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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促进供应链创新发展若干办法》2023年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2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促进供应链创新发展若干办法》(厦自贸委规〔2023〕1号)、《关于修订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促进供应链创新发展若干办法的通知》(厦自贸委规〔2023〕6号),现将2023年厦门自贸片区促进供应链创新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
1.支持企业数字化改造提升
2.鼓励发展数字化平台经济
3.鼓励建设数字化创新实验室
4.支持企业供应链融资
5.给予数字化重点项目贷款贴息
6.培育供应链核心企业
7.支持引进培养供应链人才
8.营造供应链行业发展氛围
9.支持制定供应链管理及数字经济标准
二、业务受理
1.申报期限
2024年3月25日至2024年4月24日。
2.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就职员工,根据《2023年厦门自贸片区促进供应链创新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提交申报材料,由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数字化促进局)负责收集有关申报材料,交第三方机构初审,经济发展局(数字化促进局)复审,对必要项目组织专家评审,财政金融局确认无误后拨付。

附件: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促进供应链创新发展若干办法2023年资金申报指南
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数字化促进局)
2024年3月21日  



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促进供应链创新发展若干办法2023年资金申报指南
根据《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促进供应链创新发展若干办法》(厦自贸委规〔2023〕1号)、《关于修订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促进供应链创新发展若干办法的通知》(厦自贸委规〔2023〕6号),现开展2023年厦门自贸片区促进供应链创新发展资金申报工作。
申报时间:2024年3月21日至2024年4月20日,请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就职员工抓紧时间申报!
一、基本材料
1.2023年厦门自贸片区促进供应链创新发展资金申请表(附件1);
2.信用承诺书(附件2)。
二、项目要求
(一)支持企业数字化改造提升
1.申报要求:
企业开展供应链数字化管理、智慧物流仓储、智慧港口、智慧监管等数字化、信息化提升的。
2.奖励标准:
A.给予2023年度数字化、信息化投入12%的补助;
B.已获得厦门市对2023年开展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补助的,在市级补助政策基础上给予2023年智能化技术改造设备投入5%的奖励;
上述A和B补助或奖励不可重复适用,单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申报材料:
(1)申请按照奖励标准A给予补助的提供:
①项目立项材料;
②由具备相关资质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3年数字化、信息化投入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分项列明用于数字化、信息化提升的硬件投入、服务器网络资源采购投入、软件开发工具投入等各项投入(不包括各级财政投入部分,人员投入、项目会议投入、项目差旅投入、专家费等不记入);
③项目数字化、信息化投入采购的软硬件设备清单、发票、收据及相关的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等(按设备清单明细表所列顺序排列,清单与发票、收据、转账凭证等须一一对应,并与专项审计报告审计项目一致);
④2023年度纳税证明(由税务部门开具)。
(2)申请按照标准B给予奖励的提供:
①获得厦门市对2023年开展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补助的申请材料复印件及获得补助的公示、批复等文件以及转账凭证复印件等;
②2023年度纳税证明(由税务部门开具)。
(3)除了按以上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厦门自贸委经济发展局组织专家小组对企业数字化改造提升项目进行评审。
(二)鼓励发展数字化平台经济
1.申报条件:
企业建设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贸易数字化平台、数字供应链平台、智慧物流平台、网络货运平台等数字化综合服务平台。对软硬件设备投入达到200万元(含)以上(不包括各级财政投入部分),且年度服务用户数不低于20家的。
2.奖励标准:
按照平台软硬件设备投入的30%予以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有效提升行业上下游企业在供应链各节点上的协同效率、平台交易规模达到100亿元以上且效果突出的,根据行业特性、交易规模、带动效应、经济贡献等给予相应政策支持。
3.申报材料:
(1)项目立项材料;
(2)由具备相关资质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分项列明2023年项目软硬件设备投入(不包括各级财政投入部分);
(3)项目研发投入采购的软硬件设备清单、发票、收据及相关的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按设备清单明细标所列顺序排列,清单与发票、收据、转账凭证一一对应,并与专项审计报告审计项目一致);
(4)2023年平台20家以上(含)用户的服务合同、平台运营情况证明材料(如相关收入证明和银行流水等);
(5)2023年度纳税证明(由税务部门开具)。
(6)除了按以上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厦门自贸委经济发展局组织专家小组对企业数字化平台进行评审。
(三)鼓励建设数字化创新实验室
1.申报条件:
鼓励各供应链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加快供应链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鼓励企业应用5G、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建设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实验室的。
2.奖励标准:
经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评审合格的,给予投入金额50%的一次性奖励,单家不超过50万元。
3.申报材料:
(1)项目立项材料;
(2)2023年获得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评审合格认定材料;
(3)由具备相关资质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分项列明2023年用于该项目数字化、信息化提升的硬件投入、服务器网络等资源采购投入、软件开发工具投入等各项投入(不包括各级财政投入部分,人员投入、项目会议投入、项目差旅投入、专家费等不记入);
(4)项目数字化、信息化投入采购的软硬件设备清单、发票、收据及相关的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等(按设备清单明细表所列顺序排列,清单与发票、收据、转账凭证等须一一对应,并与专项审计报告审计项目一致);
(5)2023年度纳税证明(由税务部门开具)。
(四)支持企业供应链融资
1.申报条件:
鼓励厦门自贸片区内供应链企业规范、创新开展供应链业务,争取持牌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认可的类金融机构授信、融资支持。对厦门自贸片区内企业的人民币应收账款质押、货物(仓单)质押贷款供应链金融业务的。
2.奖励标准:
按贷款金额给予借款人1%年化利率贴息,单家企业每年贴息不超过100万元。对于以货物(仓单)质押融资(含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的,再按实际融资金额给予借款人年化0.5%的货物监管和仓储费用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借款人每年实际支付的货物监管和仓储费用之和,每家企业每年补贴金额最高20万元。
3.申报材料:
(1)申请对人民币应收账款质押、货物(仓单)质押贷款供应链金融业务的,需提供补贴申请表、借款合同及质押合同复印件、入账凭证及付息凭证复印件;申请货物(仓单)质押融资的,需在上述材料基础上补充提供仓储监管合同复印件、仓储监管费用凭证及发票复印件;
(2)2023年度纳税证明(由税务部门开具)。
(五)数字化重点项目贷款贴息
1.申报条件:
被政府部门列入国家、省、市、厦门片区数字化建设重点项目,2023年企业已完成立项且获得银行贷款,贷款用于该项目建设的。
2.奖励标准:
对2023年企业通过贷款支付的利息给予贷款贴息,贴息利率根据项目合同贷款年限,按2023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确定,贴息比例分别按照国家、省、市厦门片区四个级别给予90%、80%、70%、50%的支持,单家企业每年贴息不超过100万元。
3.申报材料:
(1)项目立项材料;
(2)企业获得国家、省、市、厦门片区相关政府部门认定的数字化建设重点项目证明材料;
(3)银行贷款合同等获得贷款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存在银行贴息等合同未体现的情况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4)企业2023年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流水明细等凭证复印件;
(5)贷款用于项目建设的佐证材料,如项目贷款合同、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专审报告(含项目进展情况、项目投入等)、流水支付凭证等;
(6)2023年度纳税证明(由税务部门开具)
(六)培育供应链核心企业
1.申报条件:
企业在厦门自贸片区入选厦门市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企业、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企业、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的。
2.奖励标准:
(1)入选厦门市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企业,给予10万元/家一次性奖励;
(2)入选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企业,给予20万元/家一次性奖励;
(3)入选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给予50万元/家一次性奖励;
3.申报材料:
符合条件的企业登陆“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http://ftz.xm.gov.cn/)-“免申即享”模块,即可直接享受。
(七)支持引进培养供应链人才
1.申报条件:
对厦门自贸片区企业新引进供应链高端人才,按照目前我市及片区人才奖励办法予以个税返还。对获得当年或上一年度APICS CPIM、CSCP、CLTD、SCOR、ISM CPSM、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SCMP等任一种认证的供应链人才的。
2.奖励标准:
给予1万元/人·证的一次性奖励。
3.申报材料:
(1)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前获得相应认证证书的人员,可由所在企业统一提交或个人自主提交申报材料,奖励发放至个人账户。
(2)申请人需提供补贴申请表(含承诺内容)、相应证书复印件,申请日期前半年社保缴交记录及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
(八)营造供应链行业发展氛围
1.申报条件:
鼓励支持企业和院校进行产学研结合,支持协会、高校、专业机构设立供应链专家智库,举办供应链年会、行业论坛、沙龙、圆桌会议、公共培训、展会等供应链活动。对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活动,由厦门自贸片区内生产经营的主体举办的,或由厦门自贸片区外的主体举办且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参与主办、承办或指导的,经事先向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数字化促进局)报备的。
2.奖励标准:
按实际支出给予20%的补贴,单次活动补贴不高于100万元。
3.申报材料:
申报沙龙、论坛补贴的,需提供补贴申请表、活动通知及方案、参会人员签到材料、活动照片(照片需能够体现论坛主题)、媒体报道等证明材料,场地及设备租赁合同或协议及费用发票复印件、银行汇款证明复印件,委托第三方承办的活动还需提供委托合同或协议(须列出费用明细);申报行业指数编制补贴的,需提供补贴申请表、指数编制投入第三方专项审计报告。
(九)支持制定供应链管理及数字经济标准
1.申报条件:
2023年作为第一企业起草单位参与制定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数字技术标准以及供应链管理标准的。
2.奖励标准:
(1)按照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2)已获得厦门市制定标准奖励的,可叠加使用。
3.申报材料:
(1)2023年经国际、国家或行业标准化工作主管机构正式颁发的标准文本复印件及第一起草单位证明材料;
(2)2023年度纳税证明(由税务部门开具)
三、申报注意事项
(一)本办法所涉及的扶持政策,除特别说明外,与市、区其他政策重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兑现。
(二)本办法所涉及的扶持经费由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负责受理和兑现,按照财权、事权相统一原则由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承担。
(三)除“扶持措施”第8条外,本办法扶持对象为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生产经营的供应链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就职员工。
(四)已享受上述扶持政策的企业被发现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取消享受扶持政策资格,按规定收回已兑现的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五)本指南由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
1.《2023年厦门自贸片区促进供应链创新发展资金申请表》;
2.信用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