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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示范区认定配套奖励
发布时间:2020-05-1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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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根据《深圳市宝安区支持产业类行业协会发展若干措施(试 行)》第三条,对上一年度获得“全国产业集群区域品牌集聚建设 试点示范区”等国家级称号的行业协会,按市级经费支持的50% 给予行业协会奖励,且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配套支持。
(二)奖励条件
上一年度获得“全国产业集群区域品牌集聚建设试点示范区” 等国家级称号的行业协会。
(三)奖励标准
按市级经费支持的50%给予行业协会奖励,且奖励金额最高 不超过50万元的配套支持。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协会证照(含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税 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照);
3.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获得国家称号的证明材料及市级经费拨付的证明文件;
5.银行开户证明。
申报单位应按本操作规程的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 每一项材料应加盖公章,各类证照、证明文件复印件需验原件。
材料一般要求一式一份,用A4纸装订成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