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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知识产权配套奖励

发布时间:2020-05-1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第八条“对国家、省和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配套奖励;对国家、省专利金奖的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配套奖励,对国家、省专利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配套奖励,对市专利奖的项目给予15万元的配套奖励。”
(二)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示范企业配套奖励
1.奖励条件及标准
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1)对上年度公布确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示范企业的宝安辖区企业,给予每家5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
(2)对上年度公布确定的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示范企业的宝安辖区企业,给予每家3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
(3)对上年度公布确定的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宝安辖区企业,给予每家2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
2.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原申报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示范企业、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示范企业,以及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全套材料复印件;
(3)相关主管部门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示范企业、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示范企业,以及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证明材料。
(4)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申报指南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专利奖配套奖励
1.奖励条件及标准
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申请主体为自然人的,需工作单位在宝安区且该单位为其购买社保的个人,
(1)对上年度公布确定的获得国家专利金奖的项目,每项一次性配套奖励50万元;获得国家专利优秀奖的项目,每项一次性配套奖励10万元。
(2)对上年度公布确定的获得广东省专利金奖的项目,每项一次性配套奖励20万元;获得广东省专利优秀奖的项目,每项一次性配套奖励5万元。
(3)对上年度公布确定的获得深圳市专利奖的项目,每项一次性配套奖励15万元。
2.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申请主体为自然人的,需工作单位在宝安区且该单位为其购买社保的个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居住证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近一年在工作单位的社保缴纳证明;
(3)原申报相关专利奖项的全套材料复印件;
(4)获得中国专利奖、广东专利奖,深圳市专利奖的提供国家、省及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授予奖励的文件;   
(5)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申报指南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项目审核部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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