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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安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8-1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翔安区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进一步完善各项文化产业扶持政策,规范区文化产业专项扶持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新时代翔安区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现行相关财政财务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翔安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区文化产业发展,纳入区委宣传部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条  翔安区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文发领导小组”)是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领导机构,区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文发办”)是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区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监督部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和我区文化产业发展相关政策,坚持“诚实申报、科学管理、公开透明、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二章  条件与范围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翔安行政区内(包括在厦门市自贸区内属于翔安区专用的注册地址)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已纳入文化产业统计名录库的文化企业;
 
(二)企业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文化产业发展政策及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化产业发展规划,能引领我区文化产业发展,提升辖区文化产业发展水平;
 
(二)发展目标明确,预期能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市场前景好、带动能力强、影响力大;
 
(三)能够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领域,明显提升文化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迅速壮大文化产业规模,推动文化产业聚集发展;
 
(四)可行性报告、设计方案、控制性详规等已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符合消防规范,项目已进入实质性开工建设阶段;
 
(五)申请贴息的项目还贷及时。
 
第七条  专项资金扶持重点
 
符合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国统字〔2018〕43号)规定的文化产业范围且属厦门市重点扶持发展的文化产业门类:数字内容与新媒体、创意设计、影视演艺、新闻出版、文化旅游、艺术品产业等文化企业或项目以及区文发领导小组确定扶持的重点对象。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包括:
 
(一)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区级文化产业园区和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
 
(二)骨干文化企业(集团)培育;
 
(三)重点文化改革发展项目建设;
 
(四)公共技术和服务平台建设;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
 
(六)培育新兴文化产业业态;
 
(七)对外文化贸易和重大展会活动;
 
(八)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建设;
 
(九)文化产业人才培养;
 
(十)影视等文化内容产业原创项目;
 
(十一)国际、国内重要文化产业奖项表彰;
 
(十二)其它由区文发领导小组根据区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经研究讨论后决定扶持的文化企业与文化项目。
 
第三章  方式与标准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方式
 
专项资金使用采取贷款贴息、运营补助、创优奖励等多种方式。
 
(一)贷款贴息
 
对经文发办认定,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银行贷款等融资手段,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贷款利息给予相应的补贴,每个项目的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贷款同期基准利率,补贴额最高不超过实际利息发生额的80%,单家企业每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运营补助
 
1.在翔安行政区内(包括在厦门市自贸区内属于翔安区专用的注册地址)新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属于区文化产业重点扶持领域,经区文发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给予扶持的小微文创企业,可一次性补助1至10万元。
 
2.在翔安行政区内(包括在厦门市自贸区内属于翔安区专用的注册地址)新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际到资200万元以上的文化企业,根据其实际到资额的5%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在翔安行政区内(包括在厦门市自贸区内属于翔安区专用的注册地址)的原有文化企业年度实际增资200万元以上,或年度营业额增加200万元以上,给予实际增加额度3%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在翔安行政区内(包括在厦门市自贸区内属于翔安区专用的注册地址)新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的文化类企业(翔安区文化产业园除外),租赁办公场所和活动场所(能够提供明确的产权证明和租金证明),年租金50万元以上,每年度可给予年租金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扶持。
 
5.对世界500强、全国文化企业30强等知名文化企业,在我区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际到资2000万元以上的文化企业,根据其实际到资情况,可给予50-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6.利用老厂房、旧仓库、民宅等存量房产资源和可利用的历史建筑进行保护性改造的文创产业项目,首次完成一幢以上建筑改造并通过核实验收后,按照项目入驻并产生营业收入的文创企业实际经营面积(墙内面积,不含车库等附属设施)给予每平方米200元改造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7.由区文发办组织参加国内外各类大型专业文化展览会和在本区范围内举办的大型文化会展活动,符合条件的参展项目给予展位费、布展费、差旅费等全额补助。自行参加国内外各类大型专业文化展览会和在本区范围内举办的大型文化会展活动,符合条件的参展项目可获得以下补助:全国性行业文化展会补助不超过65%,副省级以上政府主办的文化展会补助不超过75%,中央和国家部委主办的文化展会不超过85%,海峡两岸文博会与台湾文博会等港澳台文化展会不超过95%,国际性大型文化展会最高可达100%,最高每场不超过30万元。
 
(三)创优奖励
 
为推动我区文化企业做大做强做优,鼓励辖区文化企业积极参与更高级别文化重点企业及国家部委文化企业奖项评选,根据文化企业不同类别的评选和奖项给予相应的创优奖励。
 
1.对首次被认定为区级重点文化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被评为“厦门市重点文化企业”、“厦门市区文化企业30强”、“创新成长型文化企业20佳”的文化企业,给予5万元的配套奖励;对获得市级以上创意、创业等活动获得前二十名(或优秀以上奖项)的文化企业,给予1至1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获得“福建省文化企业十强”、“福建省文化出口重点培育企业”的文化企业,给予10万元的配套奖励。
 
4.对获得国际重要文化产业奖项,以及被中宣部、文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等国家部委(不含其所属事业单位或其他行业组织和机构)授予文化产业方面荣誉称号的辖区内文化企业,给予20万元的配套奖励。
 
(四)其他经区文发领导小组确定的扶持方式
 
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方式(适用于澳头、科翔文化产业园区及其他经区文发办认定的新增文化产业园区)
 
(一)自我转型的业主(应重新设立独立核算的文创产业项目运营主体)或运营商对老旧工业厂房建筑外立面、内部结构、公共空间、消防安全、景观等进行基础性改造。首次完成一幢以上建筑改造并通过核实验收后,按照项目入驻并产生营业收入的文创企业实际经营面积(墙内面积,不含车库等附属设施)给予每平方米200元改造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2019年1月1日后新入驻的符合重点扶持要求(每年由文发办公布一次)的文化创意企业:1.年度营业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按营业额的1%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2.租用园区内办公用房且签订租期三年以上的,再给予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30元的租金补贴(如租金低于每平方米30元,按实际租金给予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
 
(三)为促进园区配套完善,鼓励园区引入具有一定品味的咖啡店、书店、高端餐饮、剧院、展馆等休闲娱乐配套项目,年度营业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按营业额的1%给予补助。
 
(四)对由翔安区主(承)办的创意创新创业邀请赛或评选活动及其它国内外有较大影响力的创业竞赛或评选活动中获奖项目入驻产业园区设立文创企业的,一次性给予补助1-10万元。
 
(五)对创意设计产业领军人物、创业型(创业企业)领军人才、国际上有影响力的设计大师、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等文化创意领军人物或优秀团队入驻翔安区产业园区设立文创企业的,一次性给予补助1-5万元。
 
(六)在园区内举办对区域发展有较大影响力的市场化的文化创意活动(如展会、节庆、赛事、论坛等)的,一次性给予活动主办方相关推广、组织等费用补贴10-50万元。
 
(七)园区内文创企业或项目获得国际级、国家级奖项或称号的,属国际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100万元,属国家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50万元。
 
(八)园区运营商、自我转型改造业主、文创企业因发展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含项目改造)向金融机构融资的,每年按其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8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九)园区运营商、自我转型改造业主将其所建设与经营的文创项目转包给其他企业经营的,最终实际运营项目的企业才可享受扶持政策。
 
(十)鼓励园区民宅转型,对园区内店面转型改造为文创产业项目或配套项目的,按改造的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装修补贴每一平方米100至200元,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600平方米;利用老厂房、旧仓库等存量房产资源和可利用的历史建筑进行保护性改造成文创产业项目的,按实际经营面积(墙内面积,不含车库等附属设施),给予每平方米200元改造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  申报与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文化企业,除需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及材料,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申请贴息的书面报告、相关银行贷款合同、贷款承诺书、贷款利息结算清单和支付凭证等复印件;
 
(二)申请运营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控制性详规等相关材料,以及相关合同等复印件;
 
(三)申请创优奖励的,需提供创优相应文件复印件及相关材料;
 
(四)涉及需确定企业实际到资额的,提供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复印件;
 
(五)申请租金补助,要提供租赁合同及税务发票;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
 
(一)由区文发领导小组认定的区重点和骨干文化企业直接向区文发办提出申请;
 
(二)归口行业管理的文化企业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文发领导小组研究审批;
 
(三)对企业和项目的扶持原则上一年申报办理一次,同一企业或同一项目同时符合多个条件的以及已享受上级文化产业扶持的(除创优奖励外)不再给予扶持。
 
第十三条  资金审批和拨付
 
(一)专项资金管理和审批工作在区文发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区文发办会同区文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织实施。区文发办每年编制预算计划,报区文发领导小组审定后,按照部门预算编制审批流程报批,列入区委宣传部预算安排。
 
(二)文化企业提出专项资金申请后,由行业主管部门及区文发办审核,并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报区文发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
 
(三)区文发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贷款贴息、运营补助和创优奖励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区文发办与财政局联合审核发文拨付扶持资金。
 
第十四条  资金监管
 
(一)专项资金预算一经下达,应严格执行。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照本办法十一条规定的程序报区行业主管部门和文发办审批。
 
(二)区文发办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扶持项目实行跟踪检查。各受助的项目企业应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和核算,规范办法,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及时向区文发办报送资金使用情况。
 
(三)资金使用企业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核算。项目企业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文发办和行业主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申报内容不真实骗取专项资金;
 
2.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
 
3.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4.不按规定上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5.不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审计;
 
6.其他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行为。
 
(四)区文发办建立资金使用绩效考评制度,会同区文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受助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对专项资金使用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审计。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依法接受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文发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