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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开展《支持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的若干措施》兑现工作

发布时间:2025-07-0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各相关单位:
根据《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支持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厦自贸委规〔2024〕6号,附件1),我委组织开展该措施兑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具体申报对象及申报材料详见《支持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的若干措施》申报要求(附件2)。
二、受理时间
本通知发布之日至2025年7月31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三、申报流程
请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在申报时间内按申报要求准备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一份(使用抽杆夹或凤尾夹装好,不用胶装),递交至厦门市湖里区象屿路89号国际航运中心A栋501(收件人:政策法规局0592-5632286),邮寄以邮戳寄出日期为准。
四、审核兑现
本措施第1、2、5、7条由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共同负责审核;其余条款由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单独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结果将在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官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拨付奖补资金。
 

附件:   

1.支持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的若干措施(厦自贸委规〔2024〕6号)

2.支持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的若干措施申报要求
                      
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
政策法规局(知识产权局)
2025年7月7日


《支持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的若干措施》申报要求
 一、服务机构奖励
条款内容:1.支持引入国外知识产权高端服务机构。对于入驻集聚区的国外知识产权高端服务机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并取得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许可,实际运营满一年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一)申报对象
在集聚区内实际运营满一年的国外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二)申报条件
1.被引进的国外机构属于在国外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且机构成立5年以上,拥有知识产权专业工作人员50人以上;
2.被引进机构的国外机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取得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许可;
3.被引进的国外机构上年度具有知识产权运营、专利复审等业务成功案例10项以上;或上年度代理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结案数量达20件以上;或至少为2家世界500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服务;     
4.在集聚区实际运营满一年,拥有稳定工作团队,且有为厦门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服务的案例,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较强的知识产权服务出口能力。
(三)申请材料
1.支持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的若干措施补助申请表;
2.人员情况汇总表;
3.从业人员劳动合同、厦门社保缴费证明材料;
4.专业执业资格从业人员相关资格证复印件;
5.办公用房租赁合同和租金发票复印件;
6.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相关材料;
7.被引进机构上年度知识产权业务情况总结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运营合同、诉讼判决文书、调解文书、无效复审决定、知识产权服务合同;
8.上年度常驻集聚区团队为厦门市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服务且经营状况良好的相关材料。
(四)注意事项
上述相关重要材料如为其他国家或地区文字应当提供对应翻译文件。
条款内容:2.入驻集聚区的国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实际运营满一年的,入选国家级行业协会评定的全国性行业优秀榜单,给予总部服务机构一次性50万元奖励,给予分支服务机构一次性20万元奖励。
(一)申报对象
在集聚区内实际运营满一年的国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二)申报条件
1.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或具有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代理执业许可证的专利代理机构;
2.入选中华商标代理协会发布的《中国商标代理机构600强中》5A级代理机构;入选国家知识产权局全国专利代理信息公示平台A+信用评级的代理机构;
4.若涉及新榜单或其他情况,自贸委拥有最终解释权。
(三)申请材料
1.支持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的若干措施补助申请表;
2.设立证明材料;
3.办公用房租赁合同和租金发票复印件;
4.入选榜单证明材料。
    条款内容:3.鼓励集聚区内商事主体做大做强。对一个自然年度内,实际到资50万元(含),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万、1000万、2000万元以上,且知识产权服务收入占营业总收入50%以上,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封顶20万元。已享受该项政策的商事主体,在政策有效期内达到更高一级奖励标准时,给予差额部分奖励。
(一)申报对象
在集聚区内实际运营满一年,从事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以及与之有关活动的商事主体(含服务机构)。
(二)申报条件
在集聚区内实际运营满一年,知识产权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50%以上,实际到资达到50万元(含)。
(三)申请材料
1.支持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的若干措施补助申请表;
2.设立证明材料;
3.办公用房租赁合同和租金发票复印件;
4.由具备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5.2024年度知识产权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50%(含)以上的专项审计报告;
    6.在政策有效期内达到更高一级奖励标准,领取差额部分奖励的,需提供上次领取奖励的相关收款凭证等证明材料。
二、人才激励政策
条款内容:4.培养知识产权管理类人才。对入驻集聚区服务机构近一年内从厦门市外新引进或培育出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的,申请本奖励时仍在职的,分别给予服务机构一次性1万元、2万元引才育才奖励,按照《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激励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厦自贸委规〔2024〕1号)执行。
本条政策兑现相关要求及时间,按《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激励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厦自贸委规〔2024〕1号)执行。
条款内容:5.鼓励台湾专利代理师执业。入驻集聚区专利代理机构引进台湾专利代理师后,且该台湾专利代理师在所在机构连续服务一年以上,申请本项规定奖励时仍在职的,在大陆工作时间满183天,对所在机构按每人一次性5万元标准给予奖励;专利代理机构吸纳台湾专利代理师为机构合伙人或股东,对该机构按一次性5万元标准给予奖励。每名台湾专利代理师不可重复入职不同机构享受奖励。
(一)申报对象
在集聚区内实际运营的专利代理机构。
(二)申报条件
1.具有专利代理执业许可证的专利代理机构;
2.引入台湾专利代理师,且该台湾专利代理师在所在机构连续服务一年以上,申请本项规定奖励时仍在职的,在大陆工作时间满183天。
(三)申请材料
1.支持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的若干措施补助申请表;
2.设立证明材料;
3.办公用房租赁合同和租金发票复印件;
4.台湾专利代理师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5.台湾专利代理师大陆工作时间满183天相关证明材料。
三、办公用房补助
条款内容:6.在本措施有效期内,实际到资50万元(含)、拥有4人及以上稳定专业团队的知识产权商事主体在集聚区内生产经营且租赁、自用办公场所,经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核实后,按照“先交后补”的方式给予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租金补助(若租赁场所实际租金低于补助标准,按照实际租金给予补助),原则上人均补助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5万元。享受补助期间,其相应的办公用房不得转租、分租、转借或改变用途。
(一)申报对象
在集聚区内实际运营,从事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以及与之有关活动的商事主体(含服务机构)等,平均具有4人以上稳定专业团队。
(二)申报条件
在集聚区内实际运营,知识产权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50%以上,平均具有4人以上稳定专业团队,且拥有专业职称或执业资格人数不少于2名,人数以在厦签订劳动合同并缴交社保为准,实际到资达到50万元(含)。
(三)申请材料
1.支持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的若干措施补助申请表;
2.设立证明材料;
3.办公用房租赁合同和租金发票复印件;
4.由具备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5.2024年度知识产权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50%(含)以上的专项审计报告;
6.人员情况汇总表;
7.从业人员劳动合同、厦门社保缴费证明材料;
8.专业执业资格从业人员相关资格证复印件。
(四)注意事项
1.享受补助期间,其相应的办公用房不得转租、分租、转借或改变用途;
2.提交申报时需仍在集聚区内实际运营。若政策有效期内,入驻不满一年,则根据实际入驻时长按比例给予补助,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每月以30天计算)。
四、海外维权资助
条款内容:7.对集聚区内商事主体涉及专利、商标、版权、地理标志侵权纠纷案件在境外维权成功的,按每个案件的实际发生费用(公证费、证据保全费、无效宣告受理费、诉讼费、翻译费、律师费等)给予50%的维权资助,最高资助20万元,其中律师费最高6万元;同一商事主体每年资助总金额最高100万元。如果涉案专利、商标、版权、地理标志已经获得知识产权保险赔付的,则不再予以资助。
(一)申报对象
在集聚区内实际运营的商事主体,有侵权纠纷案件结案且未再次提起诉讼请求以及未获得过资助的。
(二)申报条件
1.在集聚区内实际运营,有专利、商标、版权、地理标志侵权纠纷案件在境外诉讼胜诉(不含撤诉),且相关判决文书没有载明申请人构成侵权的;
2.判决文书生效日期在政策有效期内的。
(三)申请材料
1.支持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的若干措施补助申请表;
2.设立证明材料;
3.专利、商标、版权、地理标志证书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4.胜诉判决书;
5.相关维权资料,含:证据材料清单目录;与案件相关的委托代理合同;生效的行政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复印件;支出的费用清单、票据复印件(仅含公证费、证据保全费、无效宣告受理费、诉讼费、翻译费、律师费)等。
(四)注意事项
上述相关重要材料如为其他国家或地区文字应当提供对应翻译文件。
五、举办活动补贴
条款内容:8.提升知识产权交流水平。支持商事主体举办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知识产权活动,参加人数100人(含)以上,经事前申请并获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同意的,按照项目实际支出的场地及设备租赁、宣传报道等费用的50%予以补助,单场活动补助上限是20万元,每家承办活动的商事主体每年可获得补助的场次最高不超过2场。
(一)申报对象
在集聚区内实际运营,从事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以及与之有关活动的商事主体(含服务机构)。
(二)申报条件
1.在集聚区内实际运营,知识产权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50%以上;
2.活动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或成效显著的,且事前已向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报备的。
(三)申请材料
1.支持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的若干措施补助申请表;
2.设立证明材料;
3.办公用房租赁合同和租金发票复印件;
4.2024年度知识产权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50%(含)以上的专项审计报告;
5.活动方案、现场图片及相关宣传报道资料,相关报道内容需提及厦门自贸委或厦门自贸片区;
6.活动实际支出的场地及设备租赁、宣传报道等费用明细及发票;
    7.活动备案及成效总结材料。
六、宣传报道奖励   
条款内容:9.为进一步扩大集聚区的影响力和知名度,鼓励在主流媒体开展与集聚区相关的宣传推广活动。对于自行在重点央媒刊物刊播稿件的,每条奖励5000元;在中央主要综合媒体刊播稿件的,每条奖励2000元。每家商事主体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
(一)申报对象
在集聚区内实际运营,从事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以及与之有关活动的商事主体(含服务机构)。
(二)申报条件
1.在集聚区内实际运营,知识产权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50%以上;
2.有自行在重点央媒刊物(包括人民日报、新华社内参、新闻联播、求是杂志)和中央主要综合媒体(包括人民日报社、新华社、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求是杂志社、解放军报社、光明日报社、经济日报社、中国日报社)刊播正面宣传稿件或为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提供报道素材的。由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等统筹安排采访、供稿的不予奖励;
(三)申请材料
1.支持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的若干措施补助申请表;
2.设立证明材料;
3.办公用房租赁合同和租金发票复印件;
4.相关稿件、报道的截图、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七、注意事项
1.所有申报材料需保证真实合法,提交的复印件、申请表、文字证明等材料需加盖公章。
2.本措施若与厦门市、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其他扶持政策有重复交叉的,申请主体可按“就高不重复”原则选择适用。
3.本措施第1、2、5、7条由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共同负责审核;其余条款由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单独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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