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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促进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若干办法》的兑现通知

发布时间:2026-04-0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促进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若干办法资金申报指南

一、基本材料
1.厦门自贸片区促进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若干办法资金申请表(附件1)(法人签字、盖章);
2.信用承诺书(附件2)(法人签字、盖章);
3.企业在“信用中国”官网上查询的信用记录证明材料;
4.企业年度纳税证明(由税务部门开具)。
二、项目要求
(一)支持企业数字化改造提升
1.申报要求:
企业开展供应链数字化管理、智慧物流仓储、智慧港口、智慧监管等数字化、信息化提升的。
2.奖励标准:
A.给予年度数字化、信息化投入12%的补助;
B.已获得厦门市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补助的,在市级补助政策基础上给予智能化技术改造设备投入5%的奖励;
上述补助和奖励不可重复适用,单家企业、单个项目每年获得补助或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单个项目历年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3.申报材料:
(1)申请按照奖励标准A给予补助的提供:
①项目立项材料;
②由具备相关资质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数字化、信息化投入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分项列明用于数字化、信息化提升的硬件投入、服务器网络资源采购投入、软件开发工具投入等各项投入(不包括各级财政投入部分,人员投入、项目会议投入、项目差旅投入、专家费等不记入);
③项目数字化、信息化投入采购的软硬件设备清单、发票、收据及相关的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等(按设备清单明细表所列顺序排列,清单与发票、收据、转账凭证等须一一对应,并与专项审计报告审计项目一致,申报项目发生时间以付款时间来认定)。
(2)申请按照标准B给予奖励的提供:
获得厦门市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补助的申请材料复印件及获得补助的公示、批复等文件以及转账凭证复印件。
(二)鼓励数字化平台经济
1.申报条件:
企业建设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贸易数字化平台、数字供应链平台、智慧物流平台、网络货运平台等数字化综合服务平台。对软硬件设备投入达到200万元(含)以上(不包括各级财政投入部分),且年度服务用户数不低于20家的。
2.奖励标准:
按照平台软硬件设备投入的15%予以补助,单家企业、单个平台每年获得补助或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单个平台历年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3.申报材料:
(1)项目立项材料;
(2)由具备相关资质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分项列明项目软硬件设备投入(不包括各级财政投入部分);
(3)项目研发投入采购的软硬件设备清单、发票、收据及相关的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按设备清单明细表所列顺序排列,清单与发票、收据、转账凭证一一对应,并与专项审计报告审计项目一致,申报项目发生时间以付款时间来认定);
(4)平台20家以上(含)用户的服务合同、平台运营情况证明材料(如相关收入证明和银行流水等)。
(三)鼓励企业建设数字化领域示范项目
1.申报条件:
企业参加国家、省、市级供应链、人工智能等数字化创新应用相关案例、应用场景评选的。
2.奖励标准:
对获评国家、省、市级数字应用典型案例、应用场景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项目获得国家、省、市级奖项的,可申请差额奖励,单家企业每年累计获得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申报材料:
获得国家、省、市级认定的数字应用典型案例、应用场景的申报材料复印件及获得奖项的政府部门公示、通知等证明材料。
(四)支持企业供应链融资
1.申报条件:
供应链企业规范、创新开展供应链业务,争取持牌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认可的类金融机构授信、融资支持。对开展人民币应收账款质押、货物(仓单)质押贷款供应链金融业务的企业。
2.奖励标准:
按贷款金额给予借款人1%年化利率贴息,单家企业每年贴息不超过100万元。
3.申报材料:
申请对人民币应收账款质押、货物(仓单)质押贷款供应链金融业务的,需提供补贴申请表、借款合同及质押合同复印件、入账凭证及付息凭证复印件;申请货物(仓单)质押融资的,需在上述材料基础上补充提供仓储监管合同复印件、仓储监管费用凭证及发票复印件。
(五)营造供应链行业发展氛围
1.申报条件:
对企业和院校进行产学研结合的,协会、高校、专业机构设立供应链专家智库,举办供应链年会、行业论坛、沙龙、圆桌会议、公共培训、展会等供应链活动的。
2.奖励标准:
对事先向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备案举办的活动,按实际支出给予20%的补贴,单次活动补贴不高于100万。
3.申报材料:
补贴申请表、活动报备表、活动通知及方案、参会人员签到材料、活动照片(照片需能够体现活动主题)、媒体报道等证明材料,场地及设备租赁合同或协议及费用发票复印件、银行汇款证明复印件,委托第三方承办的活动还需提供委托合同或协议(须列出费用明细)。
(六)支持制定供应链管理及数字经济标准
1.申报条件:
作为前五名起草单位参与制定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数字技术标准、供应链管理标准以及跨境电商合规化管理标准的企业。
2.奖励标准:
(1)按照国际、国家、行业和团体标准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同一标准获得多个级别评审的,可申请差额奖励;同一标准多家单位共同参与的,平均分配该奖励。
(2)已获得厦门市市级制定标准奖励的,可叠加适用本条措施。
3.申报材料:
经国际、国家或行业和团体标准标准化工作主管机构正式颁发的标准文本复印件及前五名起草单位证明材料。
(七)支持引进培养供应链人才
1.申报条件:
对获得当年或上一年度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SCMP、APICS CPIM、CSCP、CLTD、SCOR、ISM CPSM等任一种认证的供应链人才。
2.奖励标准:
给予1万元/人·证的一次性奖励。
3.申报材料:
(1)申请人需提供相应证书复印件,申请日期前半年社保缴交记录及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
(2)可由所在企业统一提交或个人自主提交申报材料,奖励发放至个人账户。
(八)打造供应链示范创新园区
1.申报条件:
对事先向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备案且运营时间一年以上的供应链示范创新园区,按综合贡献进行评分给予运营补贴。
表1:供应链示范创新园区综合贡献评分表

评价维度

指标

指标解释

规模

30

规模贡献

入驻供应链相关企业(新注册、厦门域外迁入或招商系统入库企业)达到20家,园区运营面积达到8000㎡(社保缴纳人数达80人)的,得20分,申报年度每新增1家企业或运营面积每多1000㎡(社保缴纳人数同步每增至少10人)的,加1分。上述合计封顶30分。

成长

35

经营贡献

园区及其入驻企业申报年度纳统营业额达50亿元的,得20分;每多1亿元加0.5分,封顶35分。

投资

20

投资贡献

园区及入驻企业申报年度合计投资强度达5亿元的,得15分,投资强度每新增1亿元加1分,封顶20

运营创新

15

运营贡献

申报年度新引进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的供应链企业或供应链创新型企业达5家(供应链创新型企业不少于1家)的,得5分;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的供应链企业每多引进1家加1分,供应链创新型企业每多引进1家加2分。封顶15分。


运营贡献指标中供应链创新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1)国家、厦门市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或试点的企业;
(2)建设供应链数字化第三方服务平台,平台交易规模近三年累计5亿元以上;
(3)建设企业供应链数字化平台,服务企业内部业务,平台营收近三年累计5000万元以上。
2.奖励标准:
综合贡献评分各维度均达到计分基准前提条件下,按照得分给予不同奖励:总分在60分(含)-70分的园区运营主体年度运营服务奖励400万元;总分在70分(含)-80分的园区运营主体年度运营服务奖励450万元;总分在80分(含)-90分的园区运营主体年度运营服务奖励500万元;总分在90分(含)-100分的园区运营主体年度运营服务奖励550万元;总分达到100分封顶的园区运营主体年度运营服务奖励600万元。
此条补贴及奖励由自贸委与园区所在行政区各按50%承担。
3.申报材料:
(1)规模贡献证明:园区载体合同、园区规划图,入驻企业清单、入驻企业简介、企业入驻合同、年度职工社保缴交凭证;
(2)经营贡献证明:园区及入驻企业年度纳统证明;
(3)投资贡献证明:园区及入驻企业到资证明;
(4)运营贡献证明:
①入驻企业年度销售额证明材料;
②供应链创新型企业证明材料(需至少满足以下一项):
a.入选国家、厦门市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或试点的企业的证明材料;
b.供应链数字化第三方服务平台介绍(平台交易规模近三年累计5亿元以上),平台交易规模佐证,如平台数据报表、平台运营情况截图等(盖章),自贸委进行现场核查;
c.企业供应链数字化平台介绍(平台营收近三年累计5000万元以上),平台营收规模佐证,如平台数据报表、平台运营情况截图等(盖章),自贸委进行现场核查。
(九)跨境电商园区综合贡献奖励
1.申报条件:
对事先向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备案且运营时间一年以上的跨境电商园区,根据园区实际经营贡献及产业带动作用,按综合贡献进行评分给予运营补贴。
表2:跨境电商园区综合贡献评分表

评价维度

指标

指标解释

规模

45

规模贡献

园区入驻跨境电商相关企业(新注册、厦门域外迁入或招商系统入库企业)达到20家的,得20分;申报年度每新增2家企业得0.5分,封顶30分。

园区运营面积3000㎡以上(社保缴纳人数达30人)得10分,申报年度面积每增加1000㎡(社保缴纳人数同步每增至少10人)计1分,此封顶15分。

成长

40

经营贡献

园区及其入驻企业年度通过厦门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申报的进出口额达到10亿元的,得25分,每增加5000万元计0.5分,其中对台进出口额计分系数按1.1计算,封顶40分。

运营

15

运营贡献

申报年度新引进年销售额超过2000万元的商贸企业达5家的,得5分;引进或培育对台进出口额超过700万元卖家每1家加2分,封顶15分。


2.奖励标准:
综合贡献评分各维度均达到计分基准前提条件下,按照得分给予不同奖励:总分在60分(含)-75分的园区运营主体给予年度运营奖励150万元;总分达到75分(含)-90分的园区运营主体给予年度运营奖励200万元;总分达到90分(含)以上的园区运营主体给予年度运营奖励250万元。
此条补贴及奖励由自贸委与园区所在行政区各按50%承担。
3.申报材料:
(1)规模贡献证明:园区载体合同、园区规划图,入驻企业清单、入驻企业简介、企业入驻合同、年度职工社保缴交凭证;
(2)经营贡献证明:园区及入驻企业年度通过厦门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申报的进出口数据佐证,如申请对台进出口奖励的需体现进出口目的地(需由企业与厦门电子口岸有限公司分别盖章);
(3)运营贡献证明:
①年度新引进的销售额超过2000万元的商贸企业清单及其销售额佐证材料(需由园区及所引进企业分别盖章);
②年度新引进或培育的对台进出口额超过700万元跨境电商卖家清单及其通过厦门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申报的对台进出口数据佐证(需由企业与厦门电子口岸有限公司分别盖章)。
(十)跨境电商园区生态建设奖励
1.申报条件:
对事先向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备案且运营时间一年以上的跨境电商园区,根据园区实际经营贡献及产业带动作用,按生态建设进行评分给予运营补贴。
表3:跨境电商园区生态建设评分表

评价维度

指标

指标解释

规模

50

生态培育贡献

园区运营方及园区企业申报年度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上申报的厦门市服务外包合同执行金额合计达8亿元的,得30分;每增加5000万元计1分,封顶50分。

生态建设

40

生态建设贡献

园区运营方及园区企业申报年度举办跨境电商活动达200场且其中在厦门市举跨境电商活动达到30场的,得基准分25分;在厦每多1场活动得3分,封顶40分。

生态服务

10

生态服务贡献

园区运营方及园区企业申报年度为厦门企业培训跨境电商专业人才数(发放证书)达到50名的得基准分5分;每多5名得0.5分,封顶10分。


2.奖励标准:
生态建设评分各维度均达到计分基准的前提条件下,按照得分给予不同奖励:总分达到60分(含)-75分的园区运营主体给予年度运营奖励120万元;总分达到75分(含)-90分的园区运营主体给予年度运营奖励160万元;总分达到90分(含)以上的园区运营主体给予年度运营奖励200万元。
此条补贴及奖励由自贸委与园区所在行政区各按50%承担。
3.申报材料:
(1)园区基本材料:园区载体合同、园区规划图,入驻企业清单、入驻企业简介、企业入驻合同;
(2)生态培育贡献证明:园区运营方及园区入驻企业年度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上申报的厦门市服务外包合同执行金额佐证材料;
(3)生态建设贡献证明:园区运营方及园区入驻企业年度举办跨境电商活动清单(含加盖公章的活动名称、举办方、举办时间、举办地点、活动规模、活动简介),活动通知、媒体宣传、现场照片、签到表(可提供电子档);
(4)生态服务贡献证明:参加园区运营方及园区企业的跨境电商培训且获得证书的跨境电商专业人才清单(含人才姓名、所供职企业、联系方式,证书名称、培训时间、获得证书时间等),人才证书复印件。
(十一)监管场所扶持
1.申报条件:
跨境电商进出口(海关监管代码9610,9710,9810)年申报重量达到一定标准的跨境电商监管中心运营方。
2.奖励标准:
跨境电商进出口(海关监管代码9610,9710,9810)年申报重量达到1.3万吨以上的,给予250万元的达量奖励,每超过3000吨给予50万元的超量奖励。本项扶持每年设置资金池4000万元,若实际扶持资金超预算,则扶持力度同比例下调。
此条补贴及奖励由厦门自贸片区与企业地方经济贡献所在行政区共同兑现,兑现比例按自贸片区62.5%,所在行政区37.5%承担。
3.申报材料:
(1)业务量补贴明细(需提供通过厦门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申报的对台进出口数据佐证,企业与厦门电子口岸有限公司需分别盖章);
(2)业务量情况说明(需由监管场所运营企业与厦门电子口岸有限公司分别盖章)。
三、申报注意事项
(一)本办法所指的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须通过厦门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申报且货物经由厦门口岸实际进出境方可纳入扶持申请范围。
(二)本办法实行年度资金总控,由厦门自贸片区与企业地方经济贡献所在区按财政分成比例承担。所涉及的扶持政策,除特别说明外,与市、区其他政策重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兑现。同一园区不可重复申请第八、九、十条奖励。
(三)已享受上述扶持政策的企业被发现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取消享受扶持政策资格,按规定收回已兑现的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四)本指南由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四、受理时间

2026年4月13日至2026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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