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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项目引进奖励
发布时间:2020-05-1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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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根据《深圳市宝安区支持产业类行业协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第六条,经区投资推广署备案,对成功引进独角兽企业、“单 项冠军”企业、瞪羚企业的行业协会,按引进的企业或项目获得 区产业资金落户支持的5%标准,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
元的一次性引荐奖励;经区投资推广署备案,对成功引进总部企业、新兴高科技企业、重大产业项目的行业协会,按引进的企业或项目对地方财力年度贡献达3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5%标 准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引荐奖励。
(二)奖励条件
1.经区投资推广署备案,成功引进独角兽企业、“单项冠军” 企业、瞪羚企业。
2.经区投资推广署备案,对成功引进总部企业、新兴高科技企业、重大产业项目,按引进的企业或项目对地方财力年度贡献 达300万元(含)以上的。
(三)奖励标准
1.按引进的企业或项目获得区产业资金落户支持的5%标准,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引荐奖励。
2.按照5%标准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引荐奖励。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协会证照(含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照);
3.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经区投资推广署备案的证明文件(备案申请表);
5.产业类行业协会与项目合作的证明文件(项目合作协议等);
6.项目引进总结报告(包括项目介绍及意义、活动特点及优势,对宝安经济、社会、营商环境等方面产生效益情况总结及相 关数据说明等);
7.引进的企业或项目获得区产业资金落户支持的证明文件; 引进的企业或项目对地方财力年度贡献达300万元(含)以上的 纳税证明文件;
8.银行开户证明。
申报单位应按本操作规程的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
每一项材料应加盖公章,各类证照、证明文件复印件需验原件。
材料一般要求一式一份,用A4纸装订成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