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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5-08-1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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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宝安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广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宝安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宝安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长期居住或工作在深圳市且承担宝安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传承责任,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经宝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认定的传承人。
第三条宝安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包括个人和群体。
个人指单个自然人。群体由两名及以上自然人构成,他们分别掌握某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践的重要环节或核心技艺,相互间不可或缺、分工协作,共同承担该项目传承工作。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个人或群体,可以申请为宝安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一)代表项目已被列入宝安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二)具有深圳市户籍或持有深圳市居住证明,长期从事代表项目传承实践,从艺时间不得少于10年,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且有能力、有意愿持续开展传承工作;
(三)在代表项目传承中具有核心、带头、示范等重要作用,具有项目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四)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第四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法定条件。下列人员不得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
(一)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
(二)文化主管部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其他不直接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活动的人员。
第二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申请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街道党群服务中心提交材料,由街道办事处向宝安区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中心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人选。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书面同意。项目传承人推荐材料或者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被推荐人或申请人的深圳市户籍或居住证明;
(二)被推荐人或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性别、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从业时间、工作单位等;
(三)该项目的传承谱系以及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师承脉络证明、学艺与传承实践经历;
(四)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六)被推荐人或申请人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
(七)其他有助于证明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
第六条宝安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工作,由宝安区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中心具体组织实施,申请流程按照下列程序开展:
(一)通过宝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官方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发布宝安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请公告;
(二)申请主体向辖区街道党群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经初审合格后,由街道办事处统一报送宝安区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中心;
(三)宝安区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中心组织开展复核,提出复核意见。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审和认定
第七条宝安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实行专家评审制度。评审专家遵循利益相关者回避原则,须公平、公正,并对评审情况保密。
第八条宝安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审工作,由宝安区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中心按照下列程序开展:
(一)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开展初评,提出初评人选;
(二)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初评人选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
(三)评审结束后,连同申请材料和评审意见一并报送宝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并提请向社会公示;
(四)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
(五)根据公示结果,宝安区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中心提请并经宝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会议审定后予以公布。
第九条专家评审小组和评审委员会均从深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中抽取。
宝安区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中心应当组织5名以上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小组,对申请认定为宝安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人选进行初评。初评意见应当经专家评审小组成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宝安区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中心应当组织5名以上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初评人选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和推荐人选。审议意见应当经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
专家评审小组的成员原则上不得同时担任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成员。专家评审委员会人数不足的,专家评审小组成员可以参加专家评审委员会,但不得超过专家评审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宝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通过官方网站对专家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人选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公示期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宝安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有异议的,应当书面提出。宝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经过调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深圳市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工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采取“自主申请、资质遴选、逐级申报”原则,经项目保护单位申请、街道党群服务中心初核、宝安区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中心复核,由宝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审定,从符合要求的宝安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中向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推荐建议名单。
第四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职责与保障
第十三条宝安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传承活动,进行创造性实践;
(二)参加教育培训,学习新知识和技艺;
(三)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和交流;
(四)享受人民政府规定的传承人补助费;
(五)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宝安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采取收徒、办学等方式,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配合宝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宝安区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中心和街道党群服务中心、项目保护单位等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研究和推广;
(四)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活动;
(五)接受宝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宝安区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中心指导、管理和考核评估,接受项目保护单位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审计、检查或绩效评价等工作;定期向街道党群服务中心、项目保护单位提交传承情况报告。
(六)其他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义务。
第五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宝安区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及时更新相关信息,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传承人基本信息、参加学习培训、开展传承活动、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情况等,街道党群服务中心应当给予配合。街道党群服务中心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内代表性传承人的情况报送宝安区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中心。
宝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宝安区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中心和街道党群服务中心及项目保护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宝安区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中心应定期对区内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工作进行评估、检查和监督,考核评估结果作为是否保留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宝安区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中心核实,宝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审核批准,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一)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且累计两次评估不合格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自愿放弃的;
(六)其他应当取消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
第十八条宝安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或造成传承困难的,经街道党群服务中心和宝安区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中心核实,报宝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审核备案,取消其传承人补助。对项目传承作出突出贡献的传承人,经街道申请,宝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将其列入“宝安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荣誉传承人”并慰问走访。
第十九条宝安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或荣誉传承人去世的,街道党群服务中心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送宝安区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中心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宝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5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生效后,上级出台相关政策规定,且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新政策的规定。因机构改革单位职责发生变化的,由继受单位承担本办法中的工作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