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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加强科技研发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1-04-0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引领作用,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更高水平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7号)文件精神,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鼓励科技成果在新区形成产业化,对围绕新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及重点领域开展科研攻关和产学研科技合作,经评审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二)支持企业先行开展科技成果产业化,将自主研发产业化,或引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高新技术科研成果进行产业化,经评审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该项目相关实际支出的50%,最高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三)鼓励高等院校、公立医院、科研院所在新区设立专职机构或组织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成功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项目不少于3个、合同金额不低于3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单位20万元资助;成功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项目不少于2个、合同金额不低于2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单位10万元资助;成功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项目不少于1个、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一次性给予单位5万元资助。已获资助单位须将不低于20%的资助资金以绩效奖励形式给予成功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负责人或成员。
(四)鼓励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对上一年度新认定和新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35万元支持;其中已获得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扶持的,追加一次性25万元支持;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支持。  
(五)加强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对发明专利、涉外专利给予支持。
1.实施国外发明专利支持。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欧洲专利局或日本特许厅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资助2万元/国/项。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资助1万元/国/项。
通过PCT途径申请获得授权的,对同一专利额外给予每项一万元的扶持,同一专利仅支持一次。
每个单位每年累计国外专利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2.实施国内专利支持。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分别给予5000元支持。每个单位每年累计获得的发明专利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获得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专利权的按照国内专利支持标准执行。
(六)鼓励企业、科研组织、高等学校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推行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工作,对贯彻推行GB/T 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33250-2016《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33251-2016《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对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的认证机构取得贯标认证的企业、科研组织、高等学校,一次性给予最高5万元的支持。
(七)鼓励和支持标准化工作。
1.鼓励研究并发布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国家、行业以及深圳标准。对主导技术标准制定或修订的,每发布一个技术标准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支持,各层次的技术标准最高支持总额不超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2.参加“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创建活动并通过“标准化良好行为”AAAAA级、AAAA级、AAA级认定且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资助。
3.通过深圳标准认证,且认证产品和服务使用深圳标准标识的项目,单项给予3万元奖励。对同一单位,每年资助不超过3个项目。
4.经国家级标准化研究机构确认的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机构确认为企业标准“领跑者”的企业,且该企业标准在实际生产销售中有所执行的,单项给予3万元资助。对同一单位,每年资助不超过5个项目。
同一单位每年累计获得标准化工作支持总额不超过70万元。
(八)对上一年度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20万元、15万元资助;对上一年度被省知识产权局认定为“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10万元、5万元资助。对上一年度被深圳市知识产权局认定为“深圳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5万元、3万元资助。
(九)在新区设立的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并通过年审的代理机构或代理机构分支机构,为新区企业或者户籍人口代理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每件1000元支持。每年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30万元。
(十)因知识产权纠纷而采取法律手段并胜诉的单位,给予案件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50%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一)支持企业以其依法拥有的知识产权(仅限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通过质押方式取得银行贷款。对申请额度1000万元(含)以下,期限为一年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在还清贷款本息后,按贷款利息及不超过贷款本金4%的中介费用(包括担保费、评估费)的50%,给予最高120万元支持。每家企业每年可申请一笔贷款支持。
(十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已取得“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登记编号且编号未被撤销)、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等上一年购买指定险种(指银保监会和科技部批准的科技保险险种)的科技保险费用给予支持。支持比例为企业或研发机构保险费用实际支出的30%,且每个单位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30万元。
(十三)鼓励承担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对获得国家科技计划立项并扶持的项目,予以不超过国家扶持经费的50%,最高100万元的配套支持;对获得广东省、深圳市科技计划立项并扶持的项目,予以不超过广东省、深圳市扶持经费的50%、最高50万元的配套支持。
(十四)科技人员自带具有国内领先水平并具有核心技术的发明专利等科技成果,来新区创办企业,开展成果转化并经营一年以上形成产业化规模(产品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经评审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支持。
(十五)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速成果转化,加快实现产业化,对注册成立未满5年(按自然年度计算)的“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入库企业(申报当年已取得入库登记编号且属于有效状态), 年营业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年度营业收入的2%的产业化支持,每年资助额最高20万元。
(十六)积极引进高端创新科研团队项目。对新区范围内符合新区产业导向的国家、广东省、深圳市重点人才工程创新创业团队项目,一次性给予不超过上级扶持经费的50%,最高1000万元的支持。对未入选上级创新科研团队项目,但符合新区产业导向且具有较大成长潜力的,经新区管委会审定可一次性给予最高500万元的扶持。
(十七)鼓励开展人口、计生、公共健康保障、教育、环境科学、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食品安全等领域科研攻关项目,经评审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
(十八)鼓励各类机构建设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创新载体,完善创新载体软件、硬件设施,提升服务功能和服务能力。
 1.对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众创空间,给予国家、省、市扶持金额50%,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配套扶持。逐级获得认定的,依次奖励差额部分。
 2.对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加速器,给予国家、省、市扶持金额50%,不超过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配套扶持。
(十九)鼓励各类机构开展国际合作,引进国际知名创客实验室在新区建立授权实验室,建立共享国际资源平台和机制。一次性给予创客实验室建设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创客实验室场地租金予以两年期的租金资助,第一年予以50%资助,第二年予以30%资助,每年最高20万元。
(二十)对在新区组织开展创新创业主题活动的,按照主办单位实际发生活动费用的50%给予资助,对获市级及以上资助的活动按扣除已获资助费用后所剩余费用的50%资助,每家机构每年的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二十一)鼓励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博士、硕士或留学回国本科及以上人员在新区创办科技企业的,经评审,可给予企业创办两年内每年最高20万元的创业支持。
(二十二)对获得市级及以上政府主导创新创业比赛优胜奖励的项目,按获得最高奖励金额,扣除已获得区级奖励后所剩余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
(二十三)鼓励优秀企业作为导师企业,为初创型创新创业企业提供持续三年的一对一导师引导,经评审符合条件的导师企业,每年给予10万元奖励。
(二十四)在新区租赁自用办公、研发、生产用房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科研院所,符合新区产业发展导向的,按租赁价格的30%给予租金资助,最高30万元,落户新区之日起连续资助36个月。享受租金资助的办公、研发、生产用房在资助期内不得对外租售,资助面积以实际租赁面积为准且不超过2000平方米。获此条扶持的单位不得同时申报享受新区其他租金扶持政策。
(二十五)鼓励公共服务平台等服务机构申请进入市科技部门建设的服务机构库,对申请入库并开展创新相关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等服务机构,按每服务1家企业予以1万元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十六)多层次引入创新资源,壮大源头创新力量。对在新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新区产业导向目录规定的鼓励类行业的研发机构,经评审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该研发机构已投入建设经费的50%,最高100万元的支持。由重点企业、高等院校或高层次人才发起成立的新型研发机构,或由重点企业引进国家级创新载体分支机构,经评审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该研发机构已投入建设经费的50%,最高300万元的支持。对国家、省、市认定的研发机构,分别给予不超过国家、省、市扶持金额的5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配套支持。
(二十七)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持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对设立了研发机构且年度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的企业,按年度研发投入的3%,最高100万元给予研发经费支持。
(二十八)鼓励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承担国家、省、市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建设任务,凡在新区设立的,在市资助基础上,给予不超过市级资助经费50%,最高1000万元的配套支持。
(二十九)支持开展科技合作交流活动,对组织或承办国际科技合作交流活动或国内重大科技合作交流活动的新区企业或行业组织,一次性给予实际发生费用的50%,最高50万元的经费支持;鼓励符合新区产业导向目录规定的鼓励类行业的相关单位成立产业联盟,对产业联盟成员单位组织或承办行业科技合作交流活动的,一次性给予交流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资金支持,最高20万元的经费支持。
 (三十)对获得下列奖项的单位或个人(团体)所在的单位进行适当的奖励。
1.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最高科技奖的给予300万元的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的给予150万元的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
2.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奖的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且属第一完成单位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且属第一完成单位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3.对上一年度获得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市长奖或市长特别奖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深圳市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中的技术开发类、重大工程类项目一等奖、二等奖的单位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深圳市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奖社会公益类项目一等奖、二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4.对上一年度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每项分别给予50万元、35万元、25万元的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每项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深圳市专利奖和标准奖的给予10万元奖励。每个单位每年度获得此类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十一)鼓励新区相关单位积极参与组织科普活动,创建科普教育基地。被认定为市级以上科普教育基地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
新增1:(三十二)鼓励新区行业协会、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建立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在新区连续运作一年以上,为新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服务的,对工作站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补助,对其支出成本,给予每年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经费。
新增2:(三十三)科技型中小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按企业向金融机构支付的上年度发生利息总额的50%给予资助;对企业向担保机构支付的上年度发生的已获贷款的担保费用总额的50%给予资助;贴息、贴保采取报销制,补偿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和担保保费;同一企业每年度获得贴息、贴保总额最高100万元,可最多连续支持3年。
附则
(三十四)本措施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同一项目,适用于多项支持措施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支持。
(三十五)本措施规定的支持资金的审核、批准、管理、发放、监督、验收等适用《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中)的规定。评审规则按照《深圳市大鹏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管理管理办法》(深鹏经服规〔2017〕1号)的规定执行。其中,本措施第十六、十八、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项措施由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予以支持。
(三十六)本措施第一、二、十四、十七、二十一、二十六项,具体支持额度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及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拟定后报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部门联席会议确定;第十六、二十八项,具体支持额度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产业发展资金及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确定。
(三十七)本措施自2021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大鹏新区关于加强科技研发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措施》(深鹏办规〔2019〕7号)同时废止。本措施生效前已经申报,但尚未审核完成的,适用本措施。本措施生效后,已完成资金发放的项目,按原措施执行。本措施所指引的文件有修订的,按照修订后的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