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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川区创新主体研发投入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1-12-0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金融人才政策》(南川府办发〔2021〕10号),支持和引导创新主体加大研发投入,开展研发活动,促进全社会研发投入稳定增长,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补助对象为建有研究开发项目经费统计台账、设置研究开发会计科目或研究开发辅助账且当年研发投入500万元以上的纳统企业、国家备案科研及技术服务机构和高等院校。
第三条  补助对象的研发投入按照国家统计认定的研发投入为依据,补助标准为2021年度按研发费用存量的1%、以后年度按增量的3%给予研发补助,每个单位当年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条  研发投入补助采取一次拨付的方式给予补助。
第五条  补助经费统筹用于单位的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活动支出。
第六条  区科技局每年集中开展一次研发投入补助,原则上10月开展补助申报。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一)通知。发布年度研发投入补助申报通知。
(二)申报。申请单位自愿填写研发投入补助申请表,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区科技局。
(三)审核。区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申报的研发投入以及是否符合补助条件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
(四)确定补助方案。根据审核结果确定研发投入拟补助方案。
(五)公示。将审定的研发投入拟补助名单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拨款。经公示无异议的,一次性拨付研发投入补助资金。
第七条  申报过程中存在伪造数据资料、提供虚假证明等行为的,取消政策享受资格,并纳入科研失信行为管理。
第八条  本细则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