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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大鹏新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10-0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进一步促进全社会参与 节能减排,鼓励扶持循环经济、低碳经济发展,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区,实现辖区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广 东省节约能源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和其他法规政策,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安排]循环经济与 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由新区财政预算安排,实行总量控制,资金规模可根据辖区经济发展实际需求在必要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条[概念定义]本办法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节能减排,是指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活动。
第四条[使用原则]专项资 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效率优先、突出重点、注重示范,遵循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扶持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扶持对象]本专项资 金的扶持对象是依法在大鹏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大鹏新区依法纳税、诚信经营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项目单位”)。
扶持项目原则.上应在大鹏新区辖区范围内实施。
第六条[扶持范围]专项资 金扶持范围:
(一)节能减排改造项目。包括:技术先进、效益显著的综合节能改造项目,淘汰高能耗行业落后生产设备设施项目等。
(二)节能与新能源产品项目。包括:节能先进产品和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氢能等新能源产品的推广应用及产业化示范项目等,重点向辖区能源、旅游、海洋、生物等重点行业倾斜。
(三)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包括:生态工业产业园、低碳园区等循环经济示范项目,液化天然气冷能利用、生产过程中余热余压利用及其他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等。
(四)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能力建设项目。包括:能源普查、能源监测、能源审计、节能规划、能效对标、节能量审核验证等第三方机构节能服务项目,能源管理体系认证项目,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绿色制造体系建设项目,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建设及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相关项目。
(五)绿色清洁生产审核项目。包括: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项目和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项目。
(六)绿色建筑项目。包括:被住房建设部门授予“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或“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的区管民用建筑项目。
(七)节水项目。包括: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节水示范称号的项目。
(八)获得新区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工作先进集体称号的项目单位。
(九)市政府下达纳入区级考核的或新区管委会批准的其他与发展循环经济、推进节能减排相关的项目和活动。
第三章扶持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扶持方式]专项资金采用 资助和奖励两种扶持方式,标准如下:
(一)评审类项目
1.对节能减排改造项目、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给予项目实际投资总额30%、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资助。
2.对节能与新能源产品项目,给予项目实际投资总额3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
3.对第三方机构节能服务项目,给予项目实际投资总额5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
4.对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绿色制造体系建设项目、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建设及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相关项目,给予项目实际投资总额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5.对节水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项目实际投资总额以新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新区节能主管部门”)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审计结果为准。
(二)核准类项目
1.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生态工业园区或低碳工业园区相关称号的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
2.对获得经国家认监委认定的第三方机构颁发的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项目,给予10万元的奖励。
3.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项目,通过市有关部门验收的,给予项目单位5万元的奖励。
对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项目,通过市有关部门验收的,给予15万元的奖励;通过省级审核的,给予17万元的奖励。
4.对被住房建设部门授予“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或“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的区管民用建筑项目,按其认证级别,分别给予国家三星级、深圳铂金级20元/平方米,或国家二星级、深圳金级10元/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5.对获得节水示范称号的项目,按评定级别给予国家级5万元、省级2万元、市级1万元的奖励。
6.对获得新区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工作先进集体称号的项目单位,给予5万元的奖励。
(三)对市政府下达纳入区级考核的或新区管委会批准的其他与发展循环经济、推进节能减排相关的项目和活动,其扶持方式和标准,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由新区管委会审定。
第八条[扶持原则]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 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请本办法规定的一项扶持政策。项目单位每年根据本办法及新区其他产业政策获得的扶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单位上一年度对大鹏新区税收贡献。
第九条[分配方式]本办法原则. 上对核准类项目按定额进行奖励,对评审类项目按固定比例不超过上限进行资助。应扶持金额超过年度预算金额时,对核准类项目按定额进行奖励,核准类项目奖励总额不超过年度预算50%,超过时按同比例核减进行奖励;并将年度剩余预算金额在评审类项目间进行分配,不足时按同比例核减进行资助。
第四章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条[项目申报]项目单位按当 年新区节能主管部门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请。项目单位应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申请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申报材料]项目单位对申 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并出具承诺函。一旦发现弄虚作假,项目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本办法规定的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数据要求]项目单位应当确保材料中 的相关指标数据与统计部门保持一致,不得擅自使用项目单位自报或第三方机构提供的数据。
第十三条[不予扶持]申报项目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资金不予扶持:
(一)重复建设、重复申报的。
(二)知识产权争议尚未解决、资产财务状况不良或涉及重大纠纷的。
(三)项目单位存在不良诚信记录,或者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四)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者申报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政策规定的不应扶持的情形。
第十四条[申请流程]专项资 金申请流程:
(一)新区节能主管部门受理专项资金扶持申请,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
(二)新区节能主管部门就申报项目是否存在不予扶持的情况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三)新区节能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项目评审、现场查看,形成审核意见。其中,项目评审仅针对评审类的申报项目,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四)新区节能主管部门对拟扶持项目在大鹏新区政府在线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内容包括单位名称、项目名称、扶持方式等。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新区节能主管部门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审核。
(五)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扶持项目,由新区节能主管部门报新区管委会审定。
(六)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按财政资金管理程序一次性拨付资金至项目单位。
第五章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报告制度]专项资金实施定期 报告制度。项目单位须在获得资金当年的12月31日前向新区节能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运行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项目检查、审计等相关工作。检查、审计等结果将作为项目单位再次申请本办法规定扶持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监督管理]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能分工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及时掌握项目运行情况及项目实施的实际效果;指导项目经费管理部门开展绩效自评,并根据工作需要对该部门的经费管理等情况适时开展重点评价。
第十七条[项目单位责任]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虛报、冒领、骗取、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由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检查或调查后,责令项目单位在规定时间内退还扶持资金,未按要求时限返还的,依照法律程序追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服务机构责任]受委托的第三方 服务机构在项目的评审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项目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取消其在大鹏新区承接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相关业务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责任]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 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新区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解释部门]本办法 由深圳市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有效期]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大鹏新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鹏发财[2017] 3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