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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壁山区科技创新奖励申请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2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申请对象:
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期间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及市科技局结题的项目等符合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的奖项。

璧山县促进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创新,推动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互融并进,根据《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和《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法规,结合璧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登记在本县管理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工作或居住在本县的公民。
第三条  本办法对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等科技创新活动中,取得国家、重庆市有关权威机构认可,为本县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给予奖励。
第四条  县促进科技创新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一项一奖、专项审核、奖金匹配、当年兑现的方式。
第五条  县促进科技创新奖励经费在县财政性科学技术经费中列支。
县科委会同县财政局根据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可以对奖励标准进行调整,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县政府设立县促进科技创新奖励评审工作组,其组成人选由县科委提出,报县政府批准。
县科委负责县促进科技创新奖励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  对象、条件和奖项
第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奖。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30万元;对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
第八条  创新型企业奖。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创新型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重庆市创新型十强企业奖励20万元。
第九条  新产品开发奖。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新产品、重庆市优秀重点新产品,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重点新产品或高新技术产品,给予每项产品1万元的奖励。
对同一企业的同一级别的同一类产品的奖励,同一年度不超过5项。
第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奖。在本县范围内、由企事业单位牵头组织实施、成功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并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项目实施后,年实现新增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新增税收超过800万元的,奖励40万元;新增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新增税收超过4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新增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新增税收超过160万元的,奖励8万元;新增销售收入超过1000万元、新增税收超过80万元的,奖励4万元;新增销售收入超过500万元、新增税收超过40万元的,奖励2万元。
第十一条  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奖。对牵头完成市级(含市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并通过验收的企事业单位,按项目财政资助经费的10%给予配套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平台奖。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第十三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对投资兴办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留学人员科技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基地、软件园等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企事业单位,所办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基地(中心)被国家、重庆市新认定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第十四条  生产力促进中心奖。鼓励发展生产力促进中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生产力促进中心,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第十五条  产业化基地奖。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产业园区),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第十六条  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奖。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对新认定的国家和重庆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和3万元。
第十八条  中国专利奖励配套奖。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和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
第十九条  国家和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配套奖。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和重庆市科技突出贡献奖的科学技术工作者,按照国家和重庆市奖金的20%给予配套奖励;对获得国家和重庆市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按照国家和重庆市单项奖金分配表所分得奖金的50%给予配套奖励。
第二十条  软科学奖励配套奖。因取得社会科学各学科(包括经济、社会、法律、管理、环保等领域)以及具有重要实践意义、应用价值和政府政策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含专著、论文、研究报告和调查报告),而获得市级(含市级)以上软科学奖励的,给予成果研究者所得奖金的20%配套奖励(不超过4万元)。
第三章  申报、审核和授奖 
第二十一条  县促进科技创新奖励每年进行一次,奖励在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期间所形成的科技创新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当年9月30日。
第二十二条  同一科技创新项目只能申报一项奖励。申报单位和个人向县科委提交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包括:
(一)《璧山县促进科技创新奖励申请表》(见附件);
(二)单位申请者的企业营业执照、企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个人申请者的本人户籍和身份证或者工作、居住所在地证明;
(三)国家、重庆市相关认定文件、通知书;
(四)经市、县科技主管部门批准认可的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知识产权证明,技术转让合同及费用支付凭证,新增销售收入和新增税收证明,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资金平衡表、收益表),项目使用经费决算证明等材料;
(五)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和结题验收报告;
(六)国家、重庆市支持的财政性科技资金划拨发票凭证;
(七)国家或重庆市相关颁奖文件、获奖证书、单项奖金分配表、奖金领取票据;
(八)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县促进科技创新奖励评审工作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其程序是:
(一)受理。检查材料的完整性,复印件的真实性,基本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返还无疑义的原件。
(二)初审。相关部门审查有疑义的原件(审查后全部返还),审计数据的准确性,排除本县重复性奖励,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核查,形成初审意见。
(三)公示。通过本县媒体公示初审结果,公示时间为15天。收集反馈意见,受理书面异议。
(四)核查。对于提供书面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文件,且具真实身份的异议,要及时进行核查。异议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评审;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
(五)评定。县促进科技创新奖励评审工作组提出获奖人选、奖励种类和奖励金额的意见,报县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县促进科技创新奖励由县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技创新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县促进科技创新奖励的,由县科委报县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县促进科技创新奖励的,由县科委报请其主管部门(单位)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告;情节严重者,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参与县促进科技创新奖励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各种认定的主体是国家或重庆市行政管理机关和权威机构。
第二十九条  县本级已经纳入认定管理、经费资助和评审奖励的项目,不属于本办法评审范围。
第三十条  璧山县其他优惠政策与本办法内容重复的,申报单位和个人只能选择其一,不可重复享受。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璧山县科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1998年12月3日县政府公布的《璧山县科学技术成果奖励办法》(璧府发〔1998〕9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