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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支持企业融资发展资金(上市奖励)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19-01-0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支持范围
西安市鼓励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企业为上市挂牌而实际发生的辅导、保荐、审计、法律、资产评估和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等费用的补助及奖励;
(二)已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挂牌的企业为实现再融资而发生费用的补助及奖励;
二、支持方式及标准
(一)支持方式:专项资金的使用主要采取事后奖励补助的形式,经对企业审核后,按本办法无偿拨付给企业。
二)支持标准:
1.对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阶段性奖励标准:
(1)已注册登记为股份公司且与证券机构签订上市保荐协议,并得到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受理,出具受理文件的企业,给予奖励不超过104万元;
(2)已完成在沪、深两市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并出具深圳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上市核准文件的企业,奖励不超过260万元;已完成在创业板上市的,奖励不超过130万元。
2、对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非首发上市的企业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260万元(其中创业板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30万元):
(1)在国内收购西安市辖区以外的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纳税地迁入西安市;
(2)收购本地上市公司,且使上市挂牌公司自控股地位发生变更之日(以股权变更日为准)起一年内实现扭亏为盈、经营业绩、资产规模均增长20%以上。
3、对在境内证券市场已上市实现再融资的公司,按再融资额的0.2%进行奖励(需扣除发行费用和实际控制人及公司人员的认购部分),奖励最高限额为130万元。
4、对在境外证券交易市场首发或实现融资1000万元美金以上的非首发上市企业,可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30万元。
5、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的阶段性奖励标准:
(1)已注册登记为股份公司且与主办券商签订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的企业,给予奖励不超过26万元;
(2)正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给予奖励不超过39万元。
6、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开展再融资的,按实际融资额(需扣除发行费用和实际控制人及公司人员的认购部分)的0.2%进行奖励,奖励不超过130万元。
7、对推荐我市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主办券商,每挂牌一家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8、对推荐我市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主办券商,每挂牌一家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9、企业在境外证券市场首发或实现融资1000万美元以上非首发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0、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奖励事项。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企业的基本条件
1、申请专项资金奖励的拟上市挂牌和已上市挂牌企业,需在西安市辖区内依法设立合规经营。并达到上述各个支持标准的行为完成在2018年5月31日以后。
2、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需按要求参加西安市上市挂牌后备资源征集遴选,成为我市重点上市挂牌后备企业。
3、申请专项资金奖励的主办券商,需推荐我市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完成挂牌工作,并达到上述支持标准的行为完成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正式开板之日以后。
(二)申报材料
1、已注册登记为股份公司且与证券机构签订上市保荐协议,并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受理,出具受理文件的企业,申请专项资金补助和奖励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包含企业基本情况,经营状况,通过境内证券市场融资进展情况);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3)西安市鼓励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4)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保荐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复印件(验原件)、企业实际支出上市辅导、保荐、审计、法律服务等必要费用的原始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4)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受理企业上市申请的批复等能够证明企业完成辅导、验收合格的有关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5)其他必要的相关资料。
2、已完成境内证券市场上市的企业(包括首发及并购重组的企业),申请专项资金补助和奖励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包含企业基本情况,经营状况,通过境内证券市场融资进展情况);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3)西安市鼓励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4)相应证券交易市场出具的,能够证明该企业已办理上市相关手续的公函复印件(验原件)。
  (5)其他必要的相关资料。
3、在境内证券市场已上市,申请再融资补助和奖励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包含企业基本情况,经营状况,通过境内证券市场融资进展情况);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3)西安市鼓励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4)募集资金方案及相关批准文件,资金到位财务凭证等材料;
   (5)其他必要的相关资料。
4、在境外证券交易市场首发或实现融资1000万元美金以上的非首发上市企业,申请专项资金补助和奖励的,须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包含企业基本情况,经营状况,通过境内证券市场融资进展情况);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3)西安市鼓励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4)由外汇监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由银行出具的相应外资进帐单,同时提供公司内外名称法律关系的法律文书及境外上市场所的准许文件等材料。
(5)其他必要的相关资料。
5、已注册登记为股份公司且与主办券商签订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的企业,申请专项资金补助和奖励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包含企业基本情况,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挂牌工作进度安排等);
(2) 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验原件)及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完税证明;
(3)西安市鼓励企业挂牌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4)企业与主办券商签订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5) 企业委托挂牌辅导工作必备参与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复印件(验原件),企业实际支出挂牌辅导、推荐、审计、资产评估、法律服务等必要费用的原始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6)其他必要的相关资料。
6、正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申请专项资金补助和奖励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包含企业基本情况,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挂牌工作进度安排等);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验原件)及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完税证明;
(3)西安市鼓励企业挂牌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关于同意企业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验原件);
(5)其他必要的相关资料。
7、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开展再融资的公司,申请专项资金补助和奖励的,须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包含企业基本情况,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挂牌工作进度安排等);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验原件)及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完税证明;
(3)西安市鼓励企业挂牌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4)募集资金方案及相关批准文件,资金到位财务凭证等材料;
(5)其他必要的相关资料。
8、对推荐我市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主办券商,申请专项资金补助和奖励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包含证券公司基本情况,上市、挂牌工作部门设置和业务开展情况等);
(2)西安市鼓励企业挂牌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3)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开展业务的相关备案函和公告,及主办券商相关业务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
(4)其他必要的相关资料。
申报企业需提供一式两份完整资料(word格式,A4页面),简装并附电子文档一份。报送至市金融办资本市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