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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安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 厦翔政〔2021〕20号

发布时间:2021-12-3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促进我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建筑业企业竞争力,在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规〔2020〕8号)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加大建筑业企业招商力度。积极引进我区以外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企业,重点引进具有公路、铁路、港航、水利、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桥梁、隧道、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央企全资或控股企业、上市企业,引导承建本辖区大型公建项目的非本市企业在我区注册法人企业。
(一)对新引进的特级总承包企业,5年内在市政府奖励的基础上我区再给予累计不超过500万元的迁入奖励,每年奖励不超过其年度所得税和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金额(不包含被划转部分)。
(二)对新引进的区外建筑业企业,企业注册地迁入我区第一个完整年度在我区统计的建筑业产值达到以下条件的,分别给予奖励:
1.建筑业产值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每1亿元产值给予7万元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建筑业产值达到2亿元及以上的,可享受办公用房补助。在我区租用办公用房的,按照每月2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每年补助一次,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补助面积按照以下标准:产值2-8亿元,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8亿元及以上,补助面积不超过2500平方米;在我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每月2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每年补助一次,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补助面积标准同上。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其中一种办公用房补助方式,不得重复享受。
(三)对新引进的年度入翔安库税收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不包含被划转部分)的建筑业企业(含专业分包),自企业注册地迁入我区之日起5年内,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前2年每年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每年奖励不超过其年度所得税和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的80%(不包含被划转部分,下同);后3年每年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每年奖励不超过其年度所得税和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的50%。对在我区设立福建省或几个省域唯一分公司,且年度入翔安库税收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非我区企业,可参照执行以上奖励。
(四)新引进企业的高管人员(年缴纳个人所得税2.5万元及以上),自企业迁入之日起5年内按其当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不包含被划转部分)的50%给予奖励。我区特级总承包资质企业及其他我区重点引进建筑业企业的高管、专业技术人员(中级职称以上)子女可申请在区属学校中统筹安排就学。
二、鼓励企业增产增收、发展壮大。设立产值奖、增产奖、信用奖和护税奖,对年度完成产值1亿元及以上或有突出贡献的建筑业企业(含劳务企业)进行奖励(新引进企业已获得奖励的产值部分,不列入本条款奖励范围),具体如下:
(一)产值奖。对年度完成产值在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产值0.03%的奖励;
(二)增产奖。对年度完成产值在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且当年度累计产值比上一年度有增长的,再给予增量部分0.02%的奖励;
(三)信用奖。
1.对产值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按照1-2亿元、2-8亿元、8亿元以上三个等级给予记入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市建筑信用系统)良好信用记录;
2.对获得我区纳税大户、重合同守信用等称号的企业,给予记入市建筑信用系统良好信用记录;
3.对参与我区抢险救灾、扶贫协作、疫情防控的企业,给予记入市建筑信用系统良好信用记录;
4.对完成我区工程造价50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的企业在我区注册成立建筑材料及设备供销公司并实际经营的,给予记入市建筑信用系统良好信用记录;
5.对完成我区工程造价50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的企业与我区3家及以上企业分包合作的,给予记入市建筑信用系统良好信用记录;
6.鼓励建筑业企业以商引商,牵线引进成功即给予记入牵线企业市建筑信用系统良好信用记录,牵线引进的企业迁入后第一个完整年度入统产值达到2-8亿元、8亿元以上的,给予加记牵线企业市建筑信用系统良好信用记录;
7.鼓励发展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建筑和装配式室内装修技术应用,对推动我区装配式建筑发展的企业给予记入市建筑信用系统良好信用记录。
记入市建筑信用系统还应符合厦门市建设局相关工作要求。
(四)护税奖。鼓励建筑业企业在我区注册成立供销公司,对完成我区工程造价50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的企业与我区供销公司合作的,给予该企业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且不超过供销公司该合作项目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的50%(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不包含被划转部分)。
三、鼓励晋升资质等级,鼓励劳务企业转型,按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一)对在我区注册纳税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最高资质等级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在市政府奖励的基础上5年内我区再给予累计不超过500万元奖励,每年奖励不超过其年度所得税和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金额(不包含被划转部分);企业最高资质等级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给予50万元奖励;企业最高资质等级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给予20万元奖励;企业最高专业承包资质等级晋升为一级的,给予10万元奖励;企业最高专业承包资质等级晋升为二级的,给予5万元奖励。鼓励我区一级以上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转型为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成功申请建筑专业甲级以上设计资质的,给予50万元奖励。工程设计专业甲级升为工程设计行业甲级的,在市政府奖励50万元的基础上我区再给予30万元奖励。同一年度涉及多项资质晋升的,按最高等级进行奖励。
企业晋升资质后5年内被撤销的,需退回此部分已获得的奖励资金(下同)。
(二)在我区注册纳税的企业具有多项施工总承包资质的,除享受本条第(一)款奖励外,第二项及多项施工总承包资质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每项给予100万元奖励;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每项给予30万元奖励;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每项给予20万元奖励。
(三)鼓励建筑劳务企业转型,培育木工、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我区建筑劳务企业成功转型为以上专业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四、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对获奖企业进行奖励,具体如下:
(一)对我区建筑业企业,其承建的本市项目获国优工程“鲁班奖”或“国家优质工程奖”或“詹天佑奖”、省优工程“闽江杯”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市级优质工程奖称号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其承建的本市项目获国家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省、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5万元奖励。
(二)对我区建筑业企业,主编、参编(排名前2位)国家标准的,分别给予40万元、10万元奖励;主编、参编(排名前2位)国家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的,分别给予20万元、3万元奖励;主编、参编(排名前2位)省市(厦门市)地方标准的,分别给予20万元、3万元奖励;主编国家级、省级工法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五、鼓励战略协同合作。
(一)对我区建安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含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下同),选择我区建筑业企业承建的,给予建设单位不超过60万元的奖励,且不超过该建筑业企业该项目缴纳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的50%(不包含被划转部分,下同);建安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项目,奖励不超过120万元,且不超过该建筑业企业该项目缴纳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的65%;建安投资在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奖励不超过240万元,且不超过该建筑业企业该项目缴纳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的80%;建安投资在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且选择我区特、一级资质建筑业企业的,奖励不超过300万元,且不超过该建筑业企业该项目缴纳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的90%。
(二)对我区建安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不含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选择我区监理、设计、勘察、检测企业的,给予建设单位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且不超过该企业该项目缴纳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的50%。
六、支持企业总部及基地建设。区政府通过招拍挂方式合理安排适量的建筑产业园区用地,支持我区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专业承包一级建筑业企业总部办公、科研、培训基地建设。
、申请奖励政策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区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符合奖励扶持条件的企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区建设与交通局提出奖励扶持申请,由区建设与交通局审核通过,报分管区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
八、申请本实施办法第一条、第三条区政府奖励扶持政策的企业,应当承诺自获得奖励之日起五年内不迁出我区。否则,区建设与交通局将追回所有已兑付企业的扶持资金,迁出企业应全部返还。
九、企业年度可享受的本区各类财税扶持和奖励(不含高管个人所得税奖励)不得超过当年度企业缴纳的翔安区地方级税收留成(不包含被划转部分)。建设单位通过本办法第五条申请的奖励,计入与该建设单位合作企业年度可享受的各类财税扶持奖励总额。
本实施办法涉及的奖励扶持政策,如与本区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企业可按就高原则申请享受,但不得重复享受。
十、本实施办法所称的新引进企业,指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工商税务注册地迁入我区的建筑业企业(包括注册在自贸区虚拟注册地址且纳税在翔安的建筑业企业)。
十一、本实施办法由区建设与交通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厦翔政〔2019〕7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