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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咸新区关于加快金融服务业及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奖补政策

发布时间:2020-09-1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加快各类金融业机构集聚,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水平,结合西咸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法人金融机构。对经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设立或新引进,在西咸新区注册、办理纳税登记的金融机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按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奖励。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法人机构,给予最高400万元的基础奖励;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部分,每增加1亿元最高增加200万元奖励;对全区产业带动和综合贡献特别重大的,经新区个案审定可给予特别奖励。
单个企业落户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符合西咸新区总部经济政策认定标准的,单个企业落户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第二条 分支机构和总部机构。对新设立或新引进法人金融机构的一级分支机构、区域总部、职能总部、运营总部、后台服务中心等,给予奖励。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及外资银行在新区设立的一级分行,最高补助300万元;对在新区设立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一级分公司,最高补助200万元;对在新区设立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一级分公司,最高补助100万元。
对在新区设立的法人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的业务总部、运营管理中心或后台服务中心,最高补助200万元;对在新区设立的法人证券机构和信托公司的业务总部或运营中心,最高补助100万元。
第三条 地方法人类金融机构。本政策所称“地方法人类金融机构”是指经地方政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审批或备案,在西咸新区设立注册、办理纳税登记的类金融机构(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
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地方法人类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满一年后,按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奖励。对注册资本1亿元(含)至3亿元的,最高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注册资本3亿元(含)至5亿元的,最高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对注册资本5亿元(含)至10亿元的,最高给予400万元的奖励;对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的,最高给予600万元的奖励。
第四条 基金及其管理机构。本政策所称“基金及其管理机构”是指在西咸新区设立注册、办理纳税登记,获得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授权管理部门认可核发的各类私募股权投资业务资质资格,且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
对基金实缴规模达到3000万元的创业投资基金、2亿元的私募股权基金、5亿元的私募证券基金及其他投资基金按照0.5-2%的比例给予奖励。
各类基金实缴规模应扣除各级政府财政资金、国有平台出资及上级有关专项资金部分,同一投资主体设立或同一管理机构托管的基金累计享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五条 奖励资金兑现。第一至第三条落户奖励资金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兑现。第四条奖励按进度给予分期兑付:在资金实际到位并实现投资后先兑付30%;在投资收益开始产生后再给予兑现30%;基金全部实现退出或关闭时兑现余下40%。
第六条 法人金融机构。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以及各类总部机构,年纳税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自设立年度起第1-3年,以不超过企业纳税额新区留成比例部分为基数,按80%、70%、60%的额度给予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
第七条 地方法人类金融机构。地方法人类金融机构年纳税总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自设立年度起第1-3年,以不超过企业纳税额新区留成比例部分为基数,按80%、70%、60%的额度给予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新设立或新引进法人金融机构的业务总部、运营管理中心或后台服务中心参照上述标准。
第八条 投资贡献奖励
(一)各类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基金直接投资西咸新区内创新创业企业达到1000万元(扣除各级政府财政资金、各级国有平台出资及上级有关专项资金部分后,下同)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可按其投资额2%的比例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直接投资西咸新区内企业的资金规模达到1亿元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可按其投资额1%的比例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自贸试验区金融创新。自贸试验区金融创新包括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为自贸试验区内能源、科技、文化、绿色环保等领域企业提供高效优质金融服务,为“轻资产”服务贸易企业提供融资便利等。经认定,对在自贸试验区金融创新方面做出特别贡献和取得突出成果的机构,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向注册地和纳税关系在西咸新区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按照上年度单户单笔20万元以下贷款季末平均余额(不含展期和借新还旧)的2%给予奖励,单个小额贷款公司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发展
(一)融资担保机构向注册地和纳税关系在西咸新区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分别按照不超过年平均担保余额的0.5%、1%、1.5%给予补贴。对单个担保公司每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对融资担保机构为西咸新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而形成的代偿损失,按照代偿额的10%进行风险补偿。
(三)对单个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补贴和风险补偿金额合计不超过400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融资租赁业发展。按照融资租赁机构当年向注册地和纳税关系在西咸新区的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的0.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提供航运租赁服务的融资租赁机构,按照其当年通过航运租赁业务为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的1%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商业保理发展。商业保理公司对注册地和纳税关系在西咸新区的企业开展商业保理业务,按其年度新增保理额的0.5%进行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
第十四条 贷款风险补偿。对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向注册地和纳税关系在西咸新区内的中小微企业发放的首笔信用贷款(限于企业经营用途),按照坏账损失30%的标准进行风险补偿。单个中小微企业的坏账损失最高补偿200万元。
上述贷款对象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适当提高补偿标准,单个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坏账损失最高补偿300万元。
坏账损失是指按贷款五级分类列入损失类、已向法院起诉且执行期已过、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并经西咸新区有关部门审核后的贷款项目所发生的坏账损失。
第十五条 上市挂牌奖励
(一)企业在上海、深圳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分阶段最高奖励1000万元。
(二)对在场外交易市场挂牌的新区非上市股份公司,按其挂牌场所进行奖励。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分阶段最高奖励100万元。在陕西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块挂牌的,奖励20万元。
(三)在纽交所、纳斯达克等主要境外证券交易场所和港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融资的企业,按照实际融资额的0.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企业在场外交易市场间转板、转入交易所上市的,差额享受此项政策。
第十六条 收购上市迁入奖励。在境内外收购西咸新区辖区以外的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纳税关系迁入新区的,按照收购金额的0.2%对企业管理团队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创业板上市奖励最高100万元。
第十七条 融资奖励。对在境内证券市场已上市实现再融资的公司,按再融资额的0.2%进行奖励(需扣除发行费用和实际控制人及公司人员的认购部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八条 办公用房补贴
(一)对各类金融机构(含中介服务机构)租赁场所的自用部分按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给予不同租赁面积的租金补贴,扶持期限3年,累计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且不超过该机构实际租金支出。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建筑面积按照人均10平米/人计算。
(二)对其购买或自建楼宇的自用部分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不同建筑面积的购房或建房扶持,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分5个年度,每年返还20%。
(三)单个金融机构的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在经营期内不得将办公用房对外租售和改变用途。
第十九条 完善配套服务。对经新区认定的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在住房、落户、子女就业等方面参照西安市和新区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享受本政策扶持的企业,应书面承诺10年内在新区进行金融业经营活动,且10年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如确需迁离西咸新区的,须提前半年告知并全额退还已享受的注册或迁入一次性补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 已享受“一企一策”或“一事一议”的企业不适用本政策。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西咸新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因违规违法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享受本政策扶持的资格,已享受的补助须全额追还。
第二十二条 本政策奖补资金由新区及企业所在新城按照财政体制分别承担。单个企业享受扶持资金总额,前三年内原则上不超过企业纳税额按照西安市开发区平均留成比例计算的额度。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机构或个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