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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川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1-12-0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金融人才政策》(南川府办发〔2021〕10号),推进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提升创业孵化能力,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补助对象是指经科技部发文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和经重庆市科学技术局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第三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庆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补助。
第四条  原则上每年8月启动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补助申报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企业自愿申报。
第五条  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入孵企业的房租补助;
(二)公共技术、研发检测服务平台专业性仪器设备(含软件)购置;
(三)公共服务平台的运行费用支出、入孵企业使用公共服务平台所发生的费用补助;
(四)组织在孵企业开展技术培训、学术交流、项目推介路演等公共服务补助。
第六条  申请程序:
(一)通知。发布年度申报通知,面向社会公开征集。
(二)申报。申报单位填报《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补助申请表》(见附件),同时提供国家级、重庆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文件复印件。
(三)核查。审核申报材料,形成审核意见,提出拟补助名单。
(四)公示。公示拟补助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拨款。公示无异议,一次性拨付补助资金。
第七条  申报过程中存在伪造数据资料、提供虚假证明等行为的,取消政策享受资格,并纳入科研失信行为管理。
第八条  本细则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