济年度资金总额控制,具体支持额度由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报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部门联席会议确定。
本措施支持条款中涉及的实际减免费用、投资额等以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审计主体审计认定的金额为准。
本措施规定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十三条本措施由深圳市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措施自2023年5月22 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