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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金融业发展以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十条措施

发布时间:2018-05-0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金融工作的相关精神,促进金融业发展,发挥金融支持实体功能,加快军民融合金融示范区和陕西自贸区经开功能区建设,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促进金融机构聚集
(一)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信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消费金融、公募基金等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其中:对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含)以上法人金融机构全国总部给予500万元奖励,超过1亿元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100万元奖励,最高奖励6000万元。
(二)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自营业务、经纪业务、承销保荐、另类投资公司等专业子公司或专营机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独立销售等专业子公司,期货公司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专业子公司,以及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等专业公司,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200万元奖励,超过5000万元部分,每增加5000万元增加50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区域总部,给予300万元入区奖励。法人银行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的业务总部、运营管理中心或后台服务中心奖励200万元,境外银行代表处奖励100万元。
(四)区内法人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机构到异地设立直属分支机构的,每增设1家分行、分公司给予50万元补助;区内区域性分支机构到异地设立直属分支机构的,每增设1家地级市分支机构给予30万元补助。增设的分支机构需在经开区汇总缴纳税款。
(五)对金融机构在经开区设立军民融合支行、军民融合金融服务中心等军民融合金融专营机构、自贸区支行等给予30万元奖励。
(六)对以上(一)、(二)、(三)所指金融机构在经开区内的办公用房给予物业购置费补贴(400元/平方米)或五年的房租(30元/月/平方米)补贴。
第二条 促进新金融机构落户
本办法所称新金融机构,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设立的金融类控股(或集团)公司、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权益类交易场所、互联网金融公司、支付结算公司、典当行等机构和场所。
(一)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新金融机构,按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奖励。实缴注册资本20亿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800万元奖励;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20亿元以下的企业,给予600万元奖励;实缴注册资本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企业,给予400万元奖励;实缴注册资本3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含)以上3亿元以下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对新金融机构增资给予一定奖励。奖励标准按增资后实缴注册资本对应的奖励标准予以补足,本办法施行前设立的新金融机构增资,仅对其增资部分给予奖励。
(二)对在区内设立且相对控股2家(含)以上不同类型、经认定为经营型金融企业总部的金融控股公司(集团),按照金融控股企业及下属企业在区域形成地方财力情况进行奖励。累计形成1亿元地方财力奖励100万元,每增加5000万元地方财力奖励100万元,累计奖励资金不超过5000万元。
(三)购房及房租奖励。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自用的给予物业购置费补贴(400元/平方米)或五年的房租(30元/月/平方米)补贴。
(四)税收贡献奖励。自企业完成工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按企业当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50%的比例给予奖励;主营业务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规定的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在自贸区经开功能区设立的融资租赁项目子公司(SPV),不设最低资本金限制,并按照SPV公司项目存续期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50%的比例给予奖励,SPV公司开展跨境融资租赁业务的,奖励比例提高到70%。
第三条 促进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发展
本办法所称基金及其管理机构,是指获得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授权管理部门认可核发的各类私募股权投资业务资质资格,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且投资方向符合经开区重点产业方向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
(一)落户奖励。对基金规模达到2000万元的种子、天使投资基金,按照实际到位基金规模的2%给予奖励;对基金规模达到1亿元的创业类投资基金,按照实际到位基金规模的1.5%给予奖励;对基金规模达到2亿元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规模达到5亿元的产业投资基金,按照实际到位基金规模的1%给予奖励;对基金规模达到10亿元的私募证券基金和其他投资基金,按照实际到位基金规模的0.5%给予奖励(上述各类基金,单只基金落户奖励总额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
鼓励在经开区设立军民融合产业基金,基金规模奖励额度再增加5%。鼓励在自贸区经开功能区设立多币种的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产业结构调整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对多币种基金外资部分进行额外奖励,奖励标准按照外资到位资金的1%执行,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投资奖励。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的基金投资经开区创新创业企业达到1000万元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按照不超过其投资额2%的比例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直接投资经开区企业的资金规模达到1亿元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按照不超过其投资额1%的比例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400万元。投资军民融合项目、自贸区跨境项目奖励额度在原有基础上增加5%。
(三)购房及房租奖励。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自用的给予物业购置费补贴(400元/平方米)或五年的房租(30元/月/平方米)补贴。
(四)税收贡献奖励。按照基金存续期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投资所得)区级留成部分50%的比例给予奖励。
(五)股权投资支持。对符合经开区政府引导基金支持范围的基金,给予最高20%的引导基金投资。
第四条 完善配套服务体系
在经开区设立注册并办理纳税登记的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保险代理、保险销售、资产评估和信用评级机构、法律、会计、信息与数据服务、保险中介服务、财富管理、金融培训与认证机构等,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自用的给予物业购置费补贴(400元/平方米)或五年的房租(30元/月/平方米)补贴。
第五条 鼓励金融创新、金融科技发展、拓展金融影响力
设立金融创新和金融科技奖,每年对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活动成果显著的金融企业及有关人员、在金融科技运用等领域的优秀项目给予专项表彰和奖励,每个企业或项目最高奖励50万元。基于自贸区在资金管理、风险管理、跨境投融资、贸易结算等方面的金融创新,奖励额度再增加10%。
对举办经经开区管委会备案的专业化、国际化、品牌化金融高端论坛、专业会议等活动的,按照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活动组织方最高100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六条 吸引金融人才聚集
对符合本办法第一、第二、第三条要求的金融机构、新金融机构和股权基金的高级管理人员(5名以内、年收入在30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在经开区内),按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市区两级留成部分的100%进行奖励,每年每人最高奖励金额100万元,奖励期3年。本办法施行前设立的金融、新金融及股权基金增资后达到本办法第一、第二、第三条奖励标准的,高管奖励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设立金融特殊贡献奖,每年按照上一年度所属企业纳税情况进行排名,对排名前3位的企业高管团队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提升企业资本市场直接融资能力
一、鼓励企业上市及融资
本办法所称上市企业是指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纽交所、纳斯达克、香港联交所等境内外主要市场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企业。直接融资指企业通过上市融资、增发融资、发行债券等方式获得资金。
(一)对在境内外市场拟首发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最高600万元奖励。其中,完成股份制改造最高给予150万元奖励;对取得证券监管部门受理文件的企业,最高奖励150万元;对取得证券监管部门批准文件的企业,奖励300万元。
(二)在境内外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按其实际到账募集资金总额的0.2%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奖励,最高200万元。将募集资金总额50%以上用于经开区内项目建设的企业,按其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500万元。在境内外证券市场实现再融资的上市企业,按单次再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及控股股东认购部分)的0.2%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
(三)对迁入经开区后3年内成功上市、区外上市公司迁入经开区,给予经营团队一次性补贴500万元。
二、鼓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及融资
(一)对于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分阶段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其中,对完成挂牌前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对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函的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新增挂牌企业,三年内(含挂牌当年)按企业所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的70%给予奖励;已挂牌企业自最近一次新增融资年度起,三年内(含融资当年)按企业所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的70%予以奖励。
(二)挂牌企业通过新三板定向增发或发行私募债、可转债、集合债等获得融资,且融资用于区内项目建设的,按照实际融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
(三)对成功辅导区内企业新三板挂牌的主办券商,按照辅导挂牌家数,每成功一家奖励券商和项目团队各10万元。
(四)对迁入我区后3年内成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给予额外100万元奖励。
三、鼓励企业并购重组
(一)区内非上市企业在境内外并购、收购境内外上市、新三板挂牌企业资产(非关联交易)的,根据所收购股份对价的0.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500万元。
(二)上市、挂牌企业并购境内外非关联的非上市企业资产,按其并购交易标的资产总额的0.1%给予奖励,最高200万元。
四、鼓励企业挂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新四板”)及融资
对在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场所挂牌(不含展示型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30万元。企业挂牌后成功融资,且融资用于区内项目建设的,按照实际融资金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20万元。
五、鼓励非上市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
(一)为非上市企业通过沪市、深市等交易场所以资产证券化、企业债、公司债等方式实现直接融资的按照当年实际募资额的0.5%给予奖励,单笔最高100万元,单户累计奖励2000万元;非上市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发行军民融合债券、在境外资本市场实现直接融资奖励标准提高10%。
(二)对区内获得公开市场评级AA-及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八条 拓宽融资渠道
一、对为经开区内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融资担保机构给予补贴。对单户企业担保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按年均担保余额的2%进行补贴;对单户企业担保金额在1000万元至2000万元(含)的,按年均担保余额1.5%进行补贴;对单户企业担保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均担保余额1%进行补贴;单户融资担保机构补贴最高500万元。
二、对于通过购买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获得的银行贷款的企业按银行贷款额度(最高300万元)的2%给予保费补贴。
三、对向区内工业企业贷款的小额贷款机构,按照不超过月均贷款余额的0.5%给予补贴,最高300万元。
第九条 助力军民融合、高科技及外贸企业发展
(一)对于购买科技保险的企业扶持额度按实际支出保费划分,保费低于10万元(含)的按实际缴纳保费的50%补贴;保费高于10万元的,按实际缴纳保费给予40%且不低于5万元的补贴,对军民融合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购买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扶持标准上浮10%,每家企业每年扶持额度不超过30万元。
(二)对科技企业通过银行流动资金贷款、银行知识产权等信用贷款、票据贴息、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信用贷款等方式在境内外获得债务融资,按照资金入账日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贷款贴息,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贴息100万元。
(三)设立1亿元政府风险缓释基金。按照本金实际损失额的20%,对为经开区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及贷款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和新金融机构提供风险补偿,单户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按照本金实际损失金额的30%,对为科技型企业、军民融合企业和出口企业提供的信用贷款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而发生损失的金融机构及新金融机构提供风险补偿,单户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专项风险补偿资金使用完后,由财政按年补足,每年不低于2000万元。
第十条 支持租赁机构服务区内企业
(一)对于向区内企业采购设备(售后回租除外)的金融租赁、融资租赁机构,给予不超过采购金额1%的补贴,单户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二)融资租赁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设备租赁,按其当年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直租)的1%给予补贴;注册在经开区内的融资租赁机构为区内企业采购设备,按其当年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直租)的1.5%给予补贴,每家机构最高补贴100万元。
第十一条 附则
(一)本办法所指金融机构、新金融机构、股权投资基金、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是指办法实施后新引进或新设立、工商、税收及统计关系在经开区的机构,以上机构在入区经营满一年后,符合审批监管部门的各项管理要求、没有涉嫌非法集资等违规情况,可以申请资金补助,补助为一次性发放,设立一年内未开展业务或存在违规行为的机构不得申请。
(二)本办法所指的物业购置费补贴标准为400元/平方米;房租补贴参照企业员工人数(每人补贴上限为10平方米)享受30元/月/平方米的补贴标准,先缴后奖,即企业按合同租金先行缴纳房租,并于次年提交申请后由管委会统一组织兑现。
(三)本办法所涉及与市级扶持政策、由区级财力承担部分兑现责任的政策,先执行市级扶持政策,与本政策所产生的差额奖励部分给予补齐。与省市政策重复,区级财力不承担兑现责任的政策,可与省市政策重复享受。
(四)对超大金融项目、国家级基金、超大规模基金等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协商确定。
(五)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局(金融办)负责解释。原《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企业参加科技保险暂行办法》(西经开发[2013]541号)、《经开区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西经开发[2013]437号)、《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扩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合作银行范围的通知》(西经开发[2016]245号)、《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暂行办法(修订稿)》(西经开发[2015]145号)、《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企业挂牌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暂行办法》(西经开发[2013]540号)、《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贷款担保补贴暂行办法》(西经开发[2008]72号)及《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扶持政策(修订稿)》(西经开发[2014]208号)、《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新金融产业发展办法(暂行)》(西经开发[2014]587号)、《西安经开区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西经开发[2014]405号)、《西安经开区天使投资基金操作办法》(西经开发[2014]405号)、《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创新金融支持企业创新发展暂行办法》(西经开发[2014]405号)、《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扶持办法(暂行)》(西经开发[2015]137号)、《融资租赁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暂行)》(西经开发[2015]138号)、《经开区商业保理行业发展扶持办法(暂行)》(西经开发[2016]275号)、《经开区商业保理再融资基金管理办法》(西经开发[2016]275号)、《经开区商业保理行业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西经开发[2016]275号)、《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融资租赁及商业保理业务软件系统补贴办法》(西经开发[201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