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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支持产业类行业协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配套操作规程(深宝工信〔2020〕90号)

发布时间:2020-03-2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宝安区支持产业类行业协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深宝规〔2019〕5 号),规范支持产业类行业协会发展各项奖励措施的组织实施工作,提高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宝规〔2018〕2 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本操作规程规定的扶持措施奖励项目从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项目奖励实行自愿申报、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管理模式。 

三、本措施扶持的产业类行业协会是指市、区政府鼓励引导发展的行业类协会以及符合国家统计局以下分类之一的社会组织:
1.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2. 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 
3. 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 
4. 高技术产业(制造业、服务业)分类; 
5. 国际科技服务业统计分类; 
6. 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 
四、享受扶持政策的行业协会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 注册地在宝安辖区(区外行业协会协助我区开展招商引资 工作,视同区内行业协会享受本措施第六、七、八、九、十条的引进奖励); 
2. 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 
3. 取得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满一个会计年度; 
4. 获得民政部门 3A 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
第二章 具体奖励措施的操作规程 
一、示范区认定配套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深圳市宝安区支持产业类行业协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第三条,对上一年度获得“全国产业集群区域品牌集聚建设试点示范区”等国家级称号的行业协会,按市级经费支持的 50%给予行业协会奖励,且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配套支持。
(二)奖励条件 
上一年度获得“全国产业集群区域品牌集聚建设试点示范区”等国家级称号的行业协会。 
(三)奖励标准 
按市级经费支持的 50%给予行业协会奖励,且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配套支持。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协会证照(含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照); 
3.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获得国家称号的证明材料及市级经费拨付的证明文件;
5.银行开户证明。 

申报单位应按本操作规程的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每一项材料应加盖公章,各类证照、证明文件复印件需验原件。 材料一般要求一式一份,用 A4 纸装订成册。 

(五)审批程序 
该项目的申报受理部门为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1.启动申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在官网发布申报通知。 
2.材料接收:由区或各街道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协会申报材料,并对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出具材料接收回执;不合格的,指导和释明后退回,并一次性告知申报协会需要补充的材料。 
3.材料审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协会申报材料内容进行审查。经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协会应在收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书面告知后 5 个工作日内补正申报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4.协会信息核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协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等不予资助情形进行核查。 
5.公示: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将拟资助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在官网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6.上会核定:对经审查通过的拟资助项目按程序予以上会审定。

7.资金拨付:项目审定通过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国库集中该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付手续。
二、公共服务平台配套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深圳市宝安区支持产业类行业协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第四条,对行业协会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且上一年度获得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认定,按国家级、省级、市级的标准分别给予 500 万元、300 万元、100 万元的一次性配套支持奖励;认定级别升高,补足差额部分的奖励金额。对行业协会建设且经认定的国家、省、市各类创新平台及新型研发机构,按照市资助额 50%给予最高 5000 万元的配套奖励。 
(二)奖励条件 
1.行业协会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且上一年度获得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认定。 
2.行业协会建设且经认定的国家、省、市各类创新平台及新型研发机构。 
(三)奖励标准 
1.对经认定为国家级公共服务平台,给予 500 万元的奖励。 
2.对经认定为省级公共服务平台,给予 300 万元的奖励。 

3.对经认定为市级公共服务平台,给予 100 万元的奖励。

4.对经认定的国家、省、市各类创新平台及新型研发机构,按照市资助额 50%给予最高 5000 万元的配套奖励。 

由市级升级为省级、省级升级为国家级的,给予差额部分支5持。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协会证照(含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照); 
3.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获得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的证明材料;获得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认定的各类创新平台及新型研发机构的证明材料及市级经费拨付的证明文件; 
5.公共服务平台或各类创新平台及新型研发机构总结报告(包括项目介绍、主要功能,服务内容、企业使用情况、对经济、社会、营商环境等方面产生效益情况总结及相关数据说明等)
6.银行开户证明。 
申报单位应按本操作规程的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 每一项材料应加盖公章,各类证照、证明文件复印件需验原件。 
材料一般要求一式一份,用 A4 纸装订成册。 
(五)审批程序 
1.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的申报受理部门为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1)启动申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在官网发布申报通知。 
(2)材料接收:由区或各街道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协6会申报材料,并对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出具材料接收回执;不合格的,指导和释明后退回,并一次性告知申报协会需要补充的材料。 
(3)材料审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协会申报材料内容进行审查。经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协会应在收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书面告知后 5 个工作日内补正申报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4)情况核实: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向区科技创新局发函核查申报协会提交的情况,以确认是否达到资助要求。 
(5)协会信息核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协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等不予资助情形进行核查。
(6)公示: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将拟资助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在官网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7)上会核定:对经审查通过的拟资助项目按程序予以上会审定。
(8)资金拨付:项目审定通过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国库集中该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付手续。 
2.各类创新平台及新型研发机构项目的申报受理部门为区科技创新局。 
(1)启动申报:区科技创新局在官网发布申报通知。
(2)材料接收:由区或各街道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协7会申报材料,并对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出具材料接收回执;不合格的,指导和释明后退回,并一次性告知申报协会需要补充的材料。 
(3)材料审查:区科技创新局对协会申报材料内容进行审查。 
经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协会应在收到区科技创新局书面告知后5 个工作日内补正申报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4)协会信息核查:区科技创新局根据《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协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等不予资助情形进行核查。 
(5)公示:区科技创新局将拟资助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在官网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6)上会核定:对经审查通过的拟资助项目按程序予以上会审定。
(7)资金拨付:项目审定通过后,区科技创新局按照国库集中该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付手续。
三、知识产权保护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深圳市宝安区支持产业类行业协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第五条,行业协会成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配备知识产权资质的工作人员,形成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推动本行业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方面取得一定成效的,并取得市知识产权保护类专项资金资助的,给予资助资金 50%的奖励,最高奖励 25 万元。 
(二)奖励条件 
1.行业协会成立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 

2.正常运营一年以上、配备知识产权资质的工作人员;

3.具有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4.取得市知识产权保护类专项资金资助的。 
(三)奖励标准 
按市知识产权保护类专项资金资助的 5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 25 万元。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协会证照(含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照); 
3.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成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的工作方案及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证明材料; 
5.知识产权资质的工作人员信息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6.市级经费拨付的证明文件; 
7.银行开户证明。 
申报单位应按本操作规程的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每一项材料应加盖公章,各类证照、证明文件复印件需验原件。 
材料一般要求一式一份,用 A4 纸装订成册。 
(五)审批程序 
该项目的申报受理部门为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1.启动申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在官网发布申报通知。 
2.材料接收:由区或各街道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协会申报材料,并对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出具材料接收回执;不合格的,指导和释明后退回,并一次性告知申报协会需要补充的材料。 
3.材料审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协会申报材料内容进行审查。经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协会应在收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书面告知后 5 个工作日内补正申报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4.情况核实: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发函核查申报协会提交的情况,以确认是否达到资助要10求。

5.协会信息核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协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等不予资助情形进行核查。

6.公示: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将拟资助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在官网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7.上会核定:对经审查通过的拟资助项目按程序予以上会审定。
8.资金拨付:项目审定通过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国库集中该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付手续。
四、项目引进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深圳市宝安区支持产业类行业协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第六条,经区投资推广署备案,对成功引进独角兽企业、“单项冠军”企业、瞪羚企业的行业协会,按引进的企业或项目获得区产业资金落户支持的 5%标准,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一次性引荐奖励;经区投资推广署备案,对成功引进总部企业、新兴高科技企业、重大产业项目的行业协会,按引进的企业或项目对地方财力年度贡献达 300 万元(含)以上的,按照 5%标准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一次性引荐奖励。
(二)奖励条件
1.经区投资推广署备案,成功引进独角兽企业、“单项冠军”企业、瞪羚企业。 
2.经区投资推广署备案,对成功引进总部企业、新兴高科技企业、重大产业项目,按引进的企业或项目对地方财力年度贡献达 300 万元(含)以上的。 
(三)奖励标准 
1.按引进的企业或项目获得区产业资金落户支持的 5%标准,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一次性引荐奖励。 
2.按照 5%标准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一次性引荐奖励。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协会证照(含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照); 
3.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经区投资推广署备案的证明文件(备案申请表);
5.产业类行业协会与项目合作的证明文件(项目合作协议等);
6.项目引进总结报告(包括项目介绍及意义、活动特点及优势,对宝安经济、社会、营商环境等方面产生效益情况总结及相关数据说明等); 
7. 引进的企业或项目获得区产业资金落户支持的证明文件;
引进的企业或项目对地方财力年度贡献达 300 万元(含)以上的纳税证明文件; 
8.银行开户证明。 
申报单位应按本操作规程的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每一项材料应加盖公章,各类证照、证明文件复印件需验原件。 
材料一般要求一式一份,用 A4 纸装订成册。 
(五)审批程序 
该项目的申报受理部门为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131.启动申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在官网发布申报通知。 
2.材料接收:由区或各街道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协会申报材料,并对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出具材料接收回执;不合格的,指导和释明后退回,并一次性告知申报协会需要补充的材料。 
3.材料审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协会申报材料内容进行审查。经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协会应在收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书面告知后 5 个工作日内补正申报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4.情况核实: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向宝安区投资推广署发函核查申报协会提交的情况,以确认是否达到资助要求。 
5.协会信息核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协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等不予资助情形进行核查。 
6.公示: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将拟资助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在官网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7.上会核定:对经审查通过的拟资助项目按程序予以上会审定。
8.资金拨付:项目审定通过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国库集中该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付手续。 
五、重点实验室引进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深圳市宝安区支持产业类行业协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第七条,经区科创局备案,对引进省、市重点(工程)实验室(包括认定深圳市诺贝尔奖实验室)落户宝安,并协助实验室完成认定的行业协会,每引进一家分别给予行业协会 50 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引进国家重点(工程)实验室落户宝安的行业协会,实行一事一议。 

(二)奖励条件 
1. 经区科创局备案; 
2. 对引进省、市重点(工程)实验室(包括认定深圳市诺贝尔奖实验室)落户宝安,并协助实验室完成认定。 
(三)奖励标准 
1.每引进一家省、市重点(工程)实验室分别给予行业协会50 万元、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 对引进国家重点(工程)实验室落户宝安的,实行一事一议。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协会证照(含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照); 
3.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15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经区科创局备案的证明文件(备案申请表、项目合作协议等);
5. 实验室的落户资料(工商登记等证明材料); 
6. 实验室出具的协会引进证明材料; 
7. 银行开户证明。 
申报单位应按本操作规程的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每一项材料应加盖公章,各类证照、证明文件复印件需验原件。 
材料一般要求一式一份,用 A4 纸装订成册。 
(五)审批程序 
该项目的申报受理部门为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1.启动申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在官网发布申报通知。 
2.材料接收:由区或各街道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协会申报材料,并对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出具材料接收回执;不合格的,指导和释明后退回,并一次性告知申报协会需要补充的材料。 
3.材料审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协会申报材料内容进行审查。经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协会应在收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书面告知后 5 个工作日内补正申报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4.情况核实: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向宝安区科技创新局发函核查申报协会提交的情况,以确认是否达到资助要求。 
165.协会信息核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协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等不予资助情形进行核查。 
6.公示: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将拟资助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在官网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7.上会核定:对经审查通过的拟资助项目按程序予以上会审定。
8.资金拨付:项目审定通过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国库集中该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付手续。
六、院士工作站引进奖励 
根据《深圳市宝安区支持产业类行业协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第八条,经区科创局备案,对促成“院士工作站”在行业协会建站挂牌运营并完成“院士工作站”认定,每挂牌运营一家“院士工作站”给予行业协会一次性 50 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条件 
1. 经区科创局备案; 
2. 对促成“院士工作站”在行业协会建站挂牌运营并完成“院士工作站”认定。 
(三)奖励标准 
每挂牌运营一家“院士工作站”给予行业协会一次性 50 万元的奖励。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协会证照(含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照); 
3.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经区科创局备案的证明文件(备案申请表、项目合作协议等);
5. 院士工作站建站资料(如院士工作站建站文件、协议、牌18匾等);
6. 院士工作站建站总结报告(包括建设介绍及意义,对宝安经济、社会、营商环境等方面产生效益情况总结及相关数据说明等);
7.银行开户证明。 
申报单位应按本操作规程的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每一项材料应加盖公章,各类证照、证明文件复印件需验原件。
材料一般要求一式一份,用 A4 纸装订成册。 
(五)审批程序 
该项目的申报受理部门为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1.启动申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在官网发布申报通知。 
2.材料接收:由区或各街道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协会申报材料,并对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出具材料接收回执;不合格的,指导和释明后退回,并一次性告知申报协会需要补充的材料。 
3.材料审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协会申报材料内容进行审查。经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协会应在收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书面告知后 5 个工作日内补正申报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4.情况核实: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向宝安区科技创新局发函核查申报协会提交的情况,以确认是否达到资助要求。 
5.协会信息核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宝安区区级财政19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协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等不予资助情形进行核查。 
6.公示: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将拟资助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在官网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7.上会核定:对经审查通过的拟资助项目按程序予以上会审定。
8.资金拨付:项目审定通过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国库集中该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付手续。 
七、产学研合作促进奖励 
根据《深圳市宝安区支持产业类行业协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第九条,经区科创局备案,对每年促成 3 项以上国内一流高校科研院所与区国高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并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给予行业协会一次性 20 万元奖励。 
(二)奖励条件 
1. 经区科创局备案; 
2. 对每年促成 3 项以上国内一流高校科研院所与区国高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并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 
(三)奖励标准 
每年促成 3 项以上,给予行业协会一次性 20 万元奖励。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协会证照(含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照); 
3.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经区科创局备案的证明文件(备案申请表、项目合作协议等);
5. 促成国内一流高校科研院所与区国高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并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情况报告以及区科创局评定结21果;
6.银行开户证明。 
申报单位应按本操作规程的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每一项材料应加盖公章,各类证照、证明文件复印件需验原件。 
材料一般要求一式一份,用 A4 纸装订成册。 
(五)审批程序 
该项目的申报受理部门为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1.启动申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在官网发布申报通知。 
2.材料接收:由区或各街道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协会申报材料,并对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出具材料接收回执;不合格的,指导和释明后退回,并一次性告知申报协会需要补充的材料。 
3.材料审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协会申报材料内容进行审查。经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协会应在收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书面告知后 5 个工作日内补正申报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4.情况核实: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向宝安区科技创新局发函核查申报协会提交的情况,以确认是否达到资助要求。 
5.协会信息核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协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等不予资助情形进行核查。 
6.公示: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将拟资助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在官22网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7.上会核定:对经审查通过的拟资助项目按程序予以上会审定。
8.资金拨付:项目审定通过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国库集中该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付手续。
八、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奖励 
根据《深圳市宝安区支持产业类行业协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第十条,经区人才局备案,对引进国家“千人计划”、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深圳市“孔雀团队”等市级以上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团队落户宝安的行业协会,每引进一家团队给予行业协会对应的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奖励条件 
1. 经区人才局备案; 
2. 对引进国家“千人计划”、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深圳市“孔雀团队”等市级以上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团队落户宝安。 
(三)奖励标准 
1. 引进国家“千人计划”团队落户宝安奖励 50 万元; 
2. 引进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落户宝安奖励 30 万元; 
3. 引进深圳市“孔雀团队”团队落户宝安奖励 20 万元。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协会证照(含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照); 
3.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经区人才局备案的证明文件(备案申请表、项目合作协议24等);
5. 认定高层次人才团队的证明材料; 
6.高层次人才团队的落户资料(工商登记等证明材料)。; 
7.高层次人才团队出具的协会引进证明材料; 
8.银行开户证明。 
申报单位应按本操作规程的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每一项材料应加盖公章,各类证照、证明文件复印件需验原件。
材料一般要求一式一份,用 A4 纸装订成册。 
(五)审批程序 
该项目的申报受理部门为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1.启动申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在官网发布申报通知。 
2.材料接收:由区或各街道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协会申报材料,并对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出具材料接收回执;不合格的,指导和释明后退回,并一次性告知申报协会需要补充的材料。 
3.材料审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协会申报材料内容进行审查。经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协会应在收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书面告知后 5 个工作日内补正申报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4.情况核实: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向宝安区人才局发函核查申报协会提交的情况,以确认是否达到资助要求。 
5.协会信息核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宝安区区级财政25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协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等不予资助情形进行核查。 
6.公示: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将拟资助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在官网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7.上会核定:对经审查通过的拟资助项目按程序予以上会审定。
8.资金拨付:项目审定通过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国库集中该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付手续。
九、标准制修订奖励 
根据《深圳市宝安区支持产业类行业协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第十一条,对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内各类标准制修订、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行业协会,给予市资助标准50%的奖励。 
(二)奖励条件 
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内各类标准制修订、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 
(三)奖励标准 
按市级资助标准的 50%给予行业协会奖励。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协会证照(含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照); 
3.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单位公共信用信息证明材料; 
5.上一年度纳税证明(纳税人自行登录税务系统打印)6.申请国际标准制修订项目奖励的,应提交主导或参与制定、修订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发布公告、已发布的标准文本和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提案被采纳的证明(如决定项目负责人的27会议报告、国内技术对口单位的证明、国际标准新工作项目提案审核表等);在标准制定、修订期间,召集人(或等同职位的项目负责人)或参与人为申请单位全职员工的证明(包括劳动合同及缴纳一年以上社保证明等);参与程度和投入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国际会议邀请函、参会注册专家名单、签到表、会议照片、会议记录报告等)。申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奖励的,应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公告及已发布的标准文本、标准编制说明等相关材料;同一个标准分成不同部分按系列标准形式发布,且标准前言未注明的,申请单位须在申报材料中自我声明并提交标准对口技术委员会(TC)或分技术委员会(SC)出具的系列标准证明。申请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深圳市地方标准项目奖励的,应提交批准发布该标准的文件、已发布的标准文本;同一个标准分成不同部分按系列标准形式发布的,且标准前言未注明的,申请单位在申报材料中须自我声明。申请深圳市团体标准制定项目奖励的,应提交团体标准编制说明、团体标准通过审查的有关文件、团体标准发布通知公告、已发布的团体标准文本、标准查新报告、团体标准先进性说明和在深圳市标准信息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 1 年以上的证明,以及 2 家以上企业采用并自我声明公开,或在产品、服务上对外明示的证明材料。
7.申请承担国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奖励的,应提交市级及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相关专业28技术委员会或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以及其他重要组织下达的正式批准文件,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和年度工作计划,以及该机构的专家委员名单。 
8.银行开户证明。 
申报单位应按本操作规程的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每一项材料应加盖公章,各类证照、证明文件复印件需验原件。 
材料一般要求一式一份,用 A4 纸装订成册。 
(五)审批程序 
该项目的申报受理部门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
1.启动申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在宝安政府在线网站等媒体上发布申报通知。 
2.材料接收:由区或各街道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协会申报材料,并对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出具材料接收回执;不合格的,指导和释明后退回,并一次性告知申报协会需要补充的材料。 
3.材料审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对协会申报材料内容进行审查。经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协会应在收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书面告知后 5 个工作日内补正申报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4.征求意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就拟资助项目的初步名单征求区民政、发改、财政、工信、科创、应急管理、环29保、水务、人力资源、社保、税务、规划土地监察等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办的核查意见;经反馈,协会存在《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不予资助的情形,不予资助。 
5.对外公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将拟资助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在宝安政府在线网站等媒体上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6.上会核定: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局长办公会议同意后,按规定报区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审定。 
7.资金拨付:项目审定通过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按照国库集中该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付手续。
十、降低协会融资成本补贴 
根据《深圳市宝安区支持产业类行业协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第十二条,对行业协会获得银行贷款,用以建设或营运公共服务平台所产生的贷款利息或担保手续费,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补贴:实际贷款利率超出央行基准利率的部分,按 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年化利率 3%,且总额最高 100 万元;向宝安区合作的金融机构或类金融机构申请信用担保所产生的担保手续费(服务费),按 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融资总额的 2%,且总额最高 100万元。
(二)补贴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 
2.获得银行贷款须用于以建设或营运公共服务平台所产生的贷款利息或担保手续费。 
3.行业协会应在获得银行贷款且已支付担保手续费(服务费)后,才可申请担保手续费补贴;应在归还贷款的全部本金和利息(或担保手续费)后,才可能申请贷款利息补贴,同一笔贷款只能享受 1 次贷款利息补贴或担保手续费补贴。 
4.行业协会同一笔银行贷款已享受其他贷款利息或担保手续费补贴的,不得重复申报。 
(三)补贴标准 
对行业协会获得银行贷款,用以建设或营运公共服务平台所产生的贷款利息或担保手续费,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补贴: 
311. 贷款利息补贴标准。 
(1)对银行贷款利率超出一年期央行贷款基准利率产生的利息部分,按 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年化利率 3%,每年累计补贴总额最高 100 万元,不含逾期利息、罚息或其他违约金。
(2)单笔贷款补贴期限最高 12 个月。 
(3)“一年期央行贷款基准利率”特指申报年的上一年 1 月1 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当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 
2. 贷款担保手续费补贴标准。 
(1)对行业协会向宝安区合作的金融机构或类金融机构申请担保所产生的担保手续费(服务费),按 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融资总额的 2%,每年累计补贴总额最高 100 万元。 
(2)年化担保手续费率不超过 2%的,按实际费率计算;超过 2%的,按 2%计算。 
(3)单笔贷款补贴期限最高 12 个月。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协会证照(含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照)复印件; 
3.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行业协会需提供两年内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325.贷款合同、借款借据、还本还息的相关单据复印件以及银 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申请贷款利息补贴提供此项); 
6.信用担保合同(融资服务合同)及担保手续费(服务费)发票复印件(申请贷款担保手续费补贴提供此项); 
7.获得国家称号的证明材料及市级经费拨付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8.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申报单位应按本操作规程的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每一项材料应加盖公章,各类证照、证明文件复印件需验原件。 
材料一般要求一式一份,用 A4 纸装订成册。 
(五)审批程序 
该项目的申报受理部门为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1.启动申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在官网发布申报通知。 
2.材料接收:由区或各街道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协会申报材料,并对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出具材料接收回执;不合格的,指导和释明后退回,并一次性告知申报协会需要补充的材料。 
3.材料审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协会申报材料内容进行审查。经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协会应在收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书面告知后 5 个工作日内补正申报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4.协会信息核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33的规定对协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等不予资助情形进行核查。 
5.公示: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将拟资助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在官网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6.上会核定:对经审查通过的拟资助项目按程序予以上会审定。
7.资金拨付:项目审定通过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国库集中该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付手续。
十一、行业协会等级评估奖励 
根据《深圳市宝安区支持产业类行业协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第十五条,为切实发挥产业类行业协会的作用,激发行业协会活力,建立行业协会“5 星、4 星、3 星”等级评估标准,按照基础建设、工作绩效、标准制定、平台建设和党建等指标,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制定行业协会等级评估标准,各行业协会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标准进行评估。对首次获得区级产业类行业协会评估 5 星、4 星、3 星级别的,分别给予行业协会对应的 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评估级别升高,补足差额部分的奖励金额。 
(二)奖励条件 
1.各行业协会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标准进行评估。 
(三)奖励标准
1.对首次获得区级产业类行业协会评估 5 星级别的奖励 50 万元;
2.对首次获得区级产业类行业协会评估 4 星级别的奖励 30 万元;
3.对首次获得区级产业类行业协会评估 3 星级别的奖励 10 万元;
4.评估级别升高,补足差额部分的奖励金额。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协会证照(含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照); 
3.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业务主管部门评估结果证明文件; 
5.银行开户证明。 
申报单位应按本操作规程的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每一项材料应加盖公章,各类证照、证明文件复印件需验原件。 
材料一般要求一式一份,用 A4 纸装订成册。 
(五)审批程序 
该项目的申报受理部门为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1.启动申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在官网发布申报通知。 
2.材料接收:由区或各街道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协会申报材料,并对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出具材料接收回执;不合格的,指导和释明后退回,并一次性告知申报协会需要补充的材料。 
3.材料审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协会申报材料内容进行审查。经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协会应在收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书面告知后 5 个工作日内补正申报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364.协会信息核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协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等不予资助情形进行核查。 
5.公示: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将拟资助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在官网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6.上会核定:对经审查通过的拟资助项目按程序予以上会审定。
7.资金拨付:项目审定通过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国库集中该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付手续。 
十二、运营发展奖励 
根据《深圳市宝安区支持产业类行业协会发展若干措施(试 行)》第十六条,对由区政府倡导成立的行业协会,第一年经区业 务主管部门考核达标的,给予 100 万元的奖励。对开办两年以上 的行业协会,被区业务主管部门评选为年度优秀、良好等级的, 分别给予行业协会对应的 50 万元、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奖励条件 
1.为在宝安区注册成立、符合宝安产业发展导向的经济领域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 
2.经区产业主管部门考核达标或评选达到一定等级(具体标准由区工信局牵头,组织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制订)。 
(三)奖励标准 
1.对由区政府倡导在宝安成立的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第一年(运行已满一个会计年度)经区产业主管部门考核达标的,给予 100 万元的奖励; 
2.对运行已满两个会计年度的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区产业主管部门每年进行评选,评选为年度优秀、良好等级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奖励。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协会证照(含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税38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照); 
3.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区产业主管部门考核达标或评选年度等级证明文件; 
5.申请第一年考核奖励的行业组织需要提交区委、区政府或区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研究倡导成立的会议纪要(区委区政府办印 发)复印件。 
6.银行开户证明。 
申报单位应按本操作规程的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 每一项材料应加盖公章,各类证照、证明文件复印件需验原件。 
材料一般要求一式一份,用 A4 纸装订成册。 
(五)审批程序 
该项目的申报受理部门为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1.启动申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在官网发布申报通知。 
2.材料接收:由区或各街道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协会 申报材料,并对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出具材 料接收回执;不合格的,指导和释明后退回,并一次性告知申报 协会需要补充的材料。 
3.材料审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协会申报材料内容进行审 查。经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协会应在收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书 面告知后 5 个工作日内补正申报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394.协会信息核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宝安区区级财政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规定对协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等不予资助情形进行核查。 
5.公示: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将拟资助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在官 网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6.上会核定:对经审查通过的拟资助项目按程序予以上会审 定。
7.资金拨付:项目审定通过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国库 集中该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付手续。 
第三章 附则 
一、本操作规程内扶持措施项目申报时间根据区工业和信息 化局项目申报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为提高审核效率,各扶持措 施资助项目审查核定的承诺时限原则上在法定时限(包括材料审 查、征求意见、对外公示环节)的基础上,压缩至 45 个工作日。 
二、本操作规程所指“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 数。
三、申请项目必须为行业协会近 3 年内组织实施的项目。 
四、本奖励措施面向行业组织,不受其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五、本操作规程按受理权限分别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 创新局、投资推广署解释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进行解 释。
六、本操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与《宝安区 支持产业类行业协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