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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3-05-0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双区驱动”重大历史机遇,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全面促进新区经济科学发展,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1〕1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19〕5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深府〔2022〕3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新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部门是新区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措施主要聚焦“20+8”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用于推动新区高质量发展,促进新区制造业稳步提升,重点支持“专精特新”等新区企业。
         
第二章  支持制造业创新发展
第四条  支持工业投资。
(一)对上一年度获得市级技术改造项目资助,且符合新区产业指导中鼓励类的项目,给予市级资助金额20%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上一年度获得市级重大工业投资项目资助,且符合新区产业指导中的鼓励类的项目,给予市级资助金额20%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对工业投资数据纳入大鹏新区统计的工业企业,上年度完成1亿元以上投资额的工业投资项目,经专项审计后,一次性给予30万元支持。
以上三项支持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第五条  支持重大技术装备的自主创新。对于获得深圳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奖励的工业企业,按市级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最高500万元。
第六条  鼓励企业提升质量创建品牌。
(一)对获得“市长质量奖金奖”“市长质量奖银奖”“市长质量奖铜奖”的工业企业,按市级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
(二)对上年度由国家知识产权部门依法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制造业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已在市级和其他行政区域内享受过此项奖励的,不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  提升制造业发展质量
第七条  培育百强企业。自2021年起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深圳工业百强”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2000万元、10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获不同级别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对获得奖励后获评更高级别的,按相应奖励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第八条  培育制造业“单项冠军”。对首次获得国家级“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称号的企业,以及市级“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称号的企业,分别按市级奖励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同一企业获不同级别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对获得奖励后获评更高级别的,按相应奖励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第九条  引导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对首次入选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及省、市“专精特新”的企业,按市级奖励金额给予1:1配套奖励,最高分别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同一企业获不同级别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对获得奖励后获评更高级别的,按相应奖励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第十条  支持企业稳健成长。自2021年起年度纳统工业总产值首次达到50亿元、20亿元、10亿元、2亿元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4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分两年拨付,首年给予一半奖励,如果第二年产值同比下降则取消剩余一半的奖励。
对获得奖励后产值达到更高标准的企业,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扩产增效。
(一)对上一年度产值1亿元以上且产值同比增长达20%以上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按增长部分的0.5%给予奖励,最高50万元。
(二)对上一年度产值1亿元以下且产值同比增长达25%以上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按增长部分的0.5%给予奖励,最高20万元。
第十二条  推动小微工业企业升级为规上企业。对首次纳入新区“规上工业”统计库的工业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分两年拨付,入库首年给予10万元奖励,入库后次年全年实现产值正增长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实施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程。
(一)对上年度在境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首次完成上市的工业企业,给予最高4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二)对上年度在境外主要资本市场(中国香港、纽约、伦敦、东京、新加坡、纳斯达克)首次完成上市的工业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支持;
(三)对上年度首次在“新三板”挂牌的工业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对在多个证券市场上市的企业不重复支持。对“新三板”挂牌企业成功转板上市的,补齐支持差额。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措施由新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部门负责解释,并由新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部门另行制定相应的申报文件,明确申报材料等本措施未尽事宜。同一项目,符合本措施同时又符合大鹏新区其他同类支持政策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支持。
第十五条  本措施规定的“以上”,包含本数;规定的“以下”,不包含本数;规定最高不超过的,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措施规定的支持资金的审核、批准、管理、发放、监督、验收等适用《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本措施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鹏办规〔2022〕2号)同时废止。
本措施生效前已经申报,但尚未审核完成的,适用本措施。本措施生效前已经申报,且审核完成的,适用原措施。本措施有效期内已提交申请且符合资助标准的,本措施失效后分期支付未结项目的奖励款按本措施标准拨付。本措施所依据的文件有修订的,按照修订后的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