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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关于印发支持商贸和开放型企业健康稳定发展政策措施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2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推动企业健康稳定发展,增强企业信心,助推商贸经济发展,经区政府同意,在《重庆市南岸区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南岸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支持商贸服务和开放型企业健康稳定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南商务委〔2020〕73号)和《重庆市南岸区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南岸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支持商贸服务和开放型企业健康稳定发展政策措施的补充通知》(南商务委〔2020〕180号)文件基础上,对扶持政策、申报要求等进行补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支持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零售业企业
(一)2020年1-11月累计销售额同比增速较2020年1-10月累计销售额同比增速提升10-20个百分点(不含20个百分点)的,扶持1万元;提升20-30个百分点(不含30个百分点)的,扶持3万元;提升30个百分点及以上的,扶持5万元。
(二)2020年1-11月累计销售额同比增速在10%-20%(不含20%)的,扶持2万元;增速在20%-30%(不含30%)的,扶持4万元;增速达到30%及以上的,扶持6万元。
(三)2020年1-12月累计销售额同比增速在10%-20%(不含20%)之间的,扶持2万元;增速在20%-30%(不含30%)之间的,扶持4万元;增速达到30%及以上的,扶持6万元。
(四)2020年1-12月统计报表中无同期数的企业,按照批发业企业1-12月累计销售额每净增5000万元,给予1万元扶持;零售业企业1-12月累计销售额每净增2500万元,给予1万元扶持。
(五)企业报表数据同时满足本条款中(一)(二)两项扶持条件的可同时享受。
二、鼓励支持限额以上法人住宿业企业、餐饮企业
(一)2020年1-11月累计营业额同比增速较2020年1-10月累计营业额同比增速提升10-20个百分点(不含20个百分点)的,扶持1万元;提升20-30个百分点(不含30个百分点)的,扶持3万元;提升30个百分点及以上的,扶持5万元。
(二)2020年1-11月累计营业额同比增速在10%-20%(不含20%)的,扶持2万元;增速在20%-30%(不含30%)的,扶持4万元;增速达到30%及以上的,扶持6万元。
(三)2020年1-12月累计营业额同比增速在10%-20%(不含20%)之间的,扶持2万元;增速在20%-30%(不含30%)之间的,扶持4万元;增速达到30%及以上的,扶持6万元。
(四)2020年1-12月统计报表中无同期数的企业,按照住宿业企业1-12月累计营业额每净增200万元,给予1万元扶持;餐饮业企业1-12月累计营业额每净增200万元,给予1万元扶持。
(五)企业报表数据同时满足本条款中(一)(二)两项扶持条件的可同时享受。
三、申报材料
(一)企业补助申请书(模板见附件);
(二)2020年10-12月的统计联网直报平台E204-1表(批发、零售企业)或S204-1表(住宿、餐饮企业)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模板见附件);
四、申报时间
2020年11月扶持政策,企业于2020年12月8日-14日工作日内,向区商务委提交初审材料。2020年12月扶持政策,企业于2021年1月22日-28日工作日内,向区商务委提交初审材料。在规定期限未进行申报的企业不得享受扶持政策。
五、审核及拨付程序
企业申报数据审核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上报数据为准。申报材料由区商务委进行汇总审核,审核合格后按照相关程序拨付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