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网 > 资助项目 > 西安市资助项目 > 西安市各区资助项目 >

西咸新区关于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奖补政策

发布时间:2020-09-1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加快西咸新区旅游产业发展,助力打造全域旅游发展示范区,结合新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实际投资(不含土地投资和旅游房产投资,下同)在1亿元以上且当年新开工的文化旅游类项目,计划期内完工运营后,按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二条 对旅游景区新建的市民游客服务中心、自驾游营地、旅游交通类、新(改)建停车场、游步道和垃圾桶(箱)、标识系统等,按当年项目投资建设经费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第三条 对列入当年建设计划并通过验收的符合新建3A旅游厕所建设标准的,每厕位建筑面积不小于7平方米,按1.2万元/厕位进行补助;符合新建2A旅游厕所建设标准的,每厕位建筑面积不小于4.9平方米,按0.8万元/厕位进行补助,符合1A旅游厕所建设标准的,按照0.5万元/厕位进行补助。改扩建厕所统一按照上述标准减半执行。对年度完成第三卫生间建设的旅游厕所,验收合格后,给予3万元/座补贴。
第四条 对成功申报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5A级旅游景区等国家级旅游资源品牌,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成功申报省级旅游度假区、国家4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五条 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酒店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已评定星级的酒店,通过改造升级,评定升为五星级酒店、四星级酒店、三星级酒店,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对新评为国家金叶级绿色饭店、银叶级绿色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高品质特色酒店用地可按照评估地价的50%确定公开出让起始价(底价)。
第六条 对在新区注册旅游商品企业参展参赛,新获得国家级一(金)、二(银)、三等(铜)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省级一(金)、二(银)、三等(铜)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用于产品的生产推广。鼓励新区特色商品旅游化,对符合旅游者购物需求和经认定为传播西咸旅游形象特色的单项商品,年销售金额首次实现500万元(含)的,奖励20万元;年销售金额首次实现1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50万元。
第七条 鼓励连锁酒店集团(含连锁酒店集团在新区开设的分支机构)规模化发展,其在新区开设、管理的分店数量在5家(含)以上的,经新区认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鼓励发展非标准住宿。积极引导各种力量、各类社会资本投资非标准住宿产业发展,对新建成并投入使用达到一年以上、达到国家相关行业标准的文化主题旅游酒店、旅游民宿、客栈、庄园等,按照每间客房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装修标准不低于1500元/平米),经新区认定,一次性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 吸引品牌旅行社进入新区。鼓励新区范围外的全国“百强”旅行社、境内外知名旅游社到新区设立分支机构(需为独立法人),经营满1年且接待境内外游客达到1万人次以上,经新区认定,一次性给予每家机构30万元补贴。
第十条 区内旅行社首次进入全国百强旅行社的,经新区认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十一条 对西咸新区当年地方财政贡献100万元以上,且经营满一年、组织区外客源来新区每年达5000人次以上且无重大服务质量投诉的旅行社,经新区认定,按地方财政贡献的10%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拓展客源市场。对接待境内过夜游客且在新区范围内酒店住宿的超过2000人次/年(每晚计1人次,以此类推),或接待境内游客超过2000人次/年且每团在新区游览旅游景点超过2个的旅行社,经新区认定,按10元/人次奖励;对接待境外过夜游客且在新区范围内酒店住宿的超过200人次/年,或接待境外游客200人次/年且每团在新区游览旅游景点超过2个的旅行社,经新区认定,按50元/人次奖励。单家旅行社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旅游+”融合发展。培育旅游+工业、旅游+农业、旅游+会展、旅游+科技、旅游+电商、旅游+商贸、旅游+教育、旅游+体育和低空旅游、水上旅游等新业态发展,充实旅游产品供给,经纳入新区旅游工作计划并建成认定后给予最高30万元补贴。对首次评定为国家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体育旅游示范基地、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区(点)、研学旅行示范基地、全国乡村旅游创客示范基地及其它国家级称号的旅游企业(单位),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省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区(点)、研学旅行示范基地、乡村旅游示范村、特色旅游名镇及其它省级称号的旅游企业(单位),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 鼓励发展演艺业态。对以游客为主要对象且体现新区历史文化和民俗特色的定期(至少每周一次)演艺节目,演出时间达到半年以上的,经新区认定,给予组织运营方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 加快特色美食街和休闲街区建设。对以企业为运营主体,整体打造的特色鲜明、业态丰富、文化主题突出的街区,年度集中收银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经新区认定,按营业额的5%予以奖励,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六条 加快发展智慧旅游。对首次评定为省级智慧旅游示范景区、示范酒店、示范旅行社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经验收达到建设要求的,按照其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中、省对智慧旅游项目资助的单位,不再重复奖励。对获准投资经营智慧旅游公共服务信息平台的企业,根据其投资运营情况,经新区认定,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运营补贴。对新区企业开发的具有广泛推广价值的旅游信息化智能产品,经认定后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 鼓励开展旅游节事活动。经事前申报备案认可,对区内旅游经营单位及行业协会举办的特色节事旅游活动予以支持,按举办的实际支出费用的30%给予扶持,每年每家企业扶持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创新营销机制。对在新区旅游整体形象、旅游品牌及产品推广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或在旅游营销方面形成经典案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每年评选3-5个创新营销案例,每个案例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九条 本政策适用从事旅游生产服务,且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在西咸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单位。
第二十条 已享受“一企一策”或“一事一议”的企业不享受此政策。本政策与西咸新区其他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部门新规定,则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奖补资金由新区及企业所在新城按照财政体制分别承担。单个企业享受扶持资金总额,前三年内原则上不超过企业纳税额按照西安市开发区平均留成比例计算的额度。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机构或个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