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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川区新型研发机构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1-12-0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条  为大力培育引进新型研发机构,弥补我区创新资源尤其是高端研发资源不足的短板,推动高质量发展,依据《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金融人才政策》(南川府办发〔2021〕10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补助对象是指在南川区内注册成立并在南川实际运营,上一年度经国家科技部或重庆市科学技术局首次认定的新型高端研发机构,经重庆市科学技术局首次认定的初创型新型研发机构。
第三条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新型高端研发机构,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建设和设备采购补助;对首次认定的重庆市级新型高端研发机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建设和设备采购补助;对首次认定的重庆市级初创型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建设和设备采购补助。
第四条  申报补助的企业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五条  原则上每年5月启动新型研发机构补助申报工作。申报程序如下:
(一)区科技局面向社会发布申报通知。
(二)企业填报《新型研发机构补助申请表》(附件),同时按申请表逐项提供佐证材料。
(三)区科技局审核企业申报材料,核定补助企业及补助金额,提出补助方案,并经局党组审核后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一次性拨付补助资金。
第六条  申报过程中存在伪造数据资料、提供虚假证明等行为的,取消政策享受资格,并纳入科研失信行为管理。
第七条  本细则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