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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深鹏办规〔2023〕4号

发布时间:2023-03-1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推进文化自信自强,铸就社会主义文化新辉煌,助力新区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完善新区文化产业发展机制。根据《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办法》(深府规〔2020〕2 号)的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支持的“文化产业”对象,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纳税一年及以上的,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及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独立会计核算体系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
(二)从事文化产业(属国家统计部门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符合《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新区产业导向及支持条件;
(三)未被依法依规实施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失信惩戒措施。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三条 经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文化主管部门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运营主体100 万元、70 万元、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享受奖励后获得更高等级认定的,按本标准给予差额奖励。
第四条 对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文化主管部门认定为文化出口重点单位的,给予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深圳市文化主管部门认定为深圳市优秀新型文化业态单位或者“深圳市文化产业 100 强”的,给予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对入驻新区市级及以上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文化类支持单位,租用场地从事文化产业活动并持续正常经营且合同租期在三年及以上的,租期满一年后,按照已产生的当年度实际合同租金的 25%给予租金补贴,每家支持单位每年资助金额不超过 10 万元,补助期不超过三年。
第六条 对具有高成长性且符合相应条件的文化产业类支持对象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对大鹏新区文化类支持单位作为主体制作出品的合法且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原创优秀影视、戏剧、动漫作品予以扶持。
同一作品同时适用本条(二)(三)(四)作品播出支持条款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一)对获得国际国内重大奖项的,给予单部作品不超过50 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同一支持单位多部作品获得多个奖项的,只奖励一部作品中一个奖项,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支持。
(二)对上一年度在全国院线公映的,按票房收入的 1%给予一次性支持,单部作品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同一支持单位多部作品总计给予不超过 300 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三)对在中央电视台黄金时段(19:30-22:00)首播的,给予单部作品不超过 100 万元的一次性扶持;非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单部作品不超过 50 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在省级卫视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单部作品不超过 50 万元的一次性扶持;非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单部作品不超过 30 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四)对上一年度在国内行业认可的重点网络视频平台(如优酷、爱奇艺、腾讯等)首播的,且单个平台单部作品总点击量超过 2000 万次以上的,按支持单位与平台分账金额的 10%给予扶持,单部作品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同一支持单位多部作品总计给予不超过 200 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五)对创作的原创影视、动漫剧本,且取得电影放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或原创戏剧进行非商业演出的,自作品发行或演出之日起两年内可申请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剧本创作奖励;符合前述条件且产生重大影响力,自作品发行或演出之日起两年内可申请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剧本创作奖励。
(六)对在中央电视台、省级卫视播出、在院线放映或在爱奇艺、腾讯、优酷等重点网络视频平台播出的原创影视、戏剧、动漫作品,含有大鹏元素并在大鹏代表性地点拍摄取景不少于 3处,片尾字幕列明取景地点,经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认定有利于提升大鹏形象、产生较大影响的影视作品,除享受本条其他款项相关扶持外,给予单部作品不超过 30 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同一支持单位多部作品总计给予最高不超过 50万元。
第八条 大鹏新区支持单位原创舞台剧、专题演出进行商业演出(公开售票),演出场次达 15 场未达到 30 场,且每场次观看人数不少于 100 人的,按每场 0.5 万元给予一次性扶持;演出场次达 30 场及以上,且每场次观看人数不少于 100 人的,按每场 1 万元给予一次性扶持。单部作品扶持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
第九条 经当届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组委会认定为文博会分会场的,给予单个分会场不超过参展费用50%、最高 30 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最终获评为优秀分会场的,再给予20 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第十条 对在大鹏新区举办经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报备认可的国际性、全国性、粤港澳大湾区、市级或影响力重大的节庆、展会、论坛等文化活动,给予单个活动组织或承办支持单位实际投入经费的 30%且不超过 100 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一条 对利用大鹏新区文化资源、山海资源等为蓝本开发创作的文化创意产品、音乐、文学作品等,经深圳市文化主管部门认定为优秀文创产品开发项目或产生重大影响力的,给予项目实际投入 30%且不超过 50 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获得国家级以上(含国家级)有重大影响力的专业创意设计奖项、音乐奖项、文学奖项的,给予每个项目实际投入 30%且不超过 80 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第十二条 对利用大鹏新区内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及其他经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认定的文化遗产,用于文化创意产业经营且合法持续运营一年以上的,给予项目实际投入 30%且不超过 30 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第十三条 文化产业项目贷款贴息。针对影视、戏剧、婚庆、数字文化等文化产业项目贷款,对贷款过程中支付的利息给予一次性补贴。按上年度已支付且实际用于文化产业项目贷款的利息的 70%进行补贴,每家支持单位贴息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措施所指“不超过”“以下”均不含本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措施所涉及的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及相关责任追究,适用《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同一主体的同一项目,符合本措施同时又符合大鹏新区其它支持政策的,从高执行,不重复适用。
第十六条 本措施所规定的参展费用、活动经费、项目实际投入、贷款利息等以经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审计主体审计认定的支出为准。本措施第七条、第八条及第十至十三条相关事项须经专家评审。
同一主体的同一项目已获得市级支持后申请新区配套支持的,原则上,市、区对同一项目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该项目经审计认定支出的 50%。
第十七条 本措施涉及的具体支持条件、申报流程、申报材料、材料审核及专家评审等事宜由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另行制定。
本措施所述重点网络平台、国际国内重大奖项、有重大影响力等名词解释在另行制定的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八条 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及新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措施由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措施自 2023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