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园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补贴操作规程
为鼓励宝安有关园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合理补贴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因疫情防控产生的开支,做好园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补贴工作,根据《深圳市宝安区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补贴条件
1.为宝安区园区的运营管理机构,且注册地在宝安区(企业自有园区的除外);
2.疫情期间,积极配合街道、社区开展人员排查、信息登记、隔离人员服务、区域清洁消杀等疫情联防联控服务工作。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补贴:因防控措施不到位,被相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园区管理负责人因防控不力被处以治安处罚;不配合社区落实工作场所隔离、人员排查措施;项目防控工作存在不足被街道办、社区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约谈、警告、通报批评且拒不整改;因防控不足造成项目失管、失控或引发园区内职工群访现象的。
(二)补贴标准
1.按园区建筑面积0.5元/㎡/月的标准,给予符合条件的园区运营管理机构两个月的资金补贴。
2.补贴面积为园区的建筑面积,以园区的物业产权证明为准;无物业产权证明的,以所属街道办核准数为准。
(三)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3.运营管理机构的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无须验原件);
4.银行开户证明。
5.园区的物业产权证明等证明园区建筑面积的材料;
6.园区购买消杀、测温等防疫物资购置合同、发票及企业内部采购审批、出入库单据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审批程序
本项目的申报受理部门为各街道办。
1.启动申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在部门官方网站发布申报通知。
2.街道审核:街道办接收园区运营管理机构的申报材料,并对材料进行审核。街道办应及时对园区的建筑面积、园区管理机构情况、联防联控服务是否满足补贴要求等进行核查,出具明确的审核意见。对于通过审核的项目,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3.项目复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街道办报送的项目情况进行书面审查,并提出拟资助计划安排。
4.社会公示: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将拟资助项目名单在部门官网等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
5.项目核定: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按程序报请核定。
6.资金拨付:项目核定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付手续。
(五)其他事项
1.本操作规程有效期与《宝安区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深宝府〔2020〕1号)一致。
2.本操作规程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读并开展业务监督,咨询监督电话:27849513。
宝安区隔离场所租用补贴操作规程
为支持企业、园区落实防控主体责任,做好疫情防控隔离工作,根据《深圳市宝安区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和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工作会议精神,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补贴条件
1.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的企业;
2.在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内租用具备条件的宾馆、酒店等作为隔离场所。
(三)补贴标准
按 50 元/间/天的标准予以补贴,单家企业最高补贴 50 万元。
(四)申报材料
1.基本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无须验原件)和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4)银行开户证明。
2.隔离场所租用证明材料
(1)租用宾馆、酒店作为隔离场所的协议;
(2)租赁发票;
(3)隔离人员、时间等明细台账.
(五)项目审批流程
本项目的申报受理部门为各街道办。
1.启动申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在部门官方网站发布申报通知。
2.材料接收与审查:由街道办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并对企业租用酒店作为临时隔离场所等情况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对于通过审核的项目,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3.项目复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街道办报送的项目情况进行书面审查,并提出拟资助计划安排。
4.社会公示: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将拟资助项目名单在部门官网等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
5.项目核定: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按程序上会核定。
6.资金拨付:项目核定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付手续。
(六)其他事项
1.本操作规程有效期与《宝安区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深宝府〔2020〕1号)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