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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川区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1-12-0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金融人才政策》(南川府办发〔2021〕10号),支持产业核心技术攻关,推动产业技术创新,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科技计划项目坚持“目标导向、需求导向、产研合作、突出绩效”的原则,通过“专项申报”“揭榜挂帅”“赛马”等方式组织实施。
第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采取事前补助和验收结题补助相结合的方式,引导和支持企业、科研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展产业核心技术攻关。
第四条  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主体为注册和经营地址均在南川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机构或其他具有科研和科技服务能力的机构。
第五条  科技计划项目应符合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要,须聚焦重点行业产业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特色高效农业领域的技术创新。
第六条  每个项目支持额度为20-100万,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七条  区科技局原则上每年组织实施一批科技计划项目。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一)通知。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方向、申报条件、申报要求等内容。
(二)申报。申报单位填写南川区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申报书,加盖公章后报送至区科技局。
(三)评审。组织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审核意见和评审结果。
(四)遴选。根据评审意见和评审结果,提出年度科技计划项目拟支持方案。
(五)公示。将审定的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名单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立项。经公示无异议的,根据财政预算安排,下达科技计划项目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
(七)结题。项目实施期满后,组织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专家进行结题验收。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实施周期为3年的项目原则上应开展中期评估。
第九条  立项项目原则上首期拨付不超过50%的启动资金。实施周期为3年的项目,中期评估后原则上拨付不超过80%的项目经费。项目通过验收结题并在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进行成果登记后,拨付剩余补助资金。未通过验收或未完成成果登记的,不予拨付相应后补助经费。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切实履行项目管理主体责任,并建立和完善相应管理制度,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申报过程中存在伪造数据资料、提供虚假证明等行为的,取消政策享受资格,并纳入科研失信行为管理。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