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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川区科技成果转化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1-12-0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金融人才政策》(南川府办发〔2021〕10号),引导支持企业积极转化科技成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补助对象为引进或转化科技成果并实现产品化产业化的企业。
第三条  对引进或转化科技成果实现产品化产业化的企业,根据上年度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给予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四条  补助经费统筹用于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
第五条  申报条件。本细则中的科技成果转化分为将自有科技成果和购买科技成果进行转化两种形式,其中:将自有科技成果进行转化的企业申报需同时满足下列一、二项条件,购买科技成果进行转化的企业需同时满足下列三项条件。具体申报条件如下:
(一)成果持有证明。有转化科技成果的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农作物新品种证书、新药证书、临床实验批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知识产权证明,以及知识产权转移变更登记证明。
(二)成果转化收入证明。科技成果转化为新产品、新品种的,该科技成果上年度产业化产品化后产生的销售收入不低于600万元(以销售合同、发票等为依据);科技成果转化为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对内优化提质类的,提供节省成本证明;科技成果为检测等服务类的,其上年度的服务收入不低于200万元(以合同、发票等为依据)。
(三)成果交易证明。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并提供技术合同及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实际付款技术交易额不小于30万元,其中:采用货币方式交易的,需提供买方的银行付款凭证和卖方的正规发票,发票的品名须与项目合同一致;采用技术入股或者收入分成方式交易的,提供买、卖双方约定的股权分配文件(含股权价值证明)或者收入分成文件,项目的卖方股权收益或者收入分成总金额不低于30万元。
第六条  区科技局每年集中开展一次申报,原则上8月前开始申报,并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一)通知。区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面向全区企业公开征集。
(二)申报。企业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如实填报《科技成果转化补助申报表》(见附件),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三)审核。区科技局审核申报材料,并会同有关部门实地查看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综合评估科技成果先进性(占权重50%)、科技成果转化产生的经济效益(占权重50%)等情况,提出补助方案。
(四)公示。区科技局将审定后的补助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拨款。经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拨付补助资金。
第七条  申报过程中存在伪造数据资料、提供虚假证明等行为的,取消政策享受资格,并纳入科研失信行为管理。
第八条  本细则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