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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川区创新平台运营绩效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1-12-0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金融人才政策》(南川府办发〔2021〕10号),加强创新平台创新能力建设,增强研发和服务能力,提升运营绩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补助对象是指运营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各级创新平台。
第三条  每年同一平台的运营绩效补助不超过30万元。
第四条  补助经费统筹用于创新平台的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活动支出。
第五条  每年集中组织一次运营绩效评价,原则上7月开展绩效评价,创新平台自愿申报。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一)通知。发布绩效评价通知,明确评价时限、评价指标等内容。
(二)申报。创新平台填写绩效评价申报书,同时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一并报送至区科技局。
(三)评价。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结合实地考察,形成审核意见和评价结果。
(四)遴选。根据申报材料和评价结果,提出拟运营绩效补助方案。
(五)公示。将审定的运营绩效补助名单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拨款。经公示无异议的,一次性拨付运营绩效补助资金。
第六条  申报过程中存在伪造数据资料、提供虚假证明等行为的,取消政策享受资格,并纳入科研失信行为管理。
第七条  本细则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