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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重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源头减量专项补贴
发布时间:2025-07-2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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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申报时间:2024-05-29 00:00:00 至 2027-03-08 23:59:59
支持内容
第八条 根据企业源头减量项目实施前上一年度的VOCs排放量,分以下两类情况:
(一)实施前VOCs排放量≥3吨/年的企业 源头减量项目完成后,VOCs源头产生削减量不低于2吨/年的企业可按工艺改进、低VOCs替代的补贴金额合计值申报补贴,单个企业累计补贴总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1.工艺改进:既有生产工艺或设备的工艺改进措施,已于表1中列明的,根据项目投资建设费用(不含运行和维护保养费用)原则上按表1对应的补贴支持比例核定补贴金额;如经企业举证、专家核定,可按表2的补贴支持比例核定补贴金额。未在表1中列明的,企业申报后可按表2中对应的补贴支持比例核定补贴金额。
2.低VOCs替代:既有含VOCs原辅材料的低VOCs替代措施,符合表3列明的所属行业使用的含VOCs原辅材料中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占比要求,按超出表3比例部分的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采购成本的10%予以补贴。其中,所属行业根据企业实际生产工艺经评估后认定;替代比例和采购成本应按自然年核定;补贴应分年度核算,补贴的最大原辅材料用量不得超过按企业环境影响报告文件额定产能折算的项目实施后实际产能的用量;超出部分的采购成本按所有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平均采购成本计算。
(二)实施前VOCs排放量小于3吨/年的企业 源头减量项目完成后,VOCs源头产生削减量不低于1吨/年的企业,予以10万元定额补贴。
申请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为项目投资和实施主体;
2.为既有VOCs排放单位;
3.在宝安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申报项目位于宝安区;
4.符合环保审批或备案等生态环境管理规定。
(二)申报企业有如下任一情形的不予支持:
1.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及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的;
2.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为红牌的;
3.同一投入多次享受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
4.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定的不应予以资助的其他情形。
(三)补贴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已纳入储备库;
2.在2021年3月29日后实施完成,且至补贴申报之日已稳定投运满三个月;
3.符合以下三类情形之一:同时实施工艺改进和低VOCs替代、仅实施工艺改进、仅实施低VOCs替代;
4.涉及工艺改进和低VOCs替代的项目以及仅涉及低VOCs替代的项目,其替代部分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应符合“低VOCs含量限值要求”,未替代部分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应符合相关VOCs含量限值要求;仅涉及工艺改进的项目,其原辅材料VOCs含量应符合相关VOCs含量限值要求;
5.项目实施前VOCs排放量≥3吨/年的企业,源头减量项目完成后,VOCs源头产生削减量不低于2吨/年;实施前VOCs排放量<3吨/年的企业,源头减量项目完成后,VOCs源头产生削减量不低于1吨/年。
支持强度和方式
(一)实施前VOCs排放量≥3吨/年的企业源头减量项目完成后,VOCs源头产生削减量不低于2吨/年的企业可按工艺改进、低VOCs替代的补贴金额合计值申报补贴,单个企业累计补贴总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实施前VOCs排放量<3吨/年的企业
源头减量项目完成后,VOCs源头产生削减量不低于1吨/年的企业,予以10万元定额补贴。
本项目受理部门为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
办理地址:电子版材料通过“宝安亲清政企服务直达平台”线上报送,线上预审通过后将纸质版材料递交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宝安区新安街道新安二路96号)
受理时间:2024年5月23日至2027年3月8日
办理程序
本项目按照评审类项目(一般程序)审核要求执行申报、审查、公示、上会审定、支付流程。原则上上会审定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业务主管单位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支付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