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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川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1-12-0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金融人才政策》(南川府办发〔2021〕10号),加快培育重庆市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补助对象是指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均在南川区1年以上,2021年7月19日起经科技部首次认定、复审认定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经重庆市科学技术局首次审核入库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系统的科技型企业。
第三条  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复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新入库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系统的科技型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补助经费统筹用于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支出。
第四条  原则上每年3月启动高新技术企业补助申报工作,5月启动科技型企业补助申报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企业自愿申报。
第五条  申请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首次认定、复审认定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
(二)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首次审核入库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系统的科技型企业;
(二)建有研发机构,科技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5%;
(三)R&D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重≥2%;
(四)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入库当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拥有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I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或Ⅱ类知识产权2项以上(不含商标);
2.上一年度申请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并完成研发费用备案;
3.拥有经认定登记的科技成果1项以上;
4.拥有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1项以上。
第六条  申请程序:
(一)通知。发布年度申报通知,面向社会公开征集。
(二)申报。企业填报《高新技术企业补助申请表》(附件1)、《重庆市科技型企业补助申请表》(附件2),同时按要求逐项提供佐证材料编印成册。
(三)核查。区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实地查看、审核申报材料,必要时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科技型企业进行核查,形成审核意见,提出拟补助方案。
(四)公示。公示拟补助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拨款。公示无异议,一次性拨付补助资金。
第七条  申报过程中存在伪造数据资料、提供虚假证明等行为的,取消政策享受资格,并纳入科研失信行为管理。
第八条  本细则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