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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支持海丝中央法务区自贸先行区建设的若干措施(2024-2027)

发布时间:2024-04-1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厦自贸委规〔2024〕5号
各有关单位:
《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支持海丝中央法务区自贸先行区建设的若干措施(2024-2027)》已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予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厦自贸委规〔2021〕4号”于2024年4月23日到期。
                      
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
2024年4月12日
(主动公开) 
 
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支持海丝中央法务区自贸先行区建设的若干措施(2024-2027)
为发挥自贸试验区“引进来”“走出去”桥头堡作用,持续推进海丝中央法务区自贸先行区建设,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打造涉外法律服务高地,服务厦门打造新发展格局节点城市,结合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以下简称“厦门片区”)及自贸先行区建设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扶持措施
(一)机构落户奖励
1.鼓励入选国际著名组织和行业协会发布的榜单、荣誉称号,或入选国家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评定的全国性行业优秀榜单、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的法律服务机构入驻厦门片区开展法律服务,最高可申请一次性专项奖励100万元。       
2.鼓励入选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评定的全省性行业优秀榜单、获得省级荣誉称号的法律服务机构入驻厦门片区开展法律服务,可以申请一次性专项奖励20万元。
3.对在厦门片区设立的、与台港澳地区法律服务机构开展联合经营的法律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专项奖励10万元。
4.鼓励境外及台港澳法律服务机构入驻厦门片区开展法律服务,给予一次性专项奖励10万元。
5.鼓励律所、公证、司法鉴定、国际商事仲裁等法律服务机构及其关联产业机构入驻厦门片区开展法律服务,拥有专业执业资格从业人员超过5人并开展实质运营的,可以申请10万元的一次性专项奖励。
(二)人才激励政策
6.对法律服务机构及其关联产业机构中的高层管理人员和法律专业人才,其年度薪酬个人所得税达到5万元(含)以上的,按其年度薪酬缴纳税收厦门片区留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领取奖励时,须是其申领时所在机构中的在职员工。
7.为推动人才引进,对入驻海丝国际法商融合服务基地的法务、泛法务机构,可参照《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有关条件,将其聘用的骨干人员纳入人才公寓补贴政策范围。
8.对在厦门片区设立或者总部在厦门且在厦门片区设有分所并实际经营的大陆律师事务所的台港澳籍律师(包括执业律师和实习律师)实行律师执业会员及律师执业责任保险补贴,律师执业会员补贴额度为每家律所每个台港澳执业律师的每年执业会员费最高的100%,律师执业责任保险补贴额度为每家律所每年执业责任保险费额的100%,其中每家律所每年律师执业会员费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每家律所每年律师执业责任保险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三)办公用房补助
9.对2024年4月起新入驻厦门片区生产经营且实际到资达到100万元(含)、拥有专业执业资格从业人员超过5人的法务、泛法务机构,根据其在海丝中央法务区自贸先行区内租赁的、服务海丝中央法务区自贸先行区建设的自用办公场所面积,在本措施有效期内,给予每月每平方米40元的场所租金补助(若租赁场所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按照实际租金给予补助),每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享受补助期间,以上机构其相应的办公用房不得转租、分租、转借或改变用途。
10.对在厦门片区实际运营的非营利性服务机构,入驻海丝国际法商融合服务基地开展服务运作的,对其租赁的自用办公场所,按照其场所租金最高100%的比例及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50平方米的条件给予扶持,每年度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6万元。享受补助期间,其相应的办公用房不得转租、分租、转借或改变用途。
(四)机构运营奖励
11.鼓励厦门片区法律服务机构及其关联产业机构参与涉外法律事务。对主导国际行业标准制定并发布、参与国际条约制定或修改等涉外法律服务事项并作出重要贡献,挽回或获得重大权益,产生重大境内外影响的机构,经自贸委核实后,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专项奖励。在金砖国家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及其他国际仲裁机构,取得商事纠纷案件的胜诉裁判,每个项目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每家机构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12.支持临时仲裁规则应用与涉外仲裁业务发展。鼓励临时仲裁规则在涉外商事海事争议解决的推广应用,厦门片区仲裁机构在片区内为争议有关当事方提供临时仲裁服务,按照当事方实际支出服务费用最高40%的比例,最高给予20万元奖励;对片区仲裁机构在片区内开展的涉外仲裁业务,按照实际产生仲裁费用最高40%的比例,予以每件最高5万元的奖励,每家机构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3.推动境外经贸服务机构、法律服务机构、海外华人华侨社团、商协会等海外机构与海丝国际法商融合服务基地合作设立服务基地海外服务站,扩展服务基地涉外服务面、扩大服务国际影响力。对海外服务站每年度实质开展服务合作5件以上的,每年最高给予专项补助10万元。
14.厦门片区法务、泛法务机构在厦门市召开与厦门片区相关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国际化法律服务等主题会议或论坛,且在境内外具有较强影响力、参加人数100人(含)以上,经事前申请并获自贸委同意的,按照项目实际支出的场地及设备租赁、宣传报道等费用的50%予以补助,单场活动补助上限是20万元,每家承办活动的法律服务机构每年可获得补助的场次最高不超过2场。
15.鼓励厦门片区法律服务机构搭建面向法律服务行业和公众的,融合法律科技创新的专业服务平台。平台获得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表彰或全省推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国家级行业主管部门表彰或全国推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同一机构不得重复申领本项奖励。已获省级表彰或推广奖励的,如再获得全国性表彰或推广,可申领差额部分的奖励。
16.厦门片区法律服务机构及其关联产业机构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5000万元、3000万元、2000万元的,可以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二、其他事项
17.扶持对象:2021年4月1日起入驻厦门片区实际运营的法务、泛法务机构,以及非营利性服务机构。法务机构是指律所、公证、司法鉴定、商事调解、商事仲裁等法律服务机构及其关联产业机构,不包括司法行政机关;泛法务机构是指法律服务业务、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业务收入需占机构年度总业务收入50%以上的知识产权、会计、税务、资产评估、金融、保险、基金专业类服务机构。
18.扶持对象须满足截至申请之日2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3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行业处罚的条件。自申请之日起,在本措施有效期内,如申请主体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受到行政处罚、行业处罚的,则一律不予扶持;已兑现本措施相关奖励和补贴的,应追缴相应款项。扶持对象如采用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扶持资格,追缴所有已获得的扶持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19.本措施是在厦门片区已到期扶持政策(厦自贸委规〔2021〕4号文)基础上,对相应政策的补充及延续,有效期自2024年4月24日至2027年4月23日。本措施若与厦门市、厦门片区其他扶持政策有重复交叉的,申请主体机构可按“就高不重复”原则选择适用。
本措施有效期内,可根据国家、省、市、厦门片区有关政策及改革趋势,调整优惠政策的奖励范围、对象和标准。本措施由自贸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