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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10-1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省政府《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5】31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西安市加快县域工业集中区和产业园区建设行动计划儿(市政办发〔2019】23号)等精神,进一步优化小微企业发展环境,加快推进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促进小微企业集聚发展,根据《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和《陕西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管理办法》(陕中企工发〔2016】6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安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创新基地)是指经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信局)认定,由在我市辖区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研发、生产经营、公共设施和配套服务的载体和场所。创业创新基地具备基础设施完善、运营管理规范、商业模式清晰、创新链完整、产业链协同、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

第三条 各类符合条件的服务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县域工业集中区等企业聚集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等均可申报西安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

第四条 工信局负责市级创业创新基地的认定管理和建设指导。各区县、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创业创新基地进行建设培育和管理。

第二章 建设原则

第五条 加强统筹规划。各区县、开发区要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方式规划建设创业创新基地。要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配套基础设施,完善公共服务,落实创业政策,力争“十四五”期间实现创业创新基地全市区县(开发区)全覆盖。

第六条 建设空间载体。以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县域工业集中区、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等为依托,加快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载体。要充分改造和利用各类闲置场地、厂房、楼宇,因地制宜建设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不断提高基础设施、生活配套场所、公共服务平台的共享水平,集约利用资源,降低成本,提高效益。鼓励建设多层、楼宇式标准厂房,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资源。

第七条 完善公共服务。要不断完善创业创新基地水、电、气、暖、路、通信、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生活等配套服务设施。积极整合社会资源,建立和引进专业服务机构,构建服务平台,为小微企业提供一站式、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

第八条 注重产业布局。创业创新基地要立足自身优势,打造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推动小微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推动协同制造和协同创新,提升专业化协作和配套能力,力争形成分工明晰、上下游企业配套的产业体系和产业生态。

第三章 标准与条件

第九条 西安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创业创新基地运营主体须在我市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科学合理的基地发展目标,有明确的产业定位、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

(三)房屋建筑总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25家以上,从业人员400人以上,小微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70%以上。

(四)运营团队管理规范,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丰富的创业服务经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专职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创业辅导师不少于2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3家。

(五)基地服务功能完善,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公开,为小微企业提供公益性或低收费服务占总服务量的20%以上。

第十条 西安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须满足以下运营条件:

(一)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

(二)创业创新基地运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

(三)创业创新基地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具备清楚、明晰的服务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服务诉求、提供服务的记录,服务时间、地点、参与的企业及人数,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馈等)。

第十一条 西安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至少具备以下4项服务功能并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

(一)信息服务。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团队5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3次以上。

(二)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年服务企业25家次以上。

(三)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年组织技术洽谈会和技术对接会3次以上。

(四)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年培训100人次以上。

(五)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每年1次以上;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的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每年1次以上。

(六)投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年服务企业15家次以上,组织融资对接会2次以上。

(七)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

(八)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

以上服务能力和次数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

第十二条 基地应当在物业服务智慧化、项目管理数字化、创业服务平台化、产业布局生态化等基地运营模式、管理模式上有创新,或在孵化效果、创新支持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市工信局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创业创新基地申报、认定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第十四条 西安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申报遵循自愿申报原则,申报单位向所在地的区县、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各区县、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填写《西安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推荐表》(附件1),并附被推荐创业创新基地的申报材料,以正式文件报市工信局。

第十五条 市工信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评审结果在市工信局门户网站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创业创新基地认定为“西安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并在市工信局门户网站公布。

第五章 申报资料

第十六条 西安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申报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西安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申请报告(附件2)。

(二)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年度财务报表及上年度服务收支情况专项审计报告。

(四)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签到表或总结等)。

(六)创业创新基地立项批复或备案文件、发展规划。

(七)主要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创业辅导师名单及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

(八)基地典型服务案例(不超过3000字,可附照片)。

(九)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十)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六章 扶持与管理

第十七条 扶持措施

(一)市工信局对评审合格的创业创新基地授予“西安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称号,进行跟踪指导和重点扶持。对信誉好、服务优、成效显著的创业创新基地,在申报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时优先推荐。

(二)支持创业创新基地运营主体申报国家、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等项目。

(三)对创业创新基地内成长性好的小微企业,纳入全市“中小微企业培育库”,在申报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时给予优先扶持,促进基地内小微企业“小升规”和“专精特新”发展。

第十八条 管理规定

(一)创业创新基地实行分级管理,鼓励和引导各区县、开发区建设创业创新基地,促进小微企业聚集发展。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建立与创业创新基地的工作联系和沟通机制,及时了解掌握创业创新基地发展动态,积极为创业创新基地发展创造条件。创业创新基地应自觉接受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建设运营和为小微企业服务等方面的指导。

(二)创业创新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创业创新基地认定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可重新申报。

(三)创业创新基地要不断完善基础设施环境,增强服务功能,提高入驻企业创业成功率和创新能力。创业创新基地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工信局和属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基地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创业创新基地应每季度在“西安工业云平台”按时报送有关信息。

(四)创业创新基地或其运营主体遇有更改名称、地址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在更改完成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报市工信局和属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五)被认定的创业创新基地三年期满后,市工信局将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创业创新基地进行评估。

(六)对在申报及报送年度总结、信息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撤销创业创新基地称号;累计两次未能按时向市工信局报送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及有关信息的,撤销创业创新基地称号。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4年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印发的《西安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市工信发〔2014〕6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