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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支持体育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深鹏办规〔2023〕3号

发布时间:2023-03-0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条 为鼓励和促进大鹏新区体育产业发展,激发体育产业成为大鹏经济绿色发展的新动能,加快打造“国际户外运动天堂”,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体育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4 号)的规定,结合大鹏新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支持的“体育产业”对象(以下简称“支持对象”),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纳税一年及以上、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独立会计核算体系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
(二)从事属于国家统计局《国家体育产业统计分类》的行业类别、符合《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新区产业导向及支持条件;
(三)未被依法依规实施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失信惩戒措施。
第三条 经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国家级、广东省省级、深圳市市级体育产业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运营主体 100 万元、70 万元、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更高等级认定的,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第四条 对具有高成长性且符合相应条件的体育产业类支持对象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在新区举办大型体育赛事,经新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就项目类别、赛事等级、规模、影响力、实际投入等组织评审后,给予举办主体不超过每次办赛经费 50%且不超过以下标准的一次性扶持:
(一)举办国际级高端体育赛事(需取得国际级体育联合会或国际级单项体育协会等赛事授权机构的赛事授权确认),可给予每次办赛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的办赛扶持。符合相应条件的,从第三年起,可给予每次办赛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的扶持。
(二)举办国家级高端体育赛事活动(需取得国家级体育联合会或国家级单项体育协会等赛事授权机构的赛事授权确认),可给予每次办赛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办赛扶持。符合相应条件的,从第三年起,可给予每次办赛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的扶持。
(三)举办其他具有自主品牌,且水平高、影响力大、市场前景好的单项体育赛事,可给予每次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办赛扶持。符合相应条件的,从第三年起,可给予每次办赛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扶持。
(四)对举办其他新区重点支持、符合新区经济发展趋势、和新区城市定位相匹配的大型高端体育赛事活动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扶持。
以上赛事有多家承办主体的,应当推举 1 家主体作为代表申请。
第六条 在新区举办文化、旅游等“体育+”大型展会活动,经新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就项目类别、赛事等级、规模、影响力、实际投入等组织评审后,给予每次活动经费的 30%且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一次性事后资助。
第七条 对新入驻新区的市级及以上体育产业基地、园区的中小微体育企业,租用场地自用从事体育产业经营办公活动且合同期在三年及以上的,租期满一年后,按照该租赁年度合同租金的 25%给予租金补贴。每家企业每个租赁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 30万元,补贴期不超过三年。
第八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改造。按照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投资建设且对公众开放的,按上年度已出资且实际用于公共体育场馆建设贷款利息的 70%予以补贴,每个项目累计补贴不超过 100 万元。
第九条 本措施所规定的体育赛事、展会活动及场馆设施建设改造等项目的办赛经费、活动经费及贷款利息等以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审计主体审计认定的支出为准。
同一主体的同一项目已获得市级支持后申请新区配套支持的,原则上,市、区对同一项目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该项目经审计认定支出的 50%。
第十条 本措施所涉及的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及相关责任追究,适用《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同一主体的同一项目,符合本措施同时又符合大鹏新区其它支持政策的,从高执行,不重复适用。
第十一条 本措施涉及的具体支持条件、评审、申报流程及材料等事宜由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本措施所指的“不超过”包含本数。
第十三条 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及新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措施由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措施自 2023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