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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关于做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1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力以赴做好稳就业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10 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做好高校毕业生留汉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武政办〔2020〕20 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及补贴标准
1.2020 年新吸纳 2 年内毕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时间在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含非武汉地区院校毕业及非武汉市户籍人员)就业且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1 个月以上的中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可按 1000 元/人的标准申请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2.2020 年新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1个月以上的企业,可按 1000 元/人的标准申请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二、申请程序
(一)申请受理。由企业或社会组织在与新吸纳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后 6 个月内,向注册登记所在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武汉市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见附件,A4 规格、1 式 3 份),并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1 份(拟留件)。其中,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由实际用工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与劳务派遣(外包)方签订的服务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1 份(拟留件)以及劳务派遣(外包)方与新吸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1 份(拟留件)。吸纳普通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还需提供普通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1 份(拟留件)。
(二)审核公示。区人社部门受理后,在 3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 7 天。
(三)拨付资金。经公示无异议的,向区财政部门出具拨款函,并协调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资金审核。各区人社部门是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的审核主体,要加强政策宣传,认真做好补贴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等工作,并留存好相关资料备查。
(二)加强沟通协调。各区人社部门要主动与区财政部门对接,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协调做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拨付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市、区人社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补贴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