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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7-3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促进就业创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8〕57号)、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9〕1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就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补助资金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力社保部门)管理。
第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来源:
(一)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的就业补助资金;
(二)本级财政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
(三)其他资金。
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遵循的原则:
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国家及市普惠性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适度向贫困地区、老工业基地、资源枯竭型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的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区域间就业协同发展。
奖补结合、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发挥资金的正向激励作用,充分调动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易于操作、精准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科学设置分配指标,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
第五条 区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的筹措与安排;审核批复区人力社保局编制的资金年度预决算;会同区人力社保局下达补助资金、监督资金使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
区人力社保局主要负责编制资金年度预决算草案;负责资金的使用,参与资金的筹措与安排;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和使用计划,并配合区财政局下达补助资金;受理、审核各项就业补助资金申请,审查申报程序和适用政策的规范性,并公示、确认审核结果;将申请就业补助资金信息录入就业失业信息管理系统;管理保存各项就业补助资金申报材料;提出和落实就业补助资金的绩效目标。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六条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低保就业补贴、创业补贴,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支出。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第七条 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发放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五)“三公”经费支出;
(六)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下同)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
(七)部门预算已安排支出。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个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八条 职业培训补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职业培训补贴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企业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及就业适应性培训补贴等项目。
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实行“先垫后补”、“信用支付”等办法。
第九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五类人员和其他政策规定纳入补贴范围的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的,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符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条件的人员,每人每年可以享受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每人终身只能享受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按照“先垫后补”原则,由个人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且缴纳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费的直补个人;由企业、培训机构集中申报职业技能鉴定且垫付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费的直补企业、培训机构。
第十条 社会保险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登记失业的“4050”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离校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等就业困难人员。
对招用(含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有关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在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其实际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保险)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原则。
第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登记失业的“4050”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离校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等就业困难人员。
对通过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以及通过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全额(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按照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计算)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第十二条 吸纳重点群体就业岗位补贴。享受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登记失业的离校2年内的高校贫困毕业生、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农村贫困劳动力等就业困难人员。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
第十三条 就业见习补贴。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包括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的失业青年等,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将见习对象范围扩大到离校未就业中职毕业生。
对吸纳符合就业见习补贴要求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的单位,可适当提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
第十四条 求职创业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包括:在校求职创业补贴和离校未就业求职创业补贴。人员范围包括我市高校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残疾人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人员中的应届贫困高校毕业生、离校未就业应届贫困高校毕业生,对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第十五条 创业补贴。给予首次创办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的重点群体一次性创业补贴。
第十六条 低保就业补贴。对实现就业,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低保家庭人员,按其家庭当月核减低保金总额给予低保就业补贴。低保家庭累计享受期限不超过1年。低保就业补贴实行“先核减,后补贴”的原则。
第十七条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主要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人力资源数据库建设、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活动开展等,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补助和绩效奖补,对创业导师提供公共创业服务给予补助,以及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通过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支持下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加强其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综合考虑基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承担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安排补助资金用于保障和提升其服务能力。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支出在就业补助资金总支出的所占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5%。
第十八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支出。
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依托具备高技能人才培训能力的职业院校、企业(行业)技能培训中心、职业培训机构和城市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重点开展高技能人才研修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评价、职业技能竞赛、高技能人才课程研发、高技能人才成果交流等活动。
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选拔行业、企业生产、服务一线的优秀高技能人才,依托其所在单位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技能传承提升活动。
第十九条 其他支出。经市政府批准、符合国家专项转移支付相关管理规定的确需新增的项目支出。
第二十条 上述各项补贴资金具体享受范围、补贴标准,在符合以上原则规定的基础上,按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具体确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审核发放流程、监督检查办法,按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具体制定的流程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区人力社保局每年要在局公示栏或者互联网平台上负责对上述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其中,职业培训补贴还应公示培训的内容、取得的培训成果等;公益性岗位还应公示公益性岗位名称、设立单位、安置人员名单、享受补贴时间等;求职创业补贴应在各高校初审时先行在校内公示。同时,要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办公室《关于在全市人力社保信息公开中进一步加强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的通知》(渝人社办〔2018〕1号)要求做好资金规范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有效衔接。
第二十二条 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积极推进网上申报、网上审核、联网核查。对能依托管理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的个人及单位信息、资料的,可直接审核拨付补贴资金,不再要求单位及劳动者报送纸质材料。
第二十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的支付,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加强内部风险防控。区人力社保局、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和镇(街道)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所应当建立和完善就业补助资金发放台账,做好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和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落实好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规范采购行为,加强信息化建设,将享受补贴人员、项目补助单位、资金标准、预算安排和执行等情况及时纳入管理信息系统,并实现与财政部门的信息共享。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和镇(街道)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所确保各项补贴政策实现线上经办,资金发放全过程录入业务经办系统。
第二十五条 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要建立完善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积极推进就业补助资金的绩效管理,可委托第三方进行就业补助资金的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区财政局要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减少结转结余。区人力社保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积极推动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确保资金用出成效。
第二十七条 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要加强对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对受理的举办问题应及时处理,形成调查处理意见,并适时向社会公布。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及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机构要主动接受各级审计、纪检监察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要按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总体要求,做好年度预决算工作。
第二十九条  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就业和人才中心以及镇(街道)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所要建立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就业和人才中心以及镇(街道)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所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分配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乱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检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各项就业补贴、补助及奖补标准,市级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和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区已经发布的有关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