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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贷款利息补贴的操作规程

发布时间:2020-03-1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降低企业受疫情影响导致的成本损失,加大对企业的融资扶持,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深圳市宝安区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补贴条件

1. 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的企业(房地产、金融及类金融等企业除外);

2.企业贷款合同签订时间在2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限人民币贷款,且按揭类不享受利息补贴;

3.贷款银行为宝安区金融超市入驻银行(包括其分行及系统内分支机构)。

(二)补贴标准

1.企业在2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获得银行新增贷款(展期视同新增)的,按其6个月内实际支出利息的50%给予补贴;

2.每家企业可补贴一笔贷款,最高30万元,不含逾期利息、罚息或其他违约金;

3.已享受本补贴的同一笔贷款不可再申报我区其他贷款利息补贴项目;

4.本措施对企业的补贴不得超过企业上一年度纳税总额;

5.本措施实行总额控制,若补贴资金需求超出区财政预算,则由区金融工作局对项目拟补贴资金安排计划统一按比例调整。

(三)审批程序

本项目由宝安区金融超市入驻银行收集企业信息后,统一向宝安区金融工作局提交申请。

1.启动申报:区金融工作局在部门官方网站等媒体上发布申报通知。

2.材料接收:金融超市入驻银行将有关申报材料统一报送区金融工作局。

3.材料审查:区金融工作局根据金融超市入驻银行提供的企业贷款情况明细表(盖公章)对有关项目进行核查,需要补正材料的,银行应在收到区金融工作局书面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正申报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4.企业信息核查:区金融工作局通过深圳市公共信用网对企业进行核查,若申报企业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且在深圳市公共信用网相关黑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主体等名单范围内,则不予资助。

5.对外公示:区金融工作局将拟资助名单在局官方网站等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

6.项目核定: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按程序报请核定。

7.资金拨付:项目审定通过后,区金融工作局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四)其他事项

1.本操作规程有效期与《宝安区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深宝府〔2020〕1号)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