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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10-1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服务业快速发展,规范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8〕1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创新完善财政支持产业发展方式的意见》(市政办发〔2018〕2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财税措施的意见》(市政办发〔2018〕7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商贸领域促消费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市政办函〔2018〕 12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由西安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以支持做大服务业规模、创新流通和消费模式、促进商贸业转型升级、培育骨干财源和提高资金绩效为重点,遵循重点突出、标准量化、扶优扶强、事后奖励的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市场体系建设项目,包括商品交易市场建设、地产品牌推广、农商对接、农产品流通体系、特色小镇、社区商业建设等。
(二)商贸服务发展项目,包括家政服务、餐饮服务、老字号发展、陕菜推广、知名商业品牌引进等。
(三)促消费稳增长项目,包括商贸企业开拓消费市场、扩大销售持续增长,新增限上商贸企业培育、推动商贸转型升级等。
(四)商业街(商圈)项目,包括示范商业街(区)、楼宇经济、大型商业综合体、特色美食街区建设、高品位步行街建设、商贸总部经济等。
(五)新型商业业态发展项目,包括新增便利店、标超和品牌连锁店,新零售实体店、无人售货超市和咖啡店建设,现代商贸物流业等。
(六)电子商务项目,包括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电商平台建设,引进知名电商企业,电商产业园区、电商小镇建设等。
(七)市委市政府“一事一议”决定支持的其他服务业发展事项。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注册地、纳税地、项目实施地在西安市辖区(含西咸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事后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根据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类别、规模和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等,按照相关规定标准予以奖励。
同一企业当年获得的无偿财政奖补资金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企业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总额。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机制,优化完善专项资金项目库,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等。
第八条 市商务局负责产业支持政策、资金申报指南的修订完善,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负责项目的征集、审核、公示、计划下达和验收工作。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管理,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各区(县)、开发区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和实施的归口管理机构,负责协助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组织本辖区项目申报推荐、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 获得支持的项目单位是专项资金的使用主体,履行法人责任,负责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依据既定目标专款专用,主动接受商务、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市商务局结合市委、市政府发布的商贸流通领域扶持政策和年度工作重点任务,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并面向社会发布;各区(县)、开发区商务和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申报资料的初审、上报工作,并对资料真实性负责;市商务局组织项目审核或评审,提出拟支持项目,经公示后,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计划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获得支持的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实施结果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按照“直接变间接、分散变集中、资金变基金、无偿变有偿”原则,积极推进产业基金制度。服务业产业基金设立后,建设类项目将纳入服务业产业基金管理,不再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西安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财发〔2006〕659号)同时废止。



 西安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8年10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