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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开展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申报工作

发布时间:2021-01-2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申报范围及条件
在武汉市注册的、符合《市财政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修改<武汉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武财综〔2020〕636号)相关要求的住房租赁企业、单位及相关机构。
二、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具体截止日期以市房管局后期通知为准)均可通过武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补贴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三、申报方式
通过武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补贴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经由区房管、财政等部门审核后报市房管、财政部门。
四、申报资料
住房租赁企业完成企业信息采集,并通过服务平台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二)武汉市住房租赁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
(三)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身份证明;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详见附件)。
五、补贴标准
(一)代理经租社会闲散存量住房运营,补助标准为45元/平方米。
(二)住房租赁经纪服务项目,补助标准为300元/套。
(三)国有土地建设项目中配建租赁住房项目,补助标准为300元/平方米。
(四)住宅类(含毛坯房)装修后出租项目,补助标准为300元/平方米。
(五)闲置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建租赁住房项目,补助标准为800元/平方米。
(六)国有土地上新建租赁住房项目,补助标准为2500元/平方米。
(七)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项目,补助标准为12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补助。
(八)国有工业用地上配建租赁住房项目,补助标准为1000元/平方米。
(九)自持类商品住房转化租赁住房项目,对其投资额,按照持有租赁年限占土地使用年限比重、且不超过25%比例一次性给予投资补助。
(十)购买房屋安全保险项目,按照每套房屋的实际保费进行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元/套/年。
(十一)后期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则按相关政策执行。


申报所需的其它资料清单
一、国有土地上新建租赁住房项目专项资金申报,还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同等效力的法律证明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其他同等效力的法律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其他同等效力的法律证明文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其他同等效力的法律证明文件)、项目现场照片,以及企业自愿提供可证明项目情况的其他资料。
二、自持类商品住房转化租赁住房项目专项资金申报,还需提供:不动产证(或其他同等效力的法律证明文件)、项目投资审计报告(含项目现场照片)、自持年限声明,以及企业自愿提供可证明项目情况的其他资料。
三、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项目专项资金申报还需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同等效力的法律证明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其他同等效力的法律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其他同等效力的法律证明文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其他同等效力的法律证明文件)、同村集体所签的项目相关合同、含项目现场照片,以及企业自愿提供可证明项目情况的其他资料。
四、国有土地建设项目中配建租赁住房项目专项资金申报,还需提供:土地证、房产证或不动产证(或其他同等效力的法律证明文件)、出租合同,以及企业自愿提供可证明项目情况的其他资料。
五、国有工业用地上配建租赁住房项目专项资金申报,还需提供:土地证、房产证或不动产证(或其他同等效力的法律证明文件)、出租合同,以及企业自愿提供可证明项目情况的其他资料。
六、住宅类(含毛坯房)装修后出租项目专项资金申报,还需提供:土地证、房产证或不动产证(或其他同等效力的法律证明文件)、收房合同、出租合同、毛坯房业主声明(收房合同中已经明确收房时房屋为毛坯状态的无需提供),以及企业自愿提供可证明项目情况的其他资料。
七、“商改租”“工改租”项目专项资金申报,还需提供:土地证、房产证或不动产证(或其他同等效力的法律证明文件)、区政府项目认定文件、收房合同、出租合同,以及企业自愿提供可证明项目情况的其他资料。
八、代理经租社会闲散存量住房运营专项资金申报,还需提供:土地证、房产证或不动产证(或其他同等效力的法律证明文件)、收房合同、出租合同、补贴房屋明细清单、房屋出租时间证明,以及企业自愿提供可证明项目情况的其他资料。
九、房屋安全保险专项资金申报,还需提供:保单、补贴明细清单,以及企业自愿提供可证明项目情况的其他资料。
十、住房租赁经纪服务专项资金申报,还需提供:服务合同、补贴明细清单,以及企业自愿提供可证明项目情况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